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取证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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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

录⾳取证要注意什么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

“录⾳”⽅式取证,尤其是私下录⾳是否合法?“录⾳证据”能起到什么作⽤?录⾳取证要注意什么?以下店铺⼩编将给⼤家作个介绍。

⼀、收集录⾳(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录⾳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要点:1、要以合法⼿段收集。

这⼀点是基础,前⾯分析过了。

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当⾯沟通时⼀⽅持录⾳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直接电话录⾳,从⼿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取证要尽早在双⽅没有发⽣⼤的⽭盾冲突,⾄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

起诉后,再收集证据,⼀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沟通⽅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然,否则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吻交谈,以威胁⽅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真实意思表⽰;涉及关键点的语⾔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明确表达,⽽不是只答复“嗯”“啊”;6、录⾳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对事实的看法。

是⾮对错⾃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举证的⽬的是固定曾经发⽣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

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或某⼏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一、录音设备的选择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电子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

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清晰、录音续航能力强的电子设备。

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时间上,要尽早取证。

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

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

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的“意思表示”去面谈并录音。

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

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

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予以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引导并促使录音对象说出相关事实;5.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6.重点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在基层警务工作中,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技巧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作为证据保障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基层民警在执法录音与视频调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技巧和操作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执法录音技巧1. 熟悉录音设备:在执法录音之前,民警应该熟悉录音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录音特性。

了解如何打开录音设备、调整音量和保存录音文件等基本操作,确保录音过程中的设备正常运行。

2. 明确录音目的:在开始执法录音之前,民警应该明确录音的目的和需要录音的内容。

有目的地进行录音可以避免无关紧要的内容被录入,提高后期调取和整理的效率。

3. 合法合规操作:在执法录音的过程中,民警应该遵守执法程序和规定,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不得私自录音他人隐私内容,只针对与执法相关的内容进行录音。

4. 清晰明了的语音表达:在录音过程中,民警应该保持清晰明了的语音表达。

语速不宜过快或过慢,要注意音量适中、发音清晰,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和可听性。

二、视频调取技巧1. 熟悉监控设备:在视频调取之前,民警应该熟悉监控设备的种类、位置和操作方法。

了解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监控范围,掌握不同设备的调取方式和存储位置,以便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视频资料。

2. 洞察监控盲区:在视频调取过程中,民警要注意洞察监控盲区。

监控盲区指的是无法被摄像头直接监控到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存在重要的线索或证据。

民警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深入调查。

3. 精确把握调取时机:在调取视频时,民警要精确把握时机。

一些重要的场景或事件可能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民警应该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关键时间点进行调取,以保证获取到有关证据。

4. 提高视频处理能力:民警在工作中还应该提高视频处理能力,掌握视频编辑、提取关键帧和剪辑等操作技巧。

通过巧妙地处理视频资料,可以更好地呈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提高案件侦破效果。

三、数据保护与管理1. 定期备份数据: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民警应该定期备份录音和视频资料。

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7月7日

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7月7日

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规定》还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如何通过电话录音来收取证据?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1.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

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

松下、飞利浦、西门子都有这种产品,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以稳定、清晰、内置芯片为要。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一)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

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三)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时间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四)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五)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六)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录音证据二、录音证据具有特殊的优势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第三,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

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三、怎么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导读: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录音内容要完整,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具体而言,录音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双方谈话时长不能过短,应当持续到相关问题得到明确和解决为止;同时,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身份。

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

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不能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

录音应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被胁迫或欺诈情况下的录音。

电话录音应当留下原始载体。

在谈话过程中,向法官出示录音笔或手机等录音设备,以证明自己确实曾经与对方进行过谈话。

除了上述录音证据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总之,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需要确保录音内容完整、合法、真实,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提高其证明效力。

同时,还需要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解读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解读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无法保存和还原;也往往在需要维护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是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还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录音需要特殊的要求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

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7、录音证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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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近年来,使用录音作为证据的情况不在少数,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录音的录制方法不合法,导致该录音内容是无效的。

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录音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关于这点,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

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案件事实往往会影响录音资料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
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2、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

3、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都清楚在进行录音取证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而这些往往也关系到录音的证明力,因此是需要引起当事人注意的。

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会申请调查取证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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