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选举制度评介
台湾选举制度

台湾选举制度台湾选举制度是指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及其派生的选举制度。
在台湾地区实行的选举制度是“单一选区、多人当选”、“双票制”和“蹦极式”的选举制度。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台湾的政治体制得到了完善和巩固,为民主和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单一选区、多人当选体现了道德道德、平等公正的原则。
这种选举制度下每个选区都由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参选,选民们直接将票投给他们认为最适合担任该职位的人。
这样,选民们就有了充分的参与和决策权,同时也为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竞争环境。
这种选举机制可以避免决策者的独断专行,不断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化进程。
“双票制”是指选民有两张投票票,一张用于投选行政主管部门,另一张用于投选立法机构(即“行政立法分离”)。
这种选举制度,提高了选举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同时也有利于选民更好地反映其意愿和意向。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选民不仅要关注候选人的政治观点,还要关注候选人的能力和人格魅力,以此为基础进行投票。
这种制度还能够避免选民“一票不投”的情况,实现真正的民主。
“蹦极式”选举制度是指某些省级行政区划(如台湾三级行政区划)的某些选举区(如台湾议员选举的选区)有一名候选人被推选,活动场地有固定的功能区和时间节点,所有候选人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时间、次序单独进行活动。
这种选举制度要求参选人员必须公开表态,这样能够更加公开和透明,也更容易接受选民和社会舆论。
总之,台湾选举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性,有着各种类型的人民选举,其中之一是自由移民民选。
这种选举制度,为大众民主和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但是,台湾的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选举车祸”、“选举投诉”、“选举腐败”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
除此之外,还有少数派选民的政治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导致部分社会分裂。
总之,为进一步加强台湾的选举制度,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选举法规的来源和公众参与;改进选民教育,普及民主理念和选举相关知识;提高选举监督机制,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立法会和区域议会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下面是对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简要说明:
1.立法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40个为地区直选议席,30个为功能组别议席。
地区直选议席由全港分为5个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有8至10个议席。
功能组别议席分为以下四个组别:商界、产业及金融界、劳工界、以及社会福利及教育界。
功能组别议席的产生方式由特别选举委员会选出。
2.区域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18个区议会,每个区议会由不同数量的区议员组成,人数因区域规模而异。
区议员的选举通过普选制度进行,即由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直接投票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
例如,选举候选人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选民也需符合选举资格,并且选举过程受到法律规定和选举主任的监督。
此外,由于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特殊情况,选举制度也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和演变。
唯物辩证法分析香港制度

唯物辩证法分析香港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已经有十五年了,在以前中英双方签署的联合声明里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也就是说从今天开始所谓“一国两制”将不再成为口号或者形式,而是具体的落实到行动上。
我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最根本的内容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但由于受阶级、历史等因素影响,我国实际存在着两种管理体制并存的局面。
其实一国两制是对台湾地区与外国之间进行的协商,这也符合中国发展稳定的利益需求,同样又符合台湾地区人民渴望回归祖国的意愿。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称作“日不落帝国”的英国逐渐衰弱,殖民地纷纷脱离宗主国独立。
由此出现了一个统一的英属殖民地的概念,即“大英帝国”。
随后,英国皇室的继承问题引起了争议,一些贵族希望能保留英王头衔;另一部分贵族则想让王位易主,把王位交给英国人自己。
英国内阁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大多数首相赞成查尔斯王子应接替父亲担任国王。
会后他通知女王要参加女王加冕典礼,乘坐专机飞往伦敦。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接见了查尔斯,册封他为威尔士亲王,授予他王位继承权,并举行盛大仪式宣布查尔斯为英国新国王,登基的时刻终于到来。
所以,无论是从政治还是经济上看都得解决国家的领导核心——执政党。
邓小平曾指出:“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性质就确定了只能由共产党执政。
在我们选择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我们更倾向于西方那种有序、高效的社会秩序模式,而且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去看,它更适合当下世界的发展趋势,便于调整生产关系、改善物质条件,使社会得以健康运转。
显然,在我国经济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邓小平的预言成真。
既然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一切的核心,那么香港的制度便没有过时的可能。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几十年时间里,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然摆脱不了被别人列强压迫欺辱的境遇。
新中国建立时毛泽东主席设想我们是个大国,可没有足够的实力守护住我们的土地,所以在这个时期我们吸收苏联模式建立了“一大三公”的官僚架构体系,并在沿海城市修建防御工程,试图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港澳台公务员制度是港澳台地区政府公务员管理和选拔制度的总称。
虽然这三个地区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历史背景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港澳台公务员制度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下面将对这三个地区的公务员制度进行分别介绍。
首先是香港公务员制度。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实行“内部自负盈亏”的原则,即独立财政制度。
香港公务员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管理,负责政府的行政工作。
香港公务员的选拔主要依据资历、成绩、面试和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并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公务员的职位包括政府部门主任、行政助理、专业员等。
另外,香港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较为丰厚,使其在香港社会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接下来是台湾公务员制度。
台湾的公务员制度源于中国国民党时期的官僚体系,目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负责管理。
台湾公务员的选拔依据资历和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主要通过国家级或地方级的公务员考试来选拔。
台湾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较多,分为行政、专技和教育三类,并设立各级公务员,包括首长级、次长级、局长级等职位。
台湾的公务员薪酬福利相对较高,但也存在一些职场竞争较激烈的问题。
最后是澳门公务员制度。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与香港较为相似,也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管理。
澳门公务员的选拔方式包括考试和面试等环节,至关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精神品质和道德水平。
澳门的公务员分为特级、高级、一级和普通公务员,职位涵盖了各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
澳门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较为稳定,能够享受到较好的待遇。
综上所述,港澳台地区的公务员制度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香港公务员制度注重综合素质的评定,薪酬福利较丰厚;台湾公务员制度通过考试选拔,职位类别较多;澳门公务员制度与香港较为相似,重视道德水平。
这些不同之处反映了各地区行政体制的差异,也为港澳台地区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多样化的人才支持。
港澳台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保持地区政务的稳定运行和提高政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港澳台

经济体制 文化发展
历史 风俗习惯
在经济体制上,由于受近代英国、葡萄牙、日本三国殖民统治的深刻影响,香港、澳门、台湾都施行的是资 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体制。
香港
在文化体制上,香港和台湾的娱乐业较为发达,无论是音乐还是电影或是本地戏剧,两地的娱乐文化新闻多, 故而在多数娱乐报道将两地的信息放在一起,使用简称合并为“港台”地区。对于大陆日渐增多的娱乐新闻和逐 渐发达的娱乐业,一些唱片或者文化活动也经常采用此名称。简单说,娱乐业的发达,决定了地域在这个行业中 的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大众化娱乐圈从来未听说过港澳娱乐新闻或者台港澳圈之类说词的原因。两地区的音、影 视和演艺事业的高度发达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 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 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 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地区和 平统一后,其作为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入,不仅军队不 去,行政人员也不去。特别行政区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特别行政区留出名额。
地区对比
港澳台
行政区划
目录
01 特别行政区
03 文化
02 地区对比
港澳台(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regions of China),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的统称,因为此三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上有诸多 类似,有别于中国内地,故我们常常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统称为“港澳台”,作为一个类 型来讨论。
台湾选举制度流程

台湾选举制度流程
台湾选举制度流程如下:
1.选举主体:台湾选举主体包括公职人员选举和政治团体选举两类。
2.选举日程:台湾选举按照固定的选举日程进行,通常在每两年的第3个星期六进行。
3.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推荐或个人提名的方式参选,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年龄、公民身份等。
4.登记选民:选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登记资料进行登记,以便获得选举权。
5.公告候选人名单:选举机构会在选举前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
6.竞选活动: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可以进行竞选活动,包括举行集会、组织造势活动等。
7.投票: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到指定的投票地点进行投票,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选票。
8.计票:选举机构负责对选票进行计票,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9.宣布选举结果:选举机构会在计票完成后宣布选举结果,并公布当选候选人名单。
10.竞选成本报告:候选人需要向选举监察机构报告自己的竞选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11.选举争议解决:如果有选举争议,候选人可以向选举机构提出申诉,选举机构会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
12.就职就任:当选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宣布后,正式就职并进入下一任期的工作。
台湾选举制度

台湾选举制度
台湾选举制度是指台湾地区在进行选举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台湾选举制度包括选举的类型、选举的程序、选民的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在台湾,普遍采取多制的选举制度。
选举的类型主要包括总统选举、立法机构选举、地方领导选举等。
总统选举按照直选方式进行,由全体公民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台湾地区的领导人。
立法机构选举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成员。
地方领导选举包括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等职位的选举,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
在选举的程序上,台湾选举采用公开、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
选举人通过投票来决定候选人的当选与否,选举结果根据得票情况确定。
选民的资格主要包括满18岁的台湾公民和外国籍居住台湾年限符合规定的外国人。
台湾选举制度还包括选举的监管机构和选举的相关法律规定。
选举监管机构主要有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选举过程。
选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华民国地方官员选举罢免法》等。
香港选举制度梳理及启示

e n t a t i o n ) 、 9 . 可转移单票制 ( S T V: s i n g l e t r a n s f e r a b l e v o t e ) 、 1 0 . 不可转移单票制 ( S N T V: s i n g l e n o n — t r a n s
2 0 1 4年 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Se p. 2 01 4 No. 9 Se r . No . 1 5 6
第9 期 总第 1 5 6 期
香港选举制度梳理及启示功能界别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地区直选1998年60按选择次序淘汰制6得票最多者当选制10比例代表名单制20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42000年60按选择次序淘汰制4得票最多者当选制6比例代表名单制24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62004年60按选择次序淘汰制4比例代表名单制30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62008年60按选择次序淘汰制4比例代表名单制30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62012年70比例代表名单制5比例代表名单制35按选择次序淘汰制4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6需要说明的是香港回归后对功能界别作了重该选举方式的具体流程如下
定数 目的反对党 。另外 ,选举议会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组 成议会 ,使议会在政治实践 中良性运作并发挥 作用 ,所 以在设计选举制度 时应该考虑这种制度是
否能够促进 不同意见的和 解,是否能够保证政府的
稳定、 有效和负责地运行。
暂且称为“ 其他制度” 。见表 1 。
表1
从最基本 的层面看 ,选举制度就是把选 举中选
民所投 的选票转换成政党和候选人赢得 的议席 。 Ⅲ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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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选举制度评介武玉龙,张睿(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理论教育二系,江苏南京210003)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均是我国主权范围下享有较大自治权的地区。
两者保持着其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享有广泛的经济政治自治。
但是由于人文历史和法律传统差异,两者的各种制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用比较法研究两者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研究两者选举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统一进程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进步。
关键词:选举制度;香港特区;台湾地区中图分类号:D6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08)04-0040-04收稿日期:2008-05-29作者简介:武玉龙(198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存在多种选举制度,其中大陆采取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港澳台地区采取的是资本主义竞选机制。
特别是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基本经济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大体一致,而政治体制特别是选举制度却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试图用比较法知识予以剖析。
一、基本法规定的香港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香港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
出于探讨目的的需求,本文在此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选举进行介绍。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外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行政长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立法会负责。
基本法第44条对当选行政长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此条款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的政策。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处的任命权是中国对香港享有完整主权象征。
就香港的几次选举来看,行政长官的产生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进行的,整个选举过程中,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选举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提名选举委员会由各界共800人组成,任期5年,各个界别的划分由选举法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会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凭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举行政长官候选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荐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回归时制定的法律,第三任即2007年后的行政长官选举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但须经立法会全体会议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产生后,经过合法程序决定,自2010年第四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将通过香港选民普选产生,这将是香港历史上第一次由普通选民直接选举香港的行政首长,普选制度的实行必将令香港的明天更美好。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第30卷第4期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8月Vol.30No.4JOURNALOFLINYINORMALUNIVERSITYAug.20084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香港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广泛的立法权,同时对议员产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和行政长官不同,议员当选的身份不一定仅限于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纲,同时根据基本法第67条的规定还可以是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这是由于考虑一个世纪以来香港始终作为国际知名的自由贸易港,城市容纳了很多外籍人士同时也有很多的香港居民获得外国居住权,为了保障香港各个阶层参与到香港管理中来,真正实现“港人治港”的方针,依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款。
如此就保障了香港议员能够最广泛地代表香港各级利益,保障立法的公正与全面。
立法会具体的选举产生办法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的,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法律规定香港的第一、二、三届立法会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混合的方式产生。
其中由功能团体选出的议员在前三届中均为30名;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员逐渐减少至取消,即在第一届为10名,第二届为6名,第三届则取消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逐渐增多,第一届为20人,第二届为24人,第三届为30人。
上述各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选举议员的办法,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过立法会通过的选举加以规定;第二、三届立法会的具体选举办法,由特别行政区的选举法加以规定;自第四届以后(含第四届)的选举修改办法同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一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4年;如经行政长官依法解散,须于3个月内,重新选举产生。
二、当今的台湾选举制度有学者说:“台湾的政治就是一个政党选举政治。
”台湾采取“政党轮替”的执政方式,每到大选台湾的一切似乎都在围绕政党和选举展开。
诚然,选举要能运作就必须要有政党的配合,政党在选举的过程中具有提名候选人与组织政府的功能。
现代社会由于分工日益精细,公民对于专业知识以外的信息往往所知有限,因此在面对众多良莠不齐的候选人时常常不知如何选择。
而政党为了在选战中获得胜利,对于候选人的挑选必须特别谨慎,如此一来选民是透过政党的提名筛选再从中加以选择。
此外,政党为了争取选民的支持,往往将选民间分散的意见汇集起来纳入政纲之中以供选民选择,而选民则可在政党取得政权时根据其所提之政纲判断其施政行为,以为下次选举时支持与否的参考,透过这样的程序“责任政治”才得以遂行。
因此,政党在一些地区中日益重要,政党与选举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政治性的选举已成为非政党参与不可的趋势。
一般而言,台湾有三大选举最为引人注意,即为“总统”选举,“立委选举”和“地方选举”。
(一)“总统”选举“总统”被称为台湾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总统”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总统”的选举主要是依政党推荐的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候选人,其条件为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总统、副总统”实行联名登记,由全体人民直接选举。
其选举基本原则采取相对多数获胜制,即每一选民只投一票,由选区内得票最多的人当选的制度。
(二)“立委”选举“立委”即“立法委员”,是台湾地区所谓“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的组成成员。
其选举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
这些法律对“立委”候选人资格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如:“选举人年满23岁,得于其行使选举权之选举区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
”还“得由依法设立之政党登记为中央公职人员全国不分区选举之候选人”。
“侨居国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3岁,未曾设有户籍或已将户籍迁出国外连续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设立之政党登记为中央公职人员侨居国外国民选举之候选人。
”另外,“立委”候选人资格由其所谓“中央选举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还必须按规定出示表件和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在当代台湾“立法院”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总统”和“行政院长”的权力结构也有着重大的41影响力,所以“立委”选举也受到台湾政界的广泛重视。
(三)“地方公职”选举根据台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可以看出,所谓“地方公职人员”也就是包括省(市)、县(市)、乡(镇、市)和村等各级地方“民意机构”的代议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具备资格的选民直接选出。
各级地方“民意机构”的代表与“立委”要求基本相同。
但行政首长年龄限制则有所不同:省(市)长候选人须年满三十五岁;县(市)长候选人须年满三十岁;乡(镇、市)长候选人须年满二十六岁。
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由其主管选举委员会审定,和“立委”选举一样,具备“地方公职”候选人资格后,也必须按照有关选举委员会之规定出示表件和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三、两者选举制度的评介香港和台湾的选举均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下的选举,其实质是相近甚至是一样的,但是在具体的选举程序和公正保障中存有一定的差距。
(一)两者的共性1.两者社会制度的共性。
香港和台湾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其经济结构决定着其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为完整的资本主义政治选举制度。
两地区选举的各方候选人所代表的利益均有显著的资产阶级性质,这一点和祖国内地的选举具有根本的不同。
由于社会制度和上层建筑的共性,决定了两者的选举性质和选举结果的导向。
在此方式下,即等于限制了候选人的身份资格。
2.公开选举过程的共性。
香港下一届选举将要实施的和当今台湾正在实施的选举过程是类似的,即采取全部选民投票的方式。
全民普选的实施的最大优点是充分肯定民意,真实还原选民意志,但其缺点也是显著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可能会引导选民甚至欺骗选民,从而致使选民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两者的差别1.地区法律渊源带来的法律差别。
中国古代特别是清朝的法律和习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同的法律渊源,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生活的进步,这些古代的习惯法有很多已经在现行法律中很难体现出来了。
香港和台湾均有被殖民史。
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后,英国几乎把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原封不动的复制到香港,令香港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典型的民法法系地区变成一个典型的普通法法系地区。
经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演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制衡体系,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
台湾自《马关条约》后沦陷为日本殖民地,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和中国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民法法系,因此清政府在台湾的政制架构还有一定的保留。
在作为殖民地的50年里,台湾的法律传统可能成为唯一没有被大规模破坏的传统了。
直到1945年中国政府收复台湾,国民党的政制机构也随之登陆台湾,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台湾现今的政制。
一般认为,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选举差别是由于法律规定所造成的,而法律规定的差别则主要是由于历史带来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差别造成的。
就现状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然实行以判例制为主的普通法体系,香港地区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回归后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法律(主要包括不具有殖民色彩的英国和香港制定的成文法与判例法、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