竣工验收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1、验收条件:《规程》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2、验收申请:《规程》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具内容要求见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规程》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3、竣工财务决算:《规程》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
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竣工验收两阶段:《规程》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5、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规程》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6、竣工验收条件:《规程》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巳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Q。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总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任务后,依法依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 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等。
3.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应邀请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4. 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竣工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准备、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确认和验收报告编制等环节。
6. 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量,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7. 竣工验收结果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签署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
1. 主体结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框架结构、墙体结构、屋面结构等方面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应检查建筑物的结构是否牢固、稳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2. 装饰装修验收。
装饰装修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地面铺装、墙面涂料、天花装饰、门窗安装等方面的验收。
装饰装修验收应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美观、实用和安全的要求。
3. 设备安装验收。
设备安装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建筑物内外各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如电梯、空调、给排水、供暖等设备。
设备安装验收应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包括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完成施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以及相关工程合同、规格、设计文件的审核和检验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是指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限制,下面是一般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1.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立项的规定工期内完成。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是根据该工程项目的计划工期来确定的。
如果工程项目的计划工期是1年,则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应该在1年内完成。
2.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时候,一般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
项目方和施工方需要根据这些规定,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还会有一些特殊要求。
比如,如果工程项目的使用与工程车行道、人行道等相关的部分有关,那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会考虑到这些部分的使用时间。
另外,对于具有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等进行制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
间规定应当合理,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考虑到工程的使用需求和相关的特殊要求。
同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按时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总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
3. 缺陷整改。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4. 竣工验收报告。
相关部门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验收合格。
如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相关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方可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
1. 工程质量。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安全。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环保。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四、竣工验收的标准。
1. 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五、竣工验收的意义。
1. 保障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质量。
2. 保障施工安全。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施工安全。
3. 保障环境保护。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的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保障环境保护。
六、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一)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内容:(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6)技术设备说明书;(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2)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的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井下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零星重点工作的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管理,巩固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取得的成果,为下一个使用单位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需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1、掘进的每一条巷道,均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每一个交岔点或胴室。
3、节假日检修项目。
4、需开帮的修巷工程或需重新安装支架的项目。
5、除公司安排日常维护外的所有巷道维修工程。
6、公司安排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竣工验收程序1、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作业规程质量标准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处理,确认符合要求后,通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人员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对验收中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处理。
3、验收合格,由生产技术部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查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记录,并现场对照检查处理情况。
2、现场抽查工程质量情况。
3、文明生产情况。
4、掘进工作面供电、排水、通风系统情况。
(四)对竣工验收的管理1、掘进巷道,月结算时,每月提取月总工资的5%作为竣工验收担保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证书,全部返回,其他单位工程的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劳资部定额结算。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不得拆除各项生产系统,包括:运输、通风、防尘、排水、供电等,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
否则不出竣工验收证书,并扣除队长200元,发现问题加倍处罚。
3、对竣工验收查出的问题,根据现场办公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书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六章竣工验收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运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果,总结工程建设阅历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环保、消防、劳动平安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平安卫生、档案、审计、统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规范的要求。
依据项目特点,满足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要求。
其次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因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经董事会核准,方可适当延期。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一年内,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施工图纸、有关修改文件及专业验收确认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已按设计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工程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达到设计实力,并能够正常投入运用。
2.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2)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及国家相关标准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承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也称工程交工验收;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两者在验收的范围、依据、时间、方式、程序、组织和权限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有: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施工图纸;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有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验、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售货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三.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承发包人之间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常分为验收准备、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
整个验收过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分包各方的工作,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职能分工,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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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
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