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制度
档案开放和解密制度

档案开放和解密制度
档案开放是指将原本封存、限制查阅的档案文件或资料对公众开放,并提供给研究人员、学者、媒体等人进行查阅、复制或利用。
档案开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历史研究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同时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
解密制度是指对于某些敏感的文件或资料,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以进行解密,解除文件的保密状态,使其可以被公众查阅或利用。
解密制度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
档案开放和解密制度在促进信息公开、传播历史知识、保护公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促进历史研究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增加社会对历史事件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同时,档案开放和解密制度也需在尊重个人隐私、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有所考虑和限制,确保信息不被滥用或误解。
公司文件解密管理制度

公司文件解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解密工作管理,保障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解密管理机构公司设立解密管理机构,负责公司解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培训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解密管理工作范围公司解密管理工作适用于公司内部处理的各类涉密信息和文件,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各类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四章解密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解密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部解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第五章解密管理流程1. 解密申请公司内部部门需要解密文件或信息时,应当书面提交解密申请,并说明解密的目的和必要性。
2. 解密审批解密申请应当经过相应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并上报解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 解密审核解密管理机构应当对解密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解密的必要性和风险,并做出相应决定。
4. 解密执行经解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解密操作,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保密信息。
5. 解密记录公司解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解密记录,对解密操作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六章解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解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解密意识和能力,保障公司解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解密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解密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解密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八章解密管理制度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解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司解密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本制度,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公司解密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完整版)秘密人员解密期管理制度

(完整版)秘密人员解密期管理制度秘密人员解密期管理制度一、解密期的定义解密期是指对于涉密信息或涉密载体,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家利益,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外界公开的期限。
在此期间,秘密人员有责任务必妥善保管和处理涉密信息及载体,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解密行为。
二、解密期的制定和管理1. 解密期的制定:解密期的制定应遵循保密需要、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原则,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拟定并经批准。
2. 解密期的分级: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保密级别,解密期可划分为不同级别,如秘密级解密期、机密级解密期等,每个级别需严格区分管理及操作。
3. 解密期的控制措施:在解密期内,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涉密信息和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解密期内涉密信息的访问和传递范围;- 加强对秘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定期检查和审计涉密信息和载体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建立解密期管理记录,记录解密期相关的操作和事件。
4. 解密期的结束与解密:解密期结束时,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解密处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开或销毁处理。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违反解密期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或书面责令改正;- 取消或暂停涉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 调离岗位或撤销相应职务;- 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引起刑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秘密人员应严守解密期管理制度,增强对违规行为的风险意识,自觉遵守规定,妥善保管涉密信息,维护国家秘密和安全。
四、附则本解密期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密期相关的事宜以本制度为准则。
对于无法确认的内容,不得进行引用,以免引起误解和法律纠纷。
定密,隐秘,解密,销毁制度

定密,隐秘,解密,销毁制度:定密、隐秘、解密、销毁制度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相关内容:1. 定密制度:定密是指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标识和等级确定,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定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级与其重要程度相适应。
2. 隐秘制度:隐秘制度主要是指采取措施保护涉密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或泄露。
这些措施包括加密、访问控制、网络安全监测等。
隐秘制度应当明确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要求,确保涉密信息在全过程中的安全。
3. 解密制度:解密是指将涉密信息转化为非涉密信息的过程。
在解密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对解密后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防止解密后的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
4. 销毁制度:销毁是指将不再需要的涉密信息进行彻底删除或销毁的过程。
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或泄露。
同时,还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督,确保销毁工作的有效性。
总之,定密、隐秘、解密、销毁制度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级与其重要程度相适应,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和使用不当。
拓展资料保密制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防止泄密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防止泄密的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2. 使用强密码,可以借助密码管理器来帮助员工生成和存储密码,降低忘记密码的风险。
3. 加密重要文件,可以使用加密算法对电子邮件、文档、数据库等数据进行加密,从而增强数据安全性。
此外,还可以使用安全协议和数字签名等技术来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使用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可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件,从而有效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2023最新-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制度通用4篇

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制度通用4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本文是可爱的编辑帮助大家整编的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制度通用4篇。
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制度篇一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三)、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一)、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
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二)、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
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
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
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或者复印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三、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借阅、复制、下载1、借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请求并经制发单位批准。
复制、下载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3、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存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铁质文件柜中,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公司文件解密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文件解密管理制度范文公司文件解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文件的保密工作,防止公司文件泄密和不当使用,确保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安全,制定本文件解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件解密的定义和分类2.1 文件解密是指将密文信息解除保密状态,使之恢复为明文信息的过程。
2.2 根据文件的保密级别和解密权限,文件可以分为三个等级:2.2.1 绝密文件:指涉及公司极其重要的商业秘密、财务信息等的文件。
解密权限仅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涉密部门负责人。
2.2.2 机密文件:指涉及公司重要商业信息、人事信息等的文件。
解密权限限于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员工。
2.2.3 秘密文件:指涉及公司常规业务信息、营销策划等的文件。
解密权限限于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员工。
第三章解密管理权限和责任3.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绝密文件的解密有最高权限,负有最终解密责任。
3.2 不同等级文件的解密权限如下:3.2.1 绝密文件解密权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涉密部门负责人。
3.2.2 机密文件解密权限: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员工。
3.2.3 秘密文件解密权限: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员工。
3.3 解密权限只限于工作需要,未经授权擅自解密文件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3.4 文件解密责任人员应确保解密后的文件恰当保存,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文件解密的流程4.1 文件解密申请4.1.1 文件解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详细说明解密目的和需要解密的文件名称、编号。
4.1.2 绝密文件解密申请需要同时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涉密部门负责人审批。
4.2 解密审批4.2.1 绝密文件解密申请需要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涉密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 机密文件解密申请需要经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审批。
4.2.3 秘密文件解密申请需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4.3 解密完成4.3.1 解密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密操作事项和注意事项。
4.3.2 解密后的文件应妥善保存,避免外部人员的窥探和非法使用。
机关解密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解密管理制度范文机关解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文件、档案的保密管理,减少信息泄漏的风险,建立机关解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适用于所有机关。
第二条机关解密管理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机关文件、档案的保密、传送、存储等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和高效性,防止机关敏感信息泄露,保障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机关解密管理以保密授权、等级保护、档案管理等为基础,科学、合理、有效地组织解密工作,推动机关解密技术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二章解密授权第四条所有机关应建立健全解密授权程序,明确解密决策的程序和责任人员。
解密授权程序应包括界定解密权限、登记解密记录、审批解密请求等环节。
第五条解密权限应分为多级别,根据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和机关的需要进行划分。
不同级别的解密权限应由机关领导审批并进行明确的记录。
第六条解密申请应经过认真审批,并在解密记录中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解密的原因、内容、目的等。
对于非正式场合的解密,应当在解密记录中注明,并由解密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所有解密申请必须严格保密,申请人要对自己申请解密的原因、内容等进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解密权限可以经常性或临时性地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机关领导的审批,并在相关记录中进行明确记载。
第三章等级保护第九条根据保密信息的机密等级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密传输、控制访问、保密存储等。
保密信息的机密等级可以分为绝密、秘密、机密和内部等级。
第十条绝密级的保密信息必须经过专门加密措施才能传输,并采取控制访问的措施限制解密权限。
第十一条秘密级的保密信息可以在内部传输,但必须采取控制访问的措施,并仅限有相应级别解密权限的人员才能解密。
第十二条机密级和内部级的保密信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和传输,但必须严格限制解密权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所有机关应设置保密设备和系统,保障保密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保密设备和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安全。
档案解密清理工作制度

档案解密清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档案解密清理工作,遵循保密原则、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二、解密范围和条件1. 解密范围:对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对已满保密期限的档案进行解密。
2. 解密条件:档案解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档案的保密期限已满;(2)档案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档案内容对单位和社会具有公开价值。
三、解密程序1. 成立档案解密审查小组,负责档案解密的审查工作。
2. 档案解密审查小组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审查,确定需解密的档案。
3. 档案解密审查小组将需解密的档案清单提交单位领导审批。
4. 审批通过后,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档案进行解密处理,包括去除保密标记、更新档案目录等。
5. 档案解密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解密档案进行登记,并留存解密审批材料。
四、档案清理1. 档案清理是指对保管期满、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或转存。
2. 档案清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需清理的档案。
(2)档案管理部门将需清理的档案清单提交单位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后,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档案进行清理,包括销毁或转存。
(4)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清理档案进行登记,并留存清理审批材料。
五、监督与责任1. 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解密清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档案解密清理工作情况。
3. 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或泄密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3. 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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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对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解密制度的若干思考作者:袁仁能发表时间:2007-9-27 访问:1049次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
《条例》对信息公开和解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密是指把那些不再具有国家秘密属性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国家秘密中分离出来,不再以国家保密法律加以保护。
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解密程序的有效运作是实现对国家秘密动态管理的重要保证。
但在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不仅增加了保密工作的成本,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严重损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开。
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解密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解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缺陷1、《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我国《保密法》第16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保密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秘密变更和解密制度。
但从实践情况看,定密的机关在定密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的情况很少,自行解密的情况也就比较少,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解密的制度在实践中就更少。
实际上,我国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
据了解,我国解密的数量只占定密总数的2%。
现实告诉我们,虽然我们规定了定密解密制度,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解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密工作迫切需要建立解密工作新机制,才能适应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2、《档案法》的规定。
根据《档案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另外,《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或涉控档案,如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可以提前开放该类档案。
从以上规定看,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三十年,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
同一个政府信息,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而有公开的可能。
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解密,反而限制了解密制度的执行。
3、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规定存在的矛盾与错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规定,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种信息材料,其中包括政府机关产生并归档保存的政府机关文件和拥有的有关信息材料。
然而,目前不少的政府机关还没有将归档保存的文件——政务信息作为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而是仍然按照传统的做法,仅对机关内部提供利用。
据统计,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的数量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馆藏档案的大部分是不向公众开放的。
另外,根据《条例》规定,机关档案室的职能必须从为本机关服务向为全社会服务的方向拓展,而《档案法》及《档案实施办法》对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利用规范却过窄,且存在着机关对档案公布权的垄断,这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相背离。
二、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中的解密工作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一个发展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对无需保密的事项予以解密,对于发挥原秘密事项的社会效用,广泛交流信息,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防止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弊端,使该解密的能够及时解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解密制度。
美国规定了对保密资料进行强制性解密审查和一般性解密审查程序,俄罗斯建立了国家秘密信息清单定期修改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解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解密制度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解密制度,须从以下着手:1、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依法做好解密工作。
在信息时代到来的今天,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
充分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信息公开与保密是政府信息政策和信息工作中两个同等重要的课题。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
在我国,解密制度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解密,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利用。
因此,任何国家在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问题时,都强调二者的利益平衡,即该保密的信息要保住,该交流的信息要公开交流。
美国在完善保密法制的同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做到保密工作与信息公开工作并举。
当前,我们必须将保密问题放在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加以思考,由此来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信息公开与保密问题上必须认识到公开是我们政府工作的目标,是根本性的,保密工作是是对公开的保证,它围绕着公开而存在和发展。
必须革除传统的认为定密越高越保险,保密期限越长越负责任的因循守旧思想。
只有从观念上牢固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确立解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思想,才能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定密解密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中自觉增强定密解密工作的责任感,实践中科学把握保密工作的规律性,解密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也才有了可靠的基础。
2、科学规范定密,强制进行解密。
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的时空性,某一国家秘密产生后,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是应当保密的,超过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其特性就发生了变化,密级和保密期限就随之发生变化。
第一,规范定密程序,依法行使定密权。
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制度,但实践中,定密过程被简化为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90余个保密事项的对号入座,完全忽略了定密的程序意义。
由于保密范围偏宽、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原因,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
造成在定密问题上有一个基本的观念错误,即不强调“定”,定与不定一个样;事后认定的问题很突出。
所以在定密问题上要强调,定密是政府机关职权活动的体现,定密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表现。
当前首要的是要完善定密程序,建立定密责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
第二,建立强制解密制度。
美国的解密制度除规定了自动解密和系统解密审查外,还规定了强制解密审查。
即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持有定密信息的机关或单位提出请求对特定秘密信息予以解密,由接受申请的部门决定是否解密,对于拒绝强制解密审查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建立强制解密制度可否从以下完善: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解密。
审查后认为不需要再保密的即予解密。
对有长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届时解密。
另外,针对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
允许对定密解密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向有关机构提起申诉。
3、修改完善《保密法》和《档案法》,建立信息保密与公开利用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是修改完善《保密法》,解决国家秘密范围过于宽泛和解密监督制约机制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若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保密法》及配套法规做出相应修改,按照《保密法》的要求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改变现在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一个保密范围的做法,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以减少保密的范围,扩大公开的范围。
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这部法律里,在诸如对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
由于保密法对解密程序规定得过于抽象,在解密过程中,由谁来解密,谁来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完全由单位自己确定,没有严格的解密监督机制。
同时,对不按时解密的单位和个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其结果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工作部门只能进行规劝,对规劝无效的,无法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上述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今后修改《保密法》时,还应当完善解密监督制度,增加有关解密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是修订完善《档案法》,解决现行档案(利用)法规与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规的“衔接”问题。
为推进档案信息利用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良性互动,我们应从现行档案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法规建设的现状出发,尽可能地寻找两者的共同点,为工作上的互动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解决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开放问题,二是处理好国家档案馆开展馆藏未开放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机制保障问题。
由于政府机关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件——档案,已经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被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而我国现行档案法规又没有赋予机关(档案室)开放档案的职能。
因此,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提供保障。
此外,在开展馆藏档案的依申请提供利用时,有必要建立国家档案馆与政府机关的有效合作机制,以保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依申请利用馆藏档案在政策上的连续性和内容范围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网北京2007-4-24②马素萍.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3(2)③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④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2⑤周密等.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⑥周汉华.中国的政府信息化及其面临的实践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⑦丁光勋.信息时代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社2007(作者单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