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之类型
辩证法认识论

决定物质与意识反映反作用有目的,有计划,创作性的指导实践,指导控制人生理相互转化心理客观性承认固有联系物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联系普通性善于发现分析具体联系条件性多样性发展新事物历史前进方向是否一致旧事物历史必然性丧失与否本原理:对立统一对立中把握统一,统一中把握对立(斗争矛盾特殊性与普通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性赋予同一性之中)动力源泉主要矛盾—次要矛盾抓主要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抓重点(牛鼻子)量质变质不变重视量的积累(坚持就是胜利,注重细形式与状态质发生根本性变化把握适度原则节等)整体部分全局,全过程力求整体最优化,发挥出最大功能某局部,某个阶段调整、协调各部分,使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因果顺序:先因后果引起被引起内外因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重视内因,但不能忽视外因必然偶然/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方向与道路)可能性与现实性可能与不可能现实可能—抽象可能好—坏/大—小现实与本质个别、具体、多变、丰富一般、共同、稳定、单纯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加工……)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源: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来源决定目的:标准实践—认识动力: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发展反映(如热词反映社会现象)反作用正确—促进错误—阻碍,误导实践实践感性认识认十分丰富、合乎实际且全面的感性材料认识的基本规律理性认识识加工(……)(经验、理论)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正确的观点,与可行性理论被群众掌握无限:无止境: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认识反复性与无限性反复性:事物本质暴露有个过程人认识能力限制,历史实践水平真理与谬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正确认识、正确实践成功与失败同客观事物其规律相违背善于分析失败与不利,化不利为有利,变失败为成功绝对性真理内容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世界可知;无数相处构成绝对真理相对性有待深化,扩展,发展(人认识能力有限)具体性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确定性实践是唯一标准,能够检验一切认识经证明了的都是真理不确定性历史局限性,不是一次完成,反复接受检验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理性因素(指导,解释,预见)理性主导,重视非情感,意志,欲望(动力诱导,激发)目的性真理与价值对客观规律认识制约实践人的需要和利益制约人(因人而异)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来源决定社会意识随社会存在变化而变化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反作用对——促进,错——阻碍相对独立性反映决定—产生、性质、变化发展方向生产力—生产关系原理反作用—同上方法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决定—产生、性质、变化发展方向原理反作用—同上方法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人民群众地位作用评价方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自由—必然认识论角度唯物辩证法角度类型一:认识怎么来的(实践与认识关系)运用有关哲学原理类型二:认识为什么变化怎样变化(无限性、反复性)辩证思维方式:联系、发展、矛盾的观点类型三:怎样得到正确认识(认识基本规律)历史唯物主义类型四:某认识去指导实践—成功不成功—该怎样指导(理性认识—实践)运用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普通性特殊性类型伍:从认识主体能动作用(人的能动作用:目的、计划、创造性)辩证法类型一:关系、链接—联系类型二:大小、引灭、宝库、魔盒等对立的语气—对立统一类型三:试验点、实验、适合与不适合、分类—特殊性类型四: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看问题普通性特殊性类型伍:牛鼻子、重头戏、关键点—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主次矛盾)类型六:接力、组合、团队、配合——整体与部分类型七:与数字巨大对比、坚持不懈、积累——量质变类型八:内因、本质、内容外因、现象、形式类型九:机遇、机会——必然与偶然。
解析几何中的唯物辩证法的探讨

解析几何中的唯物辩证法的探讨在解析几何中,无论是在平面还是空间,只要学会对几何图形和相关问题进行分类,就能有效提高做题速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一点就是对于方法的选择。
其实也就是为了提高做题的准确率,应先进行分类再做题。
在初中阶段所接触到的几何知识多是静态的、孤立的、片面的知识。
因此我们不妨把它们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局部性质,另一类是整体特征。
前者可直接利用,后者则必须通过对图形的适当转化才能获取。
下面我就这两种类型进行具体阐述:从上述三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解析几何并非都是局部与整体的对立,事实上,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由任意两个物体组合而成的几何图形,既包含着若干整体特征又具备着若干局部性质,换句话说,局部与整体是密切联系、互为影响的。
因此,作为教师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整体观察,从本质着眼,从根源入手。
例如,等腰三角形是一个整体特征显著的几何图形,但它又是由腰与底构成的,这就是它的局部性质。
又如,棱柱的侧面积为底面积的三倍或更多一些,棱锥的侧面积为底面积的六倍或更多一些,棱台的侧面积为底面积的八倍或更多一些,这也是它的局部性质。
再如,半圆、椭圆、圆弧、抛物线等等,同样如此。
事实上,对于每一个问题都可按照以上思路进行审题、答题,就可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第二点,就是要培养正确的读题习惯。
例如,在读题时首先应仔细认真读题目,弄清题意。
有的题目虽然看起来很容易,但在审题中却遇到了困难,有些看似难题,可通过审题就能迎刃而解。
如果读错题意,往往会在审题中发现不了陷阱,掉入陷阱,最终失分。
又如,有的问题只要掌握了相关概念及性质,通过对图形的分析便可以快速地找到答案,这是它的整体性。
也有一些问题必须将相关概念或性质综合运用,方能求解,这是它的整体性与片面性的统一。
例如,圆的切线、垂线,对称轴、关键点等都是需要综合运用的知识。
关于第二点,这里举两个例子来说明:(1)如果你想求一条弦的长度,那么最简便的方法是利用弦所在直线的斜率,所以直线通过圆心时,这条弦的斜率不存在; (2)如果你想求三角形面积最大值时,可以根据所给条件判断三角形的形状,一般是直角三角形或正三角形。
唯物辩证法(一)+三种类型

2、次要方面:每一个矛盾,都包含两个方面,处于服从地位的一方,就是次
要方面。
3、转化:在一定条件下,矛盾主要方面和和次要方面,其主次关系可以相互转
化。
五、决定论
1、 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2、弄清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能认清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
唯物辩证法(一)辩证法
三种类型 三种人生
一、投资型:把时间、精力、金钱、资源,尽最大限 度用在“学习、工作、修行、改善、沟通、提升自 我”上,提高产能和价值。
二、消费型:把时间、精力、金钱、资源,用在“衣、 食、住、行、休闲、旅游”上,消耗自己的时间、 金钱和资源,最多,是维护产能。
三、浪费型:把时间、精力、金钱、资源,用在“吃、 喝、玩、乐”等腐败性享受上,其结果,是破坏产 能。
三、矛盾的种类
1、主决定作用的矛盾,
就是主要矛盾。
2、次要矛盾:事物内部的众多矛盾中,处于服从地位的的矛盾,就是次要矛
盾。
3、转化:在一定条件下,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其主次关系可以相互转化。
四、两个方面
1、主要方面:每一个矛盾,都包含两个方面,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就是主
一、三大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任何事物,都包含两个方面的“特性”。 1、相互依存,相互排斥。 2、相互对立,相互统一。 3、分析和处理事物,要同时考虑“正反两个方面”。 4、把握平衡,避免走极端。 (二)质量互变规律 1、量变: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数量的变化,属于“渐变”和
“渐进”。事物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 2、质变:性质的改变。属于“突变”和“飞跃”。 3、量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质变”。 4、量变是质变的原因,质变是量变的结果。
四、三种结果 1、投资型的人,走向成功。 2、消费型的人,走向平庸。 3、浪费型的人,走向失败。
自然辩证法五大知识点总结

一.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一般地说,技术的发明是科学知识和经验知识的物化,使可供应用的理论和知识变成现实。
现代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已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科学的应用”然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技术,技术的需要往往成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技术出发展又为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
在它们之间是一种互相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可以预见,它们的联系还会更加密切,界限也会变得模糊起来。
但是,科学与技术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尽相同的社会文化.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瓦的。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1)从目的和任务看,科学主要是认识自然,获得关于自然的知识,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讲究要有所发现,要揭示客观过程的规律性和因果性;技术则主要的是利用和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解决实践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印问题,寻求怎样去制(making)和做(doing)的规则,讲究有所发明.以实现满足主体需要的目的。
(2)从活动过程看,人类认识利实践的循环过程为实践一实践感性一理论理性一理论感性一实践理性一实践感性。
科学乃是对复杂实践感性的理性纯化,技术乃是对理伯理论的综合感性化。
科学主要地是从实践到理论,从物质到精神,扬弃经验以跃升到玛性,其研究过程探索性强,相对不确定,选题的自由度大.活动有较明显的个体性;技术贝主要地是从理论到实践,从精神到物质,经验因素常常是不可缺少的或是必要的补充,其研究过程计划性强,相对较确定,选题的约束度大些,活动有较明显的协作性。
(3)从形态上看,科学主要地表现为一元件的知识,它要把纷繁复杂的现象统一于某一种本质,力求从众多的假说中筛析出某一种定论,主导性的认识走向是从复杂到纯化,从多样到单一;相对来说,技术则是从单一到多样.使提纯了的东西复杂化,它要把某一种科学认识转化为多种工艺方法,从相同的原理去做出多种类狭的设计方案,造成种类繁多的人工创造物或多样性的物质手段。
辩证法(研究生课程)资料

1、什么叫自然辩证法?其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答: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一般规律、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成果与活动进行哲学概括与总结的产物。
对象: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性质: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
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7、科学的本质是什么?(可能出辨析题)答:马克思对科学本质的论述:(1)科学是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2)科学是一种社会的、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3)科学是生产力;(4)科学既是观念财富又是实际财富所以马克思把科学看着“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即科学是人对自然的能动认识和反映关系。
8、科学和科学事实的关系答:科学的定义见题7。
科学事实,是科学认识主体关于客观存在的、个别的事物(事件、现象、过程、关系等)的真实描述或判断,其逻辑形式是单称命题,区别于理论的普遍陈述(全称命题)。
科学事实类型:事实I——客体与仪器之间相互作用结果的描述;事实II——观察实验得到的结构的陈述和判断;事实III——理论事实。
科学事实是形成科学概念,科学定律,科学假说,建立科学理论的基础;科学事实是确证或反驳科学假说和科学理论的基本依据,是推进科学进步的动力之一。
同时科学的进步有助于科学认识主体更好的对客观存在的,个别的事物(事件、现象、过程、关系等)更好的描述和判断,也就是促进科学事实的形成。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三大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
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中医辩证施治纲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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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辩证施治纲要(二) 4、凡病里证,继而出现表证,应辨别是否里证出 表,或是又感表邪。
一、阴阳辩证
1、阴证,凡患者精神萎顿,语音低微,面色晦 暗,目光无神,动作迟缓,身冷畏寒,近衣喜温, 口中和,不渴,尿清白,便溏,苔滑,脉沉迟无力 等,均属阴证。
2、阳证, 凡患者精神兴奋,甚烦燥谵语,语声粗 壮,面赤,发热口渴,气粗,去衣喜凉,便结溲 赤,苔黄燥,脉数大有力,均属阳证。
3、阴阳辩证要点
中医辩证施治纲要(二) 阳病有经证和腑证的区别。A、太阳病的主要脉 证——头痛,恶寒发热,脉浮。 B太阳经证的分 类——太阳病必须辨其属实。 表虚——除出现主 要脉证外,还有自汗,恶风,脉缓等见证。 表 实——除出现主要脉证外,还有无汗,体痛,脉紧 的见证。 B、太阳腑证的分类——太阳腑证是指太 阳病之蓄水、蓄血两证。蓄水——除出现太阳脉证 外,同时又有烦躁,口渴欲饮,水入则吐,小便不 利等证。 蓄血——除有发热恶寒,颈项强痛外, 主要以其人如狂、或发狂,少腹急结,小便自利, 脉微而沉等为主证。 2、太阳辩证,在临床上除必 须分辨在经、在腑属虚属实外,还应注意以下两 点。 A太阳病以寒热为主征,因此必须分辨寒热, 以及发热的整个状况,才能确定是否太阳病。 B、 如果发现其他兼证,必须详辩,如合病(两经或三 经的证候同时出现)、并病(一经的病未罢而又出 现另一经的证候)、表里同病,经治未解或误治成 坏病(病情恶化危重)等。 辨阳明病:阳明病是 因太阳病未愈,病邪逐渐亢盛入里所致。它的病变 多表现为里热实证,病变部位在经,在腑之分。在 经为热证,在腑多为里实热证。1、阳明病的主要 脉证:身热,汗自出,不恶寒,反恶热,脉洪大。 经病——身大热,汗大出,烦渴引饮,不恶寒,肥 恶热,脉洪大。 腑证——日晡潮热,谵语,手足 漉然汗出,腹部硬满痛,拒按,大便秘结,脉沉实 或滑数,舌苔黄燥厚腻等。2、阳明辩证,除辩别 其在经在腑外,应注意以下三点:A凡由太阳病或 少阳病传变而来的,必须注意分辨病情的发展阶 段,诊察其是否有太阳或少阳证存在。B、阳明病
八钢辩证法

八纲辨证与护理一、八钢辩证的概念八钢,即阴、阳、表、里、寒、热、虚、实。
医生通过四诊,掌握辩证资料后,根据病位的深浅、病邪的性质、人体正气的强弱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归纳为八类不同的症候,称为八钢辩证。
二、八钢基本证候表证与里证、寒证与热证、虚证与实证,是四对既相互对立又有联系的八个方面的证候。
其实,它们并不是最完美而具体的证,只是对病情的大体分类而已。
1、表证[临床表现]发热恶寒(或恶风)、头身痛、舌苔薄白、脉伏,兼见鼻塞流涕,喷嚏,咽喉痒痛,咳嗽,有汗或无汗等症。
证候类型由体质强弱不同,感受的邪气类别各异,轻重之别,所以表证的临床表现也较复杂,一般为三个类型:2、里证是泛指病变部位在内,有脏腑、气血、骨髓等病所反应的证候。
[临床表现]表现多种多样,本章的寒热以及后面的气血津液、脏腑、经络等辩证部位俊属里证的范畴。
3、半表半里证外邪由表内传,尚未入于里,或里邪透气,尚未至于表,邪正相搏于表里之间,称为半表半里证。
其证候为寒热往来,胸胁苦满,心烦喜呕,默默不欲饮食,口苦咽干,目眩,脉弦。
半表半里证在六经辩证中称为少阳病症。
寒热证鉴别表二、阴阳辩证由于阴、阳分别代表事物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故疾病的性质、临床的证候,一般都可归属于阴或阳的范畴,因而阴阳辩证是基本辩证大法。
2、阴阳有具体的辩证内容由于中医学中的阴阳不仅是抽象的哲学概念,而且已经有了许多具体的医学内容,如阳气、阴液、心阴、脾阳等都是有实际内容的医学概念。
所以,阴阳辩证又包括具体的辩证内容,其主要者有阳虚证、阴虚证、阳盛者、阴盛者,以及亡阳证、亡阴证等。
此外,阳亢证,虚阳浮越证等,亦可是阴阳失调的病理变化。
所谓阳盛实际是指寒证,所谓阳盛证是指实热证。
阳虚证即虚寒证,阴虚证即虚热证,其临床表现详见虚证。
(1)亡阳证亡阳证是指体内阳气极度衰微而表现出阳气欲脱的危重证候。
(2)阴虚证阴虚证是寒邪侵袭人体而致的一种病症。
(3)阳盛证阳热之邪侵袭人体,由表入里所致的实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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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之类型辩证法之类型.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
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
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
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
唐君毅〈辩证法之类型〉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四﹑事物具内在矛盾之辩证法五﹑对抽象概念之思维之移转之辩证法六﹑二律背反之辩证法七﹑综合“正”“反”为“合”之辩证法八﹑正反相销归实之辩证法九﹑思想概念之规定与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相对反之辩证法十﹑于具负价值之事物认识其正价值之意义之辩证法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我今天讲辩证法,是感于辩证法是一流行的时髦名词,如今日为中共之政权之哲学基础,即称为方法;或成为视“事物为正反二面所合成,事物之变化恒为正面转至其反面者的一种宇宙观人生观或历史观”;或成为“视我们论说之所对者是正亦是反,非正亦非反”之一种观点。
总而言之,辩证法不同于一般形式逻辑之“说是即是,说非即非,说正面即正面,说反面即反面”,乃由正到反,由说是到说非,或于是处说非,因而是者可兼为非,而“非是”亦可兼“非非”者。
故辩证法可视为不同于形式逻辑之另一种逻辑之理论,亦可视为一种对存在事物的法则之论法,一种哲学上之存在论的学说或观点。
将辩证法视为一逻辑理论者,有人亦想以之否定或代替“形式逻辑”。
持此说者谓: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依于“说是即是,说非即非”,故“是者是而非者非”,而主“A是A,A非非A”;辩证法不同于形式逻辑,可“于是处说非”而“主A 是非A”,故二种逻辑根本相反。
又说此二者之不同可归到“形式逻辑乃以事物为恒常不变的,而辩证以事物为变动无常的”。
但实在上,我们今都知道,纯粹的形式逻辑,根本不讨论实际事物是否恒常不变。
现在的学术界,大家都几乎公认,形式逻辑只讨论命题之形式的构造,及如何由一类之命题,有效的推出另一类之命题等等问题。
形式逻辑中所谓思想律中之同一律、不矛盾律,可分别以“A是A,A非非A”表示,亦可分别以“如P则P,如P则非非P”表示。
依后一表示,同一律只是说“如一命题P是真的,则P是真的”;不矛盾律只是说“如P是真的,则『P是假的』是假的”。
依前一表示,说A是A,A非非A,亦不是说“我们以A指一东西时,此A永远不变”,乃只是说“如一个东西是A,则它是A,或是A者是A,如人是人”。
此人是人之意义,不是说“人不会死,以化为非人之土壤”,而只是说“若是人,则是人,或是人者是人”。
当此人化为土壤时,则土壤固不是人,但“是人者是人”之一语中,并未说人不能化为土壤。
人之化为土壤,亦不能否定“是人者是人”之一语,因而亦不能否定“A是A”之思想律,连带亦不能否定“A非非A”之思想律。
在人化为土壤时,我们说土壤是土壤,非非土壤,此便乃是依于“A是A及A非非A”之思想律。
故所谓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思想律,即“是者是而非者非之律”或“是是非非”之律。
人在思想言说时,无时不在“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亦即无时不依此二律以进行其思想言说,而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亦即是人在事实上不能否证的。
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等,所以不能否证,可以说是因为形式逻辑所涉及者,纯为关于我们之思想言说,及其所用之概念名词方面的事。
形式逻辑所要求于我们者,只是我们所用之名词之意义之一致,概念之内包外延之确定,思想内部及前后之言说之不自相矛盾等,他并不要求事物之不变。
他对于事物之变与不变,无所主张,所以无论我们说事物是变化或恒常,都不直接干系于形式逻辑的事。
在形式逻辑之外,尚有归纳逻辑,或归纳法。
归纳法是在我们研求各种特殊事物中之普遍法则时,应取之思想方法,或我们对事物之法则加以探究之进程中,宜遵行之规则。
归纳法之应用,是要涉及于我们思想所对之存在事物的。
我们在应用归纳法,以探求事物之普遍法则时,我们亦恒先有“存在事物必有其普遍法则”之肯定。
而我们所视为普遍法则者,是否真为普遍法则,亦要待于我们对于一类中之特殊存在事物之经验,加以证实或否证。
此便与形式逻辑之可全不牵涉到存在事物之情形不同。
故归纳法与形式逻辑,可并立以各为逻辑之一部。
如以形式逻辑为逻辑本部,则归纳法可称为方法论。
此方法论,并不能违反形式逻辑之原则。
如人由运用归纳法,而对各特殊事物及所求得之普遍法则等,加以思想言说时,此思想言说亦是“如何便是如何,不能自相矛盾,亦即不能违悖形式逻辑中之同一律等”。
至于由归纳法而得知之事物之普遍法则,在其为真时,则吾人须设定并肯定:其真,为常常真,即对一切同类事物,皆同样的真。
此又与辩论法之重观事物之变化无常者不同。
然而,辩证法亦不能据事物之变化无常,以否定归纳法。
因人之运用归纳法时,所欲求得之普遍法则,亦包涵事物之变化时所依之法则,此法则正为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者。
然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之法则,其本身尽可无所谓变,而为定常者。
于是法则之定常与事物之变化,亦可不相为碍。
譬如人由归纳法而求得一自然科学上之某自然律,此自然律于自然物,实只是说“如一自然物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则其自身或其如何变化时,将依如此如此之一自然律”。
然此语并不妨碍此一自然物,由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而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
当其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时,依归纳法,人只须设定“其所以变为另一类之自然物,此另一类之自然物之自身,及其以后之变化,仍将有法则可寻”。
故辩证法之谓一切事物为变化无常者,亦不能否证归纳逻辑之肯定有定常之自然律或其它普遍法则,而加以研求之事。
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由我们以上之所说,故知崇尚辩证法者,欲由事物之变化,以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逻辑,皆同为不可能之事。
事物之变化无常,与形式逻辑归纳逻辑之存在,亦为两不相妨者。
然则辩证法于何处成立?何以哲学家中又有种种关于辩证法的主张与学说,而辩证法又有种种之类型?照我个人现在讲法,形式逻辑所论的一切,都是原于人之思想言说求自己证明自己而来。
归纳法之应用,则是由人对客观外在事物之思想言说,欲再求证于一切同类之客观外在事物而来。
而辩证法之思维,则初是由人自己之思想言语,求证于他人之思想言说,或当将我们之自己暂分裂为二个不同或相反之自己时,此二自己之求互证而来。
人之思想要求自己证明自己,又要求证于客观外在事物,再要求证于他人或由自己分裂出之另一自己,故有此三种思想方式,或三种逻辑。
当我有一思想言说,而他人偏不承认时,我便知道:在我之思想言说之外,还有非此思想言说,或反此思想言说之另一思想言说。
当我与人对辩时,人于我说是者,说非;我说非者,说是。
我即了解了“我所是者之可非,我所非者之可是”。
此一了解,即使我超出了我原来之是非,而可使我亦试去非我之所是,并是我之所非,而使我如站在他人之地位,而与原来之我自己对辩;及其中之思维,即一内在的对辩,内在的辩证法的思维。
此外,还有其它情形所导致之自我分裂,亦同样可导致一内在的对辩,与内在的辩证的思维。
今不必一一讨论于此,我们所要问之一问题,是人何以会与人对辩,或与自己对辩?显然,此中必有一引起对辩的论题,或可使我们对之发生不同或相反之思想言说之对象。
此对象必须是先指定的,否则人与人对辩,自己与自己对辩,皆不可能。
此对象又必须是具有多方面,而为一具体的对象,或人可对之作多方面的言说、思维,而视为一具体的对象者;否则对辩之双方,无异同之见,亦不必对辩。
因此,如人只是有一思想言说在此,而直接依之以推演出其它之思想言说,人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形式逻辑。
又人在只对若干同类事物,研求其共同的某一抽象的普遍法则时,亦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归纳逻辑。
辩证法的思维,至少必须以“视如一具体的对象者之具有多方面而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多方面的思维言说者,呈于当前”为其进行之凭借。
我们即可依此以规矩限制辩证法的思维之领域与范围。
世间有无一具体的对象、具有多方面,而可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思维与言说者?答,必有。
此即我们之当下的心灵与生活所直接面对之存在的或视如存在的事物,及此心灵主体、生命主体与生活之自身。
辩证的思维之开始点,即人们于其所直接面对之视如存在的事物,暂不视之为同类事物中之一例,或只与其它同类事物表现一抽象的普遍法则者;亦暂不求以一些自己内部一致的思想言说去想他说他;而先只是视之为一直接面对之一特殊的存在的具体事物。
然后我们再试想,如何用思想中之一定的观念、概念,言说中之一定的辞语,去想他、说他、规定他;再由此升进,则我们将发现一辩证的思维活动运行之世界,其中有深深浅浅之不同类型之辩证法之思维可说,以下所讲者,则为此中之八类型。
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辩证思维之第一型,即是就当前所对之似外在而客观之具体事物,在其由呈现如此之状态后,又呈现不如此而如彼之状态,以发生变化时,觉到我们原来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已由真的变为假的;于是我们原来说其如此之言说,亦须变为说其不如此之言说,而我们初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亦须变为意其不如此之判断。
简言之,即觉到我们之思想言说,须由说“是”到说“非”,想“是”到想“非”,而成为辩证的。
我们皆承认外在客观事物无时不在变化中,而在其变化时,我们原对之所发出之判断与言说,即皆无不由真变假。
故此义之辩证法,遂对任何变化之事物,皆无不可应用。
如找到说天上之霞是红的,但在其由红变紫时,我们即可说其不是红。
于是这霞即可说既是红亦非红的,而我们对霞之思想,亦同时由思想其是红,以思想其非红,而有一思想内部之变化。
于此说,我们当顺事物之变化,而有此思想之变化,即此思想之辩证法的发展。
此是辩证法之第一型。
在此辩证法之第一型中,当事物由是A而变为非A之B时,严格说,此B并非必与A相矛盾。
我们之思想,由思A而思非A之B,只是思想之转变,亦非即思想之自相矛盾。
至我们之思想,所以要随事物之变化而变化,于其为A时思其为A,于其变为B时思其为B,亦正是为了避免思想内容与事物状态之矛盾。
但从另一方面看,则A在变B时,B总是一非A。
思A之思想变为思B时,我们之思想,至少总是由思A而思一非A。
依此,则亦可说我们此时思想之进行,是由想是到想非,而由正至反,即是由A转向与之对反或矛盾之非A。
此便不同于形式逻辑的思想,总是由是到是,由正到正。
由A 直向A而进行。
故此为辩证法的思想之一型。
四﹑事物具内在矛盾之辩证法第二型之辩证法思想,是由上述之义,而更向客观外在事物或客观世界之内部去看,乃据客观外物或客观世界之恒由如此之状态,变为非如此之如彼之状态,遂谓客观之外物“在根底上只是一有一无,或一阴一阳之气化之流行”;或客观外物之内部,原涵有相对反、相矛盾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