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 “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川报观察记者李梓溶【编者按】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走过20多年历史。
20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一头连接着政府的需求,一头连接着市场的供给,不仅是需求的“风向标”,更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也围绕着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的改革准则,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天,我们特地推出政府采购专题报道,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省级部门的巡查规范,再到市州一级的创新举措,分别从制度规章、工作机制、基层实践三个维度,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采购新动向予以剖析,以此助力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7月19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修订的“87号令”涉及修改多达50条,是一次政府采购的全面梳理创新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87号令”中,在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及招标文件内容等多处环节借鉴了我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87号令”中汇集了不少的“四川智慧”。
四川智慧之一采购人从“旁观者”到“主导者”“87号令”第十条关于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创新性地提出履约验收借鉴了我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新变化强化了采购人权责对等,取消了以前诸多对采购人的管制性规定,体现出“还权”给采购人的思路,折射出从以往的“重程序轻结果”到程序规范和结果满意并重的新管理理念。
【新政实施前后对比】之前: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度较低,停留在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签订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等环节。
岗位:明确采购人员的主体责任、需求管理责任、绩效管理责任、内控管理责任。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
某“某某区卫生系统升级”预算为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截止到开标 时间, 共有四家投标人(A、B、C、D)进行投标,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 A报价为:799万元 B报价为:798万元 C报价为:800万元 D报价为:100元
问题:若你是专家,会对四家的报价怎么进行评判?依据是什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答案
答案:投标人ABC报价合格,应让投标人D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令第87号
关键点解读
目录 一 87号令简介 二 87号令对投标的影响
01 Part One 87号令简介
87号令简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
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采购效率、效益和效果。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 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 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解读
解决混合项目适用法律的问题 按价值比例确定 or 按行业习惯确定 修订争议焦点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结果导向、公
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 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 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 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财政部修订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一览表

财政部修订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一览表注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
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
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
浅析87号令的实施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

浅析87号令的实施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作者:洪慧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年第03期摘要:本文主要针对87号令相对18号令一些增加事项以及更改事项对高校政府采购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剖析。
关键词:87号令;高校;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实施,是对18号令出台13年后的大修改,相对18号令共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这次的大修改目的是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改变当前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
而高校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主体之一,87号令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细化补充,其新增及修汀条款对高校政府采购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要求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87号令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这对于高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之‘,从整体上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以前只是在财务部门展开,而高校负责采购的部门现在大部分已经从财务处分离,因此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尚未健全。
而该令恰巧是针对采购人要建立并且健全本单位相关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监管机制。
二、“放管服”下对采购人的新要求(一)明确要求采购人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及采购价格。
87号令强调,采购人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相关调查情况再进一步科学以及合理地确定采购的相关需求,还要对价格进行测算。
采购人可以根据价格测算结果,在采购预算额度的范围内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但不得因此对最低限价的设定。
作为高校要时刻贯彻落实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规定,反对超标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真正做到将财政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并用到实处,用出质量和效率。
(二)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自主权选择上在放宽。
高校的仪器设备种类多,涉及学科范围广,设备性能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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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令与87号令修订对比一览表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共6章90条。
修订后,共7章88条,较修订前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7
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要点如下:
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