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市政道路工程)

生态线内项目需登报后重新选址 及用地预审审批(40 个工作日)
9.(市规划国土委宝安
12.(市规划国土委宝安
10.(区环保局、街道 办) 环评编制及审
11. (市、区环保水务
管理局)用地方案图
管理局) 用地规划许
局)防洪方案审核
(12 个工作日)
审批( 20 个工作日)
可审批(20 个工作日)
批(30 个工作日)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用 地 相 关 审 批 阶 段
5.(街道办、设计单位)方案设计编制及申报审批(20 个工作日)
6.(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方案设计审批(20 个工作日)
7.(街道办、勘察单位)工程勘察发包(或招标)及编制(30 个工作日)
8.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 选址及用地预审审批(20 个工作日)
15. (市、区环保水务局) 水务(水 保、排水)方案审核(12 个工作日)
施 工 图 及 预 算 阶 段
16. (街道办、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编制(含迁改部分,30 个工作日)
17. (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审查(5 个工作日)
18. (街道办、预算单位)预算发包(或招标)及编制(20 个工作日)
19.(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工程规划许可审批(20 个工作日)
涉及使用林地审批 项目,待(省、市、区 林业部门) 审批后再 申报用地方案图
(60 个工作日)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13. (街道办、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申报审批(含迁改部分,30 个工作日)
涉及需征地拆迁项目在 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按 相关程序办理
14.(区发改局)初步设计及概算
评审和审批(40 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基本流程图(市政工程)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程序、建设程序和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二)区国土资金;(三)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新建项目可参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第六条区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以及资产登记和管理。
区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和效能监察。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概算和预算进行复核并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办理审计和移交等工作。
项目管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管理和养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组织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产权登记和移交管养等环节。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为加快打造宝安智创高地、粤港澳湾区现代化产业核心,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宝安产业高质量发展、跨代发展,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实体经济产业生态,根据《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未来产业 第一条 加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保障。
重点保障人工智能、石墨烯、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航空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需求。
对于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招拍挂”、参与“工改工”、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获取产业用地。
对于未获得产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房。
第二条 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作用。
鼓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子基金,投向创新能力强、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
对于获得该类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按其获得子基金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孵化前沿技术领域突破性发展。
从长远战略需求出发,抢抓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力争在更多前沿领域实现“换道超车”“弯道超车”。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
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对本区有支撑作用的制造行业,打造湾区高端制造和先进制造“宝安品牌”,做强宝安优势产业。
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ecba2725c52cc58bd6beda.png)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
第七条、申请项目立项必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操作手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用户登陆主页与基本操作 (2)1.1 登陆主页 (2)1.2 登陆页面 (2)1.3 修改密码 (3)1.4 注销 (4)第二章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计划申报 (5)2.1 转为重大项目 (5)2.2 新增重大项目 (10)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查询 (12)第一章用户登陆主页与基本操作1.1 登陆主页登陆/fgj/,打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主页,点击界面左侧“项目管理系统”中“政府重大项目计划及进度申报”一栏(如图1),即可进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计划及进度申报。
图11.2 登陆页面登陆页面,输入正确的申报单位及密码,如无法登陆,请与发改局联系。
“申报单位”由发改局提供,系统首次登陆的默认密码为“111111”。
现以”区发改局”为例,输入申报单位:区发改局,初始密码:111111(如图2所示)。
图2 用户登陆然后点击“”,即可以“区发改局”的用户身份登陆重大投资项目(政府)申报主页(如图3);图 3 重大投资项目(政府)申报主页如果输入有误,需重新操作则点击“”实现信息重置;如无法登陆,请与发改局联系。
目前外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查询”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上报”同属一个申报页面,可共用同一个申报单位名称及密码进行登陆。
1.3 修改密码首先登陆系统,进入如图4所示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申报页面:图4 重大投资项目(政府)申报页面点击系统页面右上角的“”按钮,接着弹出如图5所示的“用户密码修改对话框”:图5 “用户密码修改对话框”输入“密码”及“联系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修改密码成功”即完成密码修改。
下次登录时,必须使用新密码。
如果想将操作返回至初始状态,可以点击“”按钮来实现。
1.4 注 销在重大投资项目(政府)申报主页面,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按钮,页面会跳转至系统登陆主页,此时如需重新登陆,输入正确的用户名与密码即可;为了能够顺利实现系统中的报表打印,要求用户首先下载并安装PDF 软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
第七条、申请项目立项必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符合立项条件的,区计划主管部门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中央、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4、区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工程估算,然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在三千万元及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区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3、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4、环保批文复印件;5、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6、区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报区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次年政府可用于投资的预安排资金计划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3、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4、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三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整草案,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
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投资项目计划的调整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
确需超过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区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开工报告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开工报告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3、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审核文件和区计划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4、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5、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6、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7、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区政府批准。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项目单位必需每月及时向区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拨付情况每月及时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直接支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
区建设工程管理站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区审计机关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应当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六、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