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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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查处和决定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负责。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查处工作由有权调查机关负责,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则由有权决定机关负责,包括对查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违法事实、责任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两个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好处是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由于查处和决定由不同机关负责,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私相授受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处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行政处罚的查处机关独立负责收集证据和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可以更加全面和客观地了解违法事实,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准确程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查处和决定之间的划分可能存在模糊性,难以确定责任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
度。

查处和决定的两个机关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权力争夺的问题,导致行政处罚的执行受到影响。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需要对配套的法律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配套和保障,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效率。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在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和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权衡和探索,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行政处罚制度。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执法检查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设立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作为处罚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初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听取并审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检查单位要求调查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执法检查处通过常规检查、投诉举报、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初步审查认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03.16•【字号】焦政办〔2000〕24号•【施行日期】200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行政处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0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68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办法》)和市政府《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增强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自觉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法制度。

为执行好这一制度,国务院于1997 年发布了《罚缴分离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11月1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保证这项制度在我市得到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具体规定,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程序和操作要求。

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1. 简介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是指将罚款和缴纳费用的流程进行分离,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处理罚款和费用,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2. 罚缴分离管理制度2.1 罚款流程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中,罚款往往由执法部门直接收取并管理。

然而,这种集中式管理容易导致执法者与罚款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

罚缴分离管理制度将罚款流程进行了分离,具体如下:1.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开具罚单。

2.罚单上标明应缴纳的金额以及缴纳截止日期。

3.执法部门将罚单交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2.2 财务部门处理流程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核实和处理罚单,并监督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具体流程如下:1.接收罚单:财务部门收到执法部门交来的罚单,并登记入账。

2.核实罚款:财务部门核实罚款金额是否与罚单上标明的一致,确保数据准确性。

3.通知缴纳:财务部门向违规者发出缴纳通知,提醒其按时缴纳罚款。

4.罚款收取:违规者将罚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通过其他指定的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5.记账管理:财务部门将收到的罚款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并生成相应的报表。

3.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3.1 政府收入管理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中,政府收入往往由各个部门自行管理,容易导致资金流失和浪费现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具体流程如下:1.收入核算:各个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向财政部门报告自己所属领域内的预算和实际收入情况。

2.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各个部门的预算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将资金拨付给各个部门。

3.资金使用:各个部门按照拨付计划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账务记录和报表。

4.财务审计:财政部门定期对各个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财务报表管理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政府收入和支出情况,引入了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本文分析了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的运行现状,阐述了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指出在实践过程中,一要细化案件分离程序,明确要求,依法循序操作,把好个案关;二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细化分工,采取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三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标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权力划分一、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运行现状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04年6月1日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这是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

本规范虽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进行了详细规范,也对内部和外部监督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对查处分离机制并没有更具体的明文规定。

因此,探讨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应用十分必要。

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1、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關部委规章的具体规定,可将行政处罚运行过程分为检查、立案审批、案件审批、案件处理、案件执行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具体涉及到检查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审核权、处理权及执行权。

而这其中可以将检查权、处理权及执行权列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处理审核权及处理权中的批准权列为行政处罚监督权。

2、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查处权力的部门划分(1)检查权:由行政处罚机关检查部门行使。

(2)立案审批权:立案审批权包括审查和批准两部分,审查职责由执法部门大队长承担,批准则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负责。

(3)案件处理审核权:由立案审查人员兼顾,行政处罚机关法规部门负责。

(4)决定处理权:涉及到处罚决定的批准与案件处理,一般事务性的处理权由相关法规部门行使,批准权按规定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行使。

(5)执行权:由案件处理部门行使,涉及到强制执行的与法规部门共同行使。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是指将行政处罚的查处权力与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力分置在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之间,以保证处罚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为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详细介绍,包括以下章节: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2.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

2.2 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治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三、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重要性3.1 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处罚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2 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听证、申辩等程序权利,并减少不当处罚的发生。

3.3 提高执法效率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可以将执法职能划分明确,提高执法效率,加快处罚决定的速度,便于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方式4.1 职能分工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可以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处罚的查处权与决定权分离。

4.2 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4.3 协作机制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需要各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五、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实施细则2、附件二、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报告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及其有关责任人给予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

2、查处权力: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侦查、取证、监督、调查等活动的权力。

3、决定权力: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罚缴分离管理制度2.1 罚缴分离的概念罚缴分离是指将罚款和缴纳费用分开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过去,罚款和缴纳费用往往混为一谈,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如罚款滥用、费用收取不规范等。

罚缴分离的出现,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罚款和缴纳费用的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2.2 罚缴分离的意义罚缴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罚缴分离可以有效防止罚款滥用的情况发生。

通过将罚款和缴纳费用分开管理,可以避免相关部门滥用罚款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罚缴分离可以提高费用收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罚款和缴纳费用的分离管理,使得费用的收取更加透明、规范,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罚缴分离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罚款和缴纳费用的管理,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2.3 罚缴分离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罚缴分离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罚款和缴纳费用的分开管理、罚款的使用和缴纳费用的使用等环节。

首先,在罚缴分离管理制度下,相关部门需要将罚款和缴纳费用进行严格的分开管理。

罚款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用途,而缴纳费用也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用途。

其次,罚款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罚款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样,缴纳费用的使用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缴纳费用的使用合法合规。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罚款和缴纳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3.1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概念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是指将收入和支出分开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过去,收入和支出往往混为一谈,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财政资金管理混乱、财政收支不平衡等。

行政处罚调查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调查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执法机构初审、法规管理机构复审、分管局长最后审定签发的行政处罚三级审核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核和决定。

二、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核。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

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由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报由分管局长审定签发,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对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会审,最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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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

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

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案件调查
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

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
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是否为流域、行业内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
2、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
3、接受调查时,是否隐瞒实情;
4、是否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并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1、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
2、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环境敏感区。

(五)当事人是否同时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是否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2、是否采取清洁生产或者循环经济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应削减;
3、是否有主动缴纳罚款的态度。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八)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九)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第九条对违法案件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附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

第十条有必要进行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证据,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监察大队对需要监测的违法行为应组织监测,样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确实充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第十三条监察大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出应予何种处罚及从轻、从重的建议。

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自立案之日起,监察大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

第三章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监察大队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办公室,移交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单。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监察大队重新调查,补充证据。

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收集等调查工作。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予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送达告知书前,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并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案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

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

对当事人缴纳的罚没款项,由当事人到指定代收银行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印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监察大队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将罚没收据附行政处罚卷宗存档。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条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局政策法规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提交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四条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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