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一、名词解释题1. 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 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4.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5.民事诉讼起诉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 1995年,( D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B.高等教育法C.义务教育法D.教育法2.《教师法》属于( A )。
A. 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
其中,规定农民识(C)个汉字。
A.500B. 1000C. 1500D. 20004.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D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四篇】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四篇】【第一篇】1.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高等教育法学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学(p2):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体系(p68):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3.教育法律的遵守(p96):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律责任(p106):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救济(p11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的公共性原则(p148):《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7.义务教育制度(p151):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8.教师(p155):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受教育者(p158):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10.高等学校(p197):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简答1.教育法学的特征(p2)时代性: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边缘性: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综合性: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p33)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教育法学题库(整理)

教育法学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法律 (P1-1,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P2-2)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用以调整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义务教育(P85)是指非自愿的、被强迫的,被法律程序或法律的强制性所要求的教育,也被称为强迫教育。
4、受教育权(P16-1)狭义的受教育权仅指“接受教育的权利”,广义的受教育权不只是“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
5、教育权(P16-4)狭义的教育权,专指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广义的教育权,是指“人民在教育上”的权利;最广义的教育权,还包括政府和公务员行使的教育管理权力。
6、学习权(P18-2)所谓学习权是:读与写的权利;持续疑问与深入思考的权利;想象与创造的权利;阅读自己本身的世界而编纂其历史的权利;获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权利;使个人与集体的力量发达的权利。
7、社会权层次的受教育权(P33-4)是指受教育权所具有的可以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
8、自由权层次的受教育权(P28-3)是指受教育权所具有的要求国家不予侵犯的功能,所针对的国家义务是消极性的。
9、受教育权的应有形态(P21)权利的内容是指一项权利的范围和界限,受教育权的内容是指受教育权的范围和界限。
受教育权有三种存在形态。
应有形态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
10、受教育权的实然形态(P21)指公民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
11、受教育权的法律形态(P21)指公民根据实在法的规定可以享有的受教育权(P21-3)12、不歧视(P32-2)不歧视人权国际公约共同确定的原则。
教育中的“不歧视”既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对待,也包括事实上的平等,也就是教育的标准、质量和条件的平等。
13、教师的教育自由。
(P35-4)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以及对学生指导等事项上享有的自主判断和决定的权利。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泛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7.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指受到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9.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10.法律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援。
12.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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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的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
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
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
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
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要素的关系。
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
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
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的法律文件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
教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
主要有:一是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
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
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代表。
“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美国为典型。
“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
日本、欧洲都采用这种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还规定,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