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当时,国家的管理是由统治者亲自决策,而且只有部分富人和贵族能够参与国家的决策。
在明清时期,选举制度逐渐成形,社会上的选举开始向政府部门延伸,成为一种正式的政治制度。
但在当时,选举仍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只有一部分人可以参选,候选人也需要有一定的财产和社会地位。
20世纪初,随着新文化运动和革命斗争的兴起,中国政治生态发生了巨大变革。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后,中国开始尝试引进现代选举制度。
1913年通过的议会法明确规定了普选和区代表选举两种选举形式,建立了全国性的选举机构。
但是,反对势力和地方势力的阻挠,使选举制度存在严重的缺点。
比如,选民不足,选民的选举权被限制,候选人的参选资格也不完全公平。
而且,在那个时期,选举制度进一步深化仍面临极大阻力。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举制度得到了重要的改善。
选民权利大大加强,选民可以行使普选权,加入政或群众组织进行政治选举。
显著的例子是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建立,并在各级地方设立了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一个由选民选出或官员任命的机构,代表本地区或特定利益团体,行使立法、监督和选举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选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了加强社会信任和政治合法性,中国政府不断推进选举领域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2004年9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通过的《基层选举条例》明确规定了基层选举的范围、选民资格、选举流程、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的《选举法》则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
总的来说,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封建制到民主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
尤其是在新时期,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提高了政治合法性和社会信任度,而且对深化民主政治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未来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前景乐观。
选举制度知识

选举制度
1.享有选举权条件:年满18 周岁,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乡、县两级由选民直接选举,地州及以上三级由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
4.选举结果:直接选举:采双过半制,即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
如不够,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由选举委员公布。
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由人大主席团公布。
提示:选举法中,除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代表时要求双过半,其他任何决定的作出,都是全过半。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 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 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 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 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 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 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 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 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中美两国选举制度

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下面是对两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概述:
中国选举制度:
1.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活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2.在国家层面,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其代表由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3.候选人在中国的选举中一般是经过组织提名和审查后确定的,在选举过程中通常没有竞
选对手。
4.中国的选举注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参与,例如工会、妇女组织、青年团体等有一定
的代表席位。
美国选举制度:
1.美国采用的是共和制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活动由政党和独立候选人主导。
2.美国最高权力机关是总统以及国会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3.美国的候选人经过党内初选或党派会议确定,并通过普选方式竞选。
选民可以自由选择
投票给他们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4.美国选举有明确的选举日程和程序,选民可以通过登记投票来行使选举权。
此外,美国
也鼓励选民通过邮寄或提前投票等方式参与选举。
总体而言,中国选举制度更加强调集中式的组织和领导,选举过程相对较为简洁。
而美国选举制度则更注重多党竞争、选民自由选择和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
两国的选举制度在政治体制、党派竞争以及选民参与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反映了各自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规则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规则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规则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政治制度和选举规则备受瞩目。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程序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程序包括提名、初选、终选、公示和就职等环节。
提名阶段由各政治组织或群体提出候选人。
初选阶段通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决定哪些候选人可以参加终选。
终选阶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候选人,选举结果公示后,新领导
人正式就职。
2. 候选人资格
成为国家领导人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一些资格要求,包括中国公民、年龄、文化水平和政治经验等。
例如,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且必
须年满45周岁和35周岁以上,出生于中国大陆,具有博士、硕士学
位或同等学历,并有出色的政治经验和领导才能。
3. 选举方式
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方式为间接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这
意味着候选人不会直接向全国人民进行宣传和竞选,而是由地方和中
央官员代表全国人民投票。
4. 选举机构
中国领导人选举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组成。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由4000多名代表组成,包括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代表,代表全国各领域的利益和民意。
中央委员会则由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党员组成。
总的来说,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规则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其中候选人
资格、选举方式和选举机构都十分重要。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
领导层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同时,它也反映了中国党和政府
的治理理念和发展方向。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由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等,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具备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无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中,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选和不普选相结合。
在一些重要职务的选举中,普选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通过全国公民普遍参与投票的形式,由选民自主选择代表。
而在其他一些层级的选举中,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等,由于职务比较小、选举范围相对较小,便采取了不普选的方式,通过代表团体的选举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注重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我国严格规定了选举活动中的诸多纪律和要求,杜绝了买票贿选、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下,兼顾了民主和稳定的需求。
通过选举制度,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有效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选举制度:
1.普选制度:中国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所有符合选民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
2.直接选举:中国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选民直接选择候选人,选出当地或所在单位的代表或领导人。
3.间接选举:中国还实行间接选举制度,即通过多级选举产生最终的代表或领导人。
4.多党制度:中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下,允许存在多个政党和团体参加选举,保证了竞争的公正性。
选举方式:
1.提名制度:候选人需要在某些机构或组织内获得提名才能参选。
2.公示制度:在选举前,候选人需要通过公示等方式向选民展示自己的
个人资料和政见,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
3.竞选制度:候选人要在选举过程中积极展示自己的政见和承诺,争取选民的支持。
4.投票制度:选民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出自己心目中最适合当选的代表或领导人。
5.监督制度:选举过程中设有监督者,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选举舞弊的发生。
总之,中国通过多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和民主权利。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第一个原则是普遍性原则。
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下,我们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的结论。
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平等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是遵循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的,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第三个原则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这个原则与选举方法有关。
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真实、公平的重要体现。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最基本的描述是,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设区市和省的代表或NPC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
第四个原则是差额选举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如果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副职领导全部采用差额选举。
同时,还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人数。
这些规定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五项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优点是选民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干扰,不加任何考虑地投自己想投的票。
中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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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1)秘密投票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规定选举日期;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
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1、选区和选民小组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1)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1、候选人的提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一)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