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制度与版权经济的经验借鉴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摘要】美国版权政策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具有明显的特点和启示价值。
本文从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法律框架、重点保护对象、对创意产业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数字化时代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美国版权政策以保护创作者权益为核心,注重平衡创意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数字化时代积极探索新的版权保护模式。
总结指出,美国版权政策的灵活性与创新性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也引发了对于版权保护的深刻思考。
通过研究美国版权政策,可以为全球版权保护事业贡献宝贵经验,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美国版权政策、历史演变、法律框架、重点保护对象、创意产业、数字化时代、促进作用、适应性、借鉴意义、版权保护、思考、特点、启示1. 引言1.1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美国版权政策作为世界上最为完善和权威的版权政策之一,在其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和启示。
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美国版权制度的深厚历史渊源,还体现了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发展以及应对数字化时代挑战等方面的优势和经验。
通过深入探讨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我们不仅可以加深对其具体情况的了解,还能够从中汲取借鉴和启示,为其他国家的版权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可谓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演变,也涉及其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重点保护对象等方面。
美国版权政策在与创意产业的关系、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应对等方面也展现出了独特性。
在深入研究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这不仅对我国版权政策的制定与改革具有借鉴意义,也能够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对于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的深入探讨,不仅有助于增进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理解,也能够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美国版权政策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制定时期。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力量的发展。
在美国,版权是基于宪法授权的,通过美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并介绍相关案例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保护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戏剧、摄影作品、电影和音像制品等。
这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
二、版权的取得与保护在美国,版权的取得相对简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已经拥有了版权。
根据“即创即权”的原则,只要作品以任何形式被表达出来,例如文字、图片、录音等,版权立即生效。
此外,作者可以选择注册版权,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力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版权保护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再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作品对公众有贡献但作者难以辨认的情况,版权保护期还可能更长。
三、版权侵权行为与惩罚在美国,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严厉打击。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翻版、复制、散布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通常是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一系列权力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权益。
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法设立了多项法律制度,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手段、索赔损失等。
同时,美国法律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坐牢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Napster的起诉案1999年,索尼音乐娱乐公司起诉Napster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Napster服务关闭。
这个案例凸显了版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维护版权方面的实际效果。
2. Disney对亚马逊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近年来,Disney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侵犯其电影作品的版权。
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对我国的启示在美国建国之初,英国的文学作品数量远多于美国,美国大众将英国视为其文化来源。
美国立法者在保护外国作家在美国的版权会减少美国的就业机会、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以及较高的书价不利于美国民众的文化普及的思想的影响下,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版权法,该法律只保护美国公民的版权,而外国的作家和出版商的相应利益则得不到保护。
这部法律制定后,盗版现象开始在美国泛滥。
这一立法政策的短期积极作用极为突出,美国出版业蓬勃发展,国内出版物的数量大量增加,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取得了优势。
显然,美国在短短一百余年的时间就成为世界上的版权经济大国,与其建国之初所采取的弱版权保护政策不无关联。
但同时,美国的这一允许国内出版商随意盗版外国作家的作品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做法对于美国本土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在国内,由于低廉的英国盗版书籍的冲击,美国大部分的图书市场份额被这些盗版书籍所占据,美国本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但是,美国从"盗版"政策中所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其在国际市场上损失的版税,因此,在随后的将近100 多年的时间中美国版权法基本继续沿用了对外国版权不保护的原则。
19 世纪末,随着美国版权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者认识到,完全不保护外国版权的立法策略已经不利于其经济的发展,于是在1891 年颁行《国际版权法案》,开始通过双边条约有条件地为有限的几个外国的国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即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才能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这就是臭名昭着"印制条款"."印制条款"实质上是美国保护本国印刷业的一种特殊措施。
该条款直到1976 年才被美国版权法废除。
20 世纪20 年代,随着电影和广播等新技术的出现,美国逐渐变成了版权产品出口国,但相比于传统的版权强国,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美国仍然维持较低标准的版权保护水平。
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

【美洲册究】Standards Observation 标准观察38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背景美国是对知识产权极为关注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其《1787宪法》中就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条款。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现 已形成了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层次司法体系。
标准作为一种知识成果,同样在美国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知识产权涉及了众多篇幅版权是与标准相关性较高的知识产权,与专 利不同,版权与标准本身融为一体近年来,美 国的众多标准制定机构也对中国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较多关注。
可以预见,加强标准版权方面的国内外协调,是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的一个重要途径。
_、美国版权法与标准概述1.美国版权法概述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版权法》,是 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
1976 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美国《版 权法》又不断经历修订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 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内容正式与国际接轨…现行的美国《版权法》是1990年修订的。
2.美国版权法对于标准的适用条款标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已经成为美国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同样适用于美国标准的版权保护。
该法第102条“版权的客体”规定:“依据版 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现已 知)中的原创作品中,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 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标准作为一种存在于有形媒 介中的技术文件,属于美国版权法的管辖范围,在ASTM、ASME、IEEE等美国标准制定机构知识产权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①版权标志美国《版权法》第401条规定,受该法保护的 作品在美国境内外公开发行物上出版时均应附有质■: 4标准化Quality a丨vj Standardization 2021.0339标准观察Standards Observation版权标记。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_金融学论文完整篇.doc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著作权的登记、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许可与实施的办理)、授权合同的拟定、收取权利金的计算、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同时也负责为社会提供文件资料的服务,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个部门。
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
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合作,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RTTE)”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docx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一、符合本国利益需求的动态的版权政策(一)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在17世纪早期的英属北美殖民地,印刷技术的出现打破了靠手工抄写图书的局面,随着印刷出版业的逐渐发展,图书出版商需要一个维护版权贸易的制度,马塞诸塞湾殖民地议会于1672年颁布一项法令,授予图书出版商对所出版的图书享有7年的印刷和销售特权,该法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古老的《版权法》[1]。
1790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享有对作品和发明一定期限的专有权。
从《宪法》版权条款的表述来看,当时美国的版权政策更加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
维护期限的专有权利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国内文学作品数量较少,主要是复制欧洲的作品,美国《版权法》规定了较低水平的版权保护[2]。
19世纪中期,整个欧洲大陆都建立了版权保护网络。
在国际文学艺术协会的推动下,1886年,12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但是美国为了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而是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获取本国作品在国外的版权保护,比如,1878年,美国与美洲的一些国家签订《泛美公约》,采取了低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标准;1891年,美国制定《蔡斯法》,开始为外国公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但是规定了印制条款,即外国公民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并且在出版之前必须在美国登记,同时必须递送两份复制件到美国国会图书馆,其作品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3]。
印制条款使外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享有不一致的差别待遇,客观上给外国公民在美国获得版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美国保护本国印刷业和版权的一种特殊措施,体现了美国政府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版权政策。
其后长达100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一直维持在较低的版权保护水平,游离在《伯尔尼公约》之外长达100多年。
美国采取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遭到很多欧洲国家的指责,但低水平的版权保护对美国引进国外作品,发展本国文化产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专制。
这一思想在美国制宪者的努力下,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之一。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找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文对其在美国的确立、发展历程等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内容,希望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启发。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起源、确立、发展、意义、启示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①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美国版权法网络侵权制度对中国版权法中网络保护的启示

方 面 , 传 统 的有 形 纸 质 版权 市 场 及 相关 权利 人 有控 制 享有 版权 的国外 为 的发 生 , 时也 在 一定 意 义 上推 动 对 同 ( 6 2条 ) 第 0 ,凡违 反上 述 规定 版权 人 代 位侵 权是 在 夏皮 罗 案 中最早 出
带 来 了很 大 冲击 , 量 的作 品被 下 载 输 入复 制或 录 影和 录音 等 作 品的 权利 了科技 的进 步 。 大 和复制 , 网络 版权 受 到 极 大 的挑 战 。
的对 比 , 讨 我 国 版权 法 的 不 足和 今 帮 助侵权 三 种 形 式 。 探 后 的发 展方 向 。
售 或进 行 管理 ,在 侵权 行 为实 施 时还
引 诱 侵 权 一 般 认 为 是 案 件 双 方 引导越 来越 多 的用 户参 与 ,网络 产 品
中 的某 一 方 利 用 产 品 销 售 的 方 式 来 和 服务 提供 者 就被 判定 具 有代 位 侵权
来 了重 大影 响 ,大 大改 变 了 传统 的生 权许 可 或违 反 法律 规定 ,私 自使 用或 规 定 的 引 诱 侵 权 行 为 只 对 故 意 的 不
活 和 工作 模 式 , 给人 们 的生 活 和工 作 传播 受 法律 保 护 的作 品 ,损 害版 权人 正 当宣 传 和 相关 的误 导行 为 有 效 , 对 带 来 巨 大利 益 , 也导 致 了很 多侵 权 行 及相 关权 利 人 的行 为 ,均 可认 为 是 网 于 法律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销 售 行 为 则 不 3 96 美 适 用 。 因此 , 侵 权者 必 须 具 备充 分 为 的 出 现 。无 限 制 的数 字 服 务器 的 出 络 侵权行 为 。 l在 17 年颁 布 的 《 被 现 ,一 方 面致 使 版 权 的传 播 形 式 、 载 国版权法 》 , 为版 权人 及 相关 权利 的证 据 举 证 软 件 设 计 人 员 通 过 软 件 中 认 体 方 式 和 营 销 管 理 手 段 出 现 了革 命 人拥 有 复制 、 行 、 出 、 演和 演绎 设 计 是故 意 引诱 用 户 侵权 。法 律 上 的 发 展 表 类专 有权 利 ( 16 ) 版 权人 规 定 更 加 纵 容 了 软 件 设 计 者 侵 权 行 第 0条 , 性 的变 化 ,拓 宽 了 版权 市 场 容量 ;另 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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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制度与版权经济的经验借鉴摘要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制度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了调整,结构趋于成熟,丰富的建设经验对于我们的版权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利的。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版权制度版权产业版权经济一、美国的版权制度发展简析美国是世界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政府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主要扮演一个“仁慈调节者”的市场管理的角色。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了对世界经济的主导性影响,在版权保护等制度性变革方面,美国也同样是起着“领军”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不断的调整其国内的版权法律体系,通过对于版权法的修订加大对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其协调版权经济与版权市场中“版权人”、“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 Act of 1998,缩写为“DMCA”)。
这一法案是数字化时代下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同时也是网络形成的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折衷的产物。
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美国国内版权保护立法的改进以及美国积极推动世界的版权立法活动, 充分反映了美国政府对版权制度是很重视的。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的变化也越来越快,各种针对于版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出版商和美国政府的工作惯例推动之下,美国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
自1978年美国的现行版权法实行以来,大概每年都要进行修改。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时间中,美国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个。
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特殊立法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付现代新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的冲击和影响。
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美国加快了加入国际公约的脚步。
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又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
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原有的版权保护方式带来了冲击,怎么解决当前高技术发展情况下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就成了美国国内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进行版权保护法案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将新形势的版权产品扩展到版权保护法案的框架之内。
美国的版权保护立法比较及时,并且及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作出调整,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整个的立法保护制度运行直接并有效率。
另外,美国的立法保护中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及时调整以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一点更是对我们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美国版权制度的经济作用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从20世纪末期以来,在美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这一产业部门的迅猛发展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产业部门就是版权经济产业,主要从事于与版权有关的各项经营性活动。
版权产业的主要范围涉及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影音娱乐等,以及有关的销售和服务等等。
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全国范围内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比较高的速度并逐渐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
根据《美国经济中版权产业》报告,在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在其整体的国民经济中的增加值就达到为7912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国内GDP的7.75%,显示出版权产品产业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以法律授权而形成资源稀缺的所有权经济形态,美国版权产业的这种耀眼的产值业绩和发展速度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产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版权保护制度是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基础,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自然也就成了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生命线,同时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又将促进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版权产品的市场与其他商品的市场不同的一点在于,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不同。
在版权的产品市场上,在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需求者之间存在一个版权商的角色。
作为衔接版权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中间环节,版权商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版权生产者又是版权产品的传播经营者。
由于市场主体的复杂性,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节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美国的版权制度在这一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
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冲击下,美国的版权制度中的三方利益关系被打破,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制度必须寻找新的平衡机制来使权利得到保护与限制,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
版权法要达到平衡的目标当然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利益,并且使其他相关利益的牺牲最小。
版权产业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双重角色,同时它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地位,所以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
《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中,突现了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兼顾了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这样版权产业的发展更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三、美国版权制度的经验借鉴从美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首先,美国的经济发展是从初期的市场机制为主导而逐渐走向政府的适度调节。
政府在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制度的初建时期,政府的卓有成效的立法和管理行为一方面能够有效界定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地位,另一方面能够对于市场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
完全依靠纯粹的市场调节,试图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而最终形成适应的市场秩序是没有效率的,并且是成本高昂的。
纯粹的市场调节除了会面对市场失灵以外,还要付出对于整体市场的长远发展的成本。
作为现代世界的经济情况,各国已经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进行发展。
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市场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世界市场中的一个分支,在这个分支市场的规则制定和秩序改变已经成为世界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承担维护管理以及相互协调的功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选择。
对于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来说,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在建立时就相对于中国的版权产品市场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在当前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形成的对于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更结合当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政府在进行版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在同国际相接轨的同时注意自我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于版权的保护,还要注意对于中国稚嫩的版权经济的保护;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要通过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和整体的调整来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美国的版权制度的改变真是一条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到国际协作策略的道路,这一点与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的。
在20世纪初期,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并不占主导地位,自然采取了保护主义政策,而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使得美国国内相应的政策法律必须与国际相接轨,而到了今天,世界经济格局的多元变革,一个经济体的发展必须与其他经济体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美国的版权制度也与之相应进行了适当的改变。
在不同阶段,正确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行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在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自身的最大利益,在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以这个平衡点作为制定政策和制度的出发点,如果这一方式显得不可行时就要推而选择保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变革方式。
就中国的情况来说,与美国所经历的情况相一致,都是在调整自身的情况之下与国际相接轨。
不同的是,美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是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延伸而形成的要求,而中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更多的是要融入到国际市场中去以寻求发展。
基点的不同决定政策的制定必会有所不同,我们在制定和改变自己的版权制度的同时一定要照顾的国内版权经济尚处于萌芽阶段,适当采取措施对于国内的版权产业进行一定的产业保护政策,以寻求自身在融入市场的同时不会产生经济资源大量外流的情况。
再次,美国版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更新的速度要滞后于社会经济实体的发展速度。
为了对于社会经济实体发生的改变作出及时的调整,美国的版权法案都做定期的修订。
这有助于及时对不相适应的规定作出合理的改变,以法律的改变促进市场体制的逐步健全。
立法及立法相关的规定的及调整效率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第四,美国的社会第三部门积极发挥作用。
美国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第三部门,在各个行业中都有相应的能够承担相应社会职能的民间机构和组织,在版权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前文所述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和国际反仿冒阵线就在美国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发展经验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但是这种对于美国经验的学习是不能照搬的,是要具体分析在他的环境中选择的机制,这才是对我们真正有意义的部分。
参考文献:[1]The Digital Dilemm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0.[2] U.S. copyright office. “report on copyright and digitaldistanceeducation”, http: //www. copyright. go v/reports/de_rprt. pdf. 1999.[3] Walton Hamilton: Cost Accounting,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Law, The American E conomic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