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一、概述本评审细则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流程,确保矿用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设备、矿山运输设备等。
二、评审组织与人员1. 评审组织:评审组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由负责人组织并指定评审主持人。
2. 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2 具备相关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经验;2.3 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知识。
三、评审准备1. 安排评审时间与地点,并通知参评的相关人员;2. 准备评审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文件、测试报告、质量控制文件等;3. 确保评审现场设备和材料的完好和齐备。
四、评审流程与要求1. 评审前准备:1.1 评审人员到达现场并签到;1.2 评审主持人简要介绍参评产品信息和评审流程;1.3 评审人员查阅参评产品的相关文件并熟悉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
2. 评审内容:2.1 评审人员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的标志位置、标志尺寸、标志颜色、标志明确度等内容进行逐项评审;2.2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功能和用途,评估标志是否能清晰传递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2.3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和工艺要求,评估标志是否能在各种情况下保持清晰可见;2.4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制造和维修要求,评估标志是否易于制造、安装和更换。
3. 评审记录:3.1 评审记录由评审主持人负责,记录评审期间的意见和建议;3.2 评审记录应包括评审人员的姓名、评审时间、评审内容等信息;3.3 评审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档,供后续参考和追溯。
五、评审结果与落实1. 评审结果:1.1 评审组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估参评产品的安全标志合规性;1.2 评审组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和需整改的问题反馈给产品设计和制造部门。
2. 整改措施:2.1 产品设计和制造部门接收评审结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2.2 整改措施应详细说明整改内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评审范围二、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由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受过相关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评审技能和经验。
2.评审申请企业在完成相关安全标志设计和准备工作后,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标志设计图纸、标志尺寸和颜色样品等。
3.评审流程(1)评审准备:评审人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现场评审做好准备。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对标志图案、颜色、尺寸和文字等进行认真测量和检查。
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的标志设计进行评定。
评审结果包括“通过”、“待修改”和“不通过”三种情况。
(4)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4.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部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要求或建议。
三、评审管理1.评审记录评审人员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应编写详细的评审记录,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内容。
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人员和申请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2.评审通知评审人员应提前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评审材料等信息。
申请企业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
3.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人员应及时处理评审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处理1.通过评审若评审结果为“通过”,评审人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评审证明,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企业可使用通过评审的标志图案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
2.待修改评审若评审结果为“待修改”,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说明具体的修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修改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本细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现场评审组织和责任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质量专家等。
第五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第六条评审组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矿用产品制造、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有专业了解。
第三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应提前通知企业,并约定评审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先进行开场会,介绍评审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并明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加工、检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与企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会,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当出具评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现场评审内容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矿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矿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矿用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4.矿用产品的检测过程是否严格,能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矿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是否便捷、可靠,能否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章现场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19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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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是指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细则:
1.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评审人员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安装位置、标志尺寸、标识清晰度等。
2. 安全标志的标识内容:评审人员需核对安全标志上的标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与相关标准要求相符合,包括标志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图案等。
3. 安全标志是否可识别:评审人员要验证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包括标志颜色是否鲜明、图案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易读等,以确保标志在矿用产品上能够被迅速识别。
4. 安全标志的附加要求:评审人员需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满足附加要求,如标志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伪措施等。
5. 安全标志的安装、使用说明:评审人员应核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并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6. 安全标志的可追溯性:评审人员需要验证申请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关标志的追溯记录,如生产日期、批号、质量证明等,以确保标志来源可靠。
7.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评审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对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情况,包括标志的保养方式、更换周期等。
8.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审人员要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以确保安全标志的合规性。
这些细则可能根据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而有所不同,评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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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现场评审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按照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消费过程和消费治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消费平安标志治理产品资历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消费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平安有关规定的才能。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标准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那么、制定现场评审打算,向评审员下觉察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觉察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施行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完毕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响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那么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或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视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消费同类产品的消费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那么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恳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缘故,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平安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与消费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消费规模、消费运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 有保证产质量量合格的消费设备;(四) 有满足产品平安功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 消费工艺合理、可靠;(六) 有完善、有效的治理体系;(七) 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消费才能,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 其它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文一、评审目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目的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能准确地在矿山工作环境中发挥警示作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评审范围1. 现场布置安全标志的情况;2. 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尺寸、颜色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3. 安全标志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明显可见;4. 安全标志的状况是否良好,存在损坏、模糊、褪色等问题;5. 安全标志是否与其他标识物混淆。
三、评审过程1. 现场巡查评审人员需进行现场巡查,了解矿山的实际情况。
对于不同的区域和设备,评审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检查相应的安全标志的布置情况。
2. 安全标志内容评审评审人员需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内容进行评审,包括警示语言、图形符号、颜色等。
评审时需参考相关标准和法规是否符合要求,并建议合理的修改意见。
3. 安全标志形式评审评审人员需对安全标志的形式进行评审,包括尺寸、材质、制作工艺等。
评审时需参考相关标准和法规是否符合要求,并建议合理的修改意见。
4. 安全标志摆放位置评审评审人员需对安全标志的摆放位置进行评审,确保标志能够被人员正确识别,并且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提醒和引导人员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 安全标志状况评审评审人员需对安全标志的状况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存在损坏、模糊、褪色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更换或维修意见。
6. 安全标志与其他标识物评审评审人员需对安全标志与其他标识物的区分度进行评审,确保标志不会与其他标识物混淆,保证矿工能准确识别和理解安全标志的含义。
四、评审结果1. 评审人员需根据实地评审的情况,撰写评审报告,明确安全标志的问题和建议意见。
2. 对于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评审人员需及时沟通和反馈给相关的负责人,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于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评审人员需给予认可并加以表彰鼓励,以激励企业、单位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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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二)介绍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安全标志管理对申请单位的要求;
(三)宣读评审任务书,确认评审产品;
(四)声明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听取申请单位负责人关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办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介绍;
(六)宣布评审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库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工位器具、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
(七)生产设备、测量器具不能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及检验要求,或产品的结构、参数等与图纸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前,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沟通,申请单位可提出不同意见或做出适当的解释、说明,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
评审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宣读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录,评审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单位可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整改。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报告:
(一)现场评审报告应根据申请单位本次申办的产品,分种类分别填写。
第九条评审流程:
(一)首次会议;
(二)生产现场检查;
(三)资料审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现场考评;
(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第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生产、设备、计量、检验、采购、销售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示评审员证件,介绍评审组成员及会议参加人员;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单位的主要生产车间、关键工序、成品、出厂检验设备及评审组认为需要存档的实景进行拍照记录,申请单位需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技术资料审查:
核实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是否一致,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审查:
(三)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设备状况、工艺装备等);
(四)计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状况等);
(五)检验设备(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
(六)管理体系及制度(采购、生产、技术、检验、产品安全性能控制等);
(七)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八)其它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结论
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初步结论,拟定现场评审报告。综合评定时,申请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不合格处理: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一定数量,其生产能力未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不具备生产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能力;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出厂检验记录、报告被确认为弄虚作假的;
安全管理文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等);
(二)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图纸、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等不满足要求的;
(五)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消化、组织生产的。
(六)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及与产品关联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件的采购、分承包、外协等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和进行检验的;
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现场考评:
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申请单位对产品质量(尤其是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考核质量检验人员对产品标准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操作水平。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考核。
第十五条综合评定: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