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党委会会议制度
党委会工作制度

党委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条例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二条本制度涉及党委成员及党委组织助理。
第三章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三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企业文化,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批复,党代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支持经理实现任期目标和党组织保证重大决策实施的重要措施。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党委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动、奖惩。
第十六条党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统战、综合治理、老干部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党群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第二十一条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讨论重大问题的方案一般应提前发给委员。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018.11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一)遵循原则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委会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第五条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七条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和新的基建项目。
(6)重大投资项目和信贷项目。
(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
(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党委会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二条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四条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
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018.11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一)遵循原则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党委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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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会议制度
党委一班子在经开区党工委领导下,以秉承爱国、兴企、科学、民主的精神,以“勤学、善思、团结、肯干”为准则,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党委实行集团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委讨论决定”。
二、党委会一般每季度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也可以吸收有关同志参加,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做好记录,并归档。
四、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部署总结和检查一个时期工作,研究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支部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它重要的工作。
五、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3、对党委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六、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般应在每年的七月底前召开。
各支部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主要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意见,支部的工作计划,民主生活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组织党员学习政策理论,研究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七、党委的工作目标:要把共产党培养成为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为共产党员。
八、党委的思想政治工作思路是:围绕市场找课题,围绕战略多思考,围绕观念下功夫,围绕职能抓落实。
党委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燃起一团火,温暖万颗心。
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
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
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
第六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七条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人员的调入调出。
党委会议制度整理版

****局党委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局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对局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在局机关和局系统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全体党委委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主要议事范围第五条局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局系统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局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局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报告。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党组织的建立和调整。
定期听取、讨论局系统各党总支(支部)工作报告,分析其工作状况,检查对局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
分析局机关、局系统党员、职工和雇员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拟定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研究决定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录用(聘任)、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意见;研究审定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引进人才计划或方案。
研究编制、内设机构、职责、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受局党委表彰和区委要求局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名单。
(七)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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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
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P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
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十九条议题提交部门或基层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应为
本部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党群工作部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条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五章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
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P五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
严禁
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六章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
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一条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