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2023年修正)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执法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一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行为)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五条(公共招贴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六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沪绿容[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沪绿容〔2011〕47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理顺机关内部职责关系,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三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部分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研究室与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原研究室承担的主要职责整体划转。
划转的具体职能如下:(1)承担绿化、市容环卫、林业和城管执法改革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工作;(2)起草行业重要发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3)组织局管理决策课题研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4)承办局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5)组织、协调行业综合改革工作;(6)组织局年鉴和行业史志资料的编写工作。
除划转的职能外,原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承担的其他职能由政策法规处承担。
二、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调整景观管理处职能。
调整后景观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为:(1)拟订本市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景观灯光和户外广告管理年度计划;(2)组织编制并实施景观灯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管理规定,重要区域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3)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国旗悬挂和景观灯光工作;(4)组织拟订有关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标准,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5)按规定承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区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以及招牌设施管理;(6)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7)协调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条幅设置的违章查处工作;(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七条 (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
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沪城管执[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沪城管执〔2008〕31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深入贯彻执行市政府《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44号令)和市市容环卫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沪容环[2008]3号文)精神,有效打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以下简称“三乱”)以及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决定在全市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和总体要求开展对非法小广告的专项整治,是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迎世博600天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集中整治,快速查处,联合执法,重点突破,基本达到市中心城区道路无“三乱”现象,主要商业、交通等人流密集地区无散发小广告的治理目标,让广大市民切实感受到有明显的效果。
二、整治工作重点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此次专项整治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反复性大,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中突出以下四个重点:1、以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三乱”为整治重点。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非法小广告的巡查,发动并指导市容协管员配合做好对“三乱”行为的信息收集和协助取证工作。
市城管执法总队应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和典型案例。
2、以涉及世博区域、重点路段、主要商业和交通等人流密集地区散发小广告为整治重点。
各单位要针对散发小广告行为隐蔽性强、频率高、流动性广等特点,采取持续执法、错时整治、重点固守等方式,坚决遏止散发小广告现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沪容环联[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沪容环联〔2008〕3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各通信运营单位、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市政府1997年颁布的沪府第44号令《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以来,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动,原有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实施操作层面均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规范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以下简称“三乱”)等违法行为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实施《暂行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对“三乱”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对“三乱”等违法行为中止其通讯工具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乱”的日常管理,积极与城管执法部门沟通,形成管理与执法的互动。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对在“三乱”等行为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且的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应将其通信工具号码调查取证后,移送市城管执法总队。
经市城管执法总队复核汇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盖章后,书面通知电信运营企业协助实施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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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公示网址:。
】对“五乱”违法行为的网站公示内容(样式)【以下通讯工具号码使用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并请从本公示之时起48小时内到所在区(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具体地址、电话详见《各区(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违章受理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号码予以暂停使用。
特此公示。
】数据来源:http:///ws/detail11125.html篇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执行恢复通讯工具号码使用通知书(样式)——(行政执法-行政管理-通知书)综合法律门户网站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执行恢复通讯工具号码使用通知书(样式)沪城管执恢字[ ]第()号:号码,因使用者违反了《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已自年月日起暂停该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沪城管执停字[ ]第()号)。
当事人在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期间已接受处理,依据《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年月日起恢复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第四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二款,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2009年“五乱”整治工作情况通报
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2009年“五乱”整治工作情况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09]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09.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2009年“五乱”整治工作情况通报(沪城管执〔2009〕38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今年以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及乱散发小广告(简称“五乱”)整治作为全年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经过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努力,“五乱”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今年1-11月,共暂停违法行为人通信工具号码使用10257起,处罚案件2405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主动加强与市通信管理局以及上海移动、上海电信、上海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的沟通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简化暂停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简称“停机”)的程序,对“五乱”违法行为人采取了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
奉贤、闸北等区进一步简化“停机”操作流程,提高“停机”执法工作绩效;黄浦、嘉定和松江等区将“停机”执法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列入月度、年度考核指标,有力的打击了“五乱”违法行为。
二、开展联动执法,打击地下窝点。
全系统加大联动执法力度,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打击非法小广告地下窝点,从源头上遏制了“五乱”违法行为。
普陀区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近年来共查处“五乱”违法行为人集聚点、老军医窝点、办假证刻章点、非法小广告印刷点近30处,收缴非法小广告26万余张,基本消除了本区域内非法小广告地下窝点;静安、杨浦、闵行等区针对“五乱”动态性强的特点,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同开展查源端窝行动,顺藤摸瓜端掉了延吉东路“老军医”、新闸路制售假证等多处非法小广告窝点,并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了当事人,维护了城市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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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执法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行为)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
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暂停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宣传品、标语,在其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通讯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
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期间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
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