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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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门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营造各单位“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管理氛围,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门管理按照属地区域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特制定风门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通巷工区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要求构建通风构筑物,如风门、风窗、连锁绳、拉簧、把手、牌板等辅助设施,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管理。通风构筑物质量不合格,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严禁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及风门之间存放物料、设备、矿车等杂物,严禁有积水现象。否则,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罚款50元。

3、严禁随意拆除、损坏风门连锁绳、拉簧、把手、管理牌板等辅助设施。否则,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罚款50元。

4、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启风门,杜绝矿车撞风门,杜绝风门同时打开或关闭一道等违章现象。否则,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罚款100元。

5、各单位下的物料或设备严禁超出风门规格,否则必须对物料或设备进行重新装车或解体,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人擅自拆除风门或装坏风门。否则,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罚款100元。

6、通巷工区定期安排专人对风门进行检查维修,对漏风或损坏的风门要及时进行维修,同时对故意损坏风门的单位或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安全员要对当班行走路线中的风门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同时对故意损坏风门的单位或当事人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安全员不认真监督的罚款50元。

附:风门使用管理单位一览表

风门使用管理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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