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变电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坚强国家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的资信管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是资格预审、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信息在公司系统内部发布.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管理规定,制订承包商评价规则和流程;(二)指导并检查网省公司或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评价工作;(三)组织对公司系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四)负责汇总、统计各网省公司上报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资料;(五)负责公布承包商的资信评价信息。
第六条各网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对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二)负责按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评价内容第七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一)工程安全控制情况;(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三)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四)工程造价控制情况;(五)资源配置情况;(六)合同管理情况;(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八)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九)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评价范围为一个评价期内在建及竣工移交生产一年以内所有输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国网(基建3)187-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作业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落实相关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全过程管理和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实现输变电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公司在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倡导积极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装备、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 送出线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它输变电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引导各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标准化施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参建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组织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三)监督所属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统一配送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90-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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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基建/3)190-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五)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监理信息。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一)参与所建设管理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
(二)受托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授予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相应的监理权限。
(三)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公司监理管理规章制度。
(四)汇总、上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
(五)协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参与本工程的监理招标工作。
(二)负责本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三)审批监理项目策划文件及报审的有关文件。
(四)检查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运转情况,以及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实施闭环管理。
(五)运用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六)审核监理费支付申请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负责对监理费进行竣工结算,配合与监理费有关的审计以及财务稽核工作。
(七)对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协调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监理工作组织第十条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成立监理项目部,成立监理项目部的正式文件应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理管理体系。
监理项目部应保持人员稳定,需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时,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需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征得业主项目部同意,并书面通知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
第十二条监理项目部应明确监理岗位及职责,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各类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为监理项目部配备满足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各类资源,并在工程建设期间,结合工程实际,合理调整资源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一)监理项目部应配备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见附件3)。
(二)监理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或工具,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依据性文件等(监理项目部基本设备配置见附件4)。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实施逐级交底,确保监理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一)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对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的交底。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交底。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标准工艺策划、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
各类培训完成后应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项目部。
(一)监理单位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的培训。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要求、监理工作方法等。
第十六条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项目部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师应每月定期向监理单位本部和业主项目部报告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由监理单位定期向业主项目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竣工投运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第四章监理工作方法及内容第十八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和公司制度,通过文件审查、签证、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开展监理检查,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一)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二)签证是指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检查和确认活动。
(三)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四)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
(五)巡视是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六)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第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安全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等。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安全监理的内容包括:(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等安全文件。
(二)参加安委会和安全工作例会。
(三)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组织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闭环,出现重大不符合情况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停工整改(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见附件5)。
(四)审查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全过程监督项目分包管理工作。
(五)监督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通病防治、工程建设安全类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六)监督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管理。
(七)对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转接进行安全检查签证(需进行检查的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见附件6)。
(八)监督施工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预控工作。
对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旁站。
(九)参与项目安全管理评价。
(十)参与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一)参与设计文件审查。
(二)审查施工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策划文件等有关质量文件。
(三)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例会。
(四)监督质量通病防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应用、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工作的实施。
(五)对现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开展平行检验工作。
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开展质量旁站监理(需要进行质量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见附件8)。
(六)对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不符合情况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停工整改(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见附件9)。
(七)组织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开箱检查,按合同约定检查通用设备的技术参数、规范和接口的情况并进行确认。
(八)检查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拟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九)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开展监理初检工作,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及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十)监督、确认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督促承包商及时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验收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的工程。
(十一)参与、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配合达标投产考核和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参与质量回访。
第二十二条进度控制的内容包括:(一)核查工程开工条件,督促开工条件的落实。
(二)根据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审查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审查工程工期变更申请,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纠偏。
第二十三条造价控制的内容包括:(一)审查承包商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付款申请。
(二)核实工程量,审核施工项目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三)审核设计变更并监督实施,按合同约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设计变更预算费用。
(四)审核费用索赔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工程协调的内容包括:(一)定期组织或参与工地会议。
(二)协调工程参建单位之间的工程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暂停、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合同争议、合同解除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编报监理月报,工程竣工投运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二)使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程及监理工作信息。
(三)采集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监理数码照片。
(四)督促、审核施工项目部上报分包动态监管信息。
(五)对设计、施工承包商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过程检查、监督。
(六)及时整理、移交合格的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全过程监理,涵盖监理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结束止。
存在可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延长至缺陷修复止(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各阶段主要工作见附件10)。
第二十八条需要由监理承担的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的事宜,由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