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会员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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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
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深证上〔2020〕620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
通知
深证上〔2020〕62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我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深交所面值退市新规和流程

深交所面值退市新规和流程

深交所面值退市新规和流程嘿,各位股民朋友!今天咱们得好好聊聊深交所面值退市的新规和流程。

这事儿啊,就像是游戏里的新规则,你要是不懂,那可就容易吃大亏啦。

咱先说说这面值退市新规是啥玩意儿。

以前啊,可能对股票面值这块儿的关注没那么高,现在可不一样了。

深交所规定,如果一只股票的面值持续低于1元,那可就危险了。

这就好比一个运动员,要是老是达不到比赛的基本标准,那肯定是要被淘汰出局的。

这面值呢,就像是这个股票在市场里的一个基本门槛。

为啥定这个标准呢?其实就是为了保证市场里的股票有一定的质量和价值基础。

你想啊,如果股票的面值都低得不像话了,那这个公司是不是可能有点问题呢?我有个朋友,老张,他炒股也有些年头了。

他之前就买过一只股票,根本没太在意面值这回事儿。

结果呢,突然有一天,这股票就因为面值的问题面临退市风险了。

他当时就懵了,跑过来跟我说:“这啥情况啊?我还指望着这股票赚钱呢!”我就跟他解释,现在这新规可严着呢,不是以前那种稀里糊涂的状态了。

那这退市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当一只股票开始接近面值退市这个红线的时候,深交所会先给这个公司发出警告。

这就像是老师发现学生有点调皮捣蛋了,先给个警告一样。

这个警告就是告诉公司,你得注意啦,你的股票面值有问题了,得想办法解决。

比如说,公司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状况啊,提高业绩啊之类的方法,让投资者重新对这个股票有信心,这样股价可能就会涨上去,也就远离面值退市的危险了。

但是啊,有些公司就是不争气。

我认识一个在公司做小职员的小李,他跟我说他们公司的股票就面临这个情况。

他说公司高层好像也没什么好办法,整天愁眉苦脸的。

这时候呢,深交所就会进一步采取措施。

会有一个时间段的观察期,在这个观察期里,股票的交易还是正常进行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这就像是暴风雨前的平静。

投资者们这个时候就很紧张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大家都在想,这股票到底能不能挺过去呢?是赶紧卖掉止损呢,还是再观望观望?这时候啊,公司如果还没有有效的措施,股价很可能就会继续下跌,离1元面值越来越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交所 交易类强制退市 流程

深交所 交易类强制退市 流程

深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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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注意事项

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注意事项

涉及四项业务制度: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重新上市制度涉及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

涉及五大方面:1、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2、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二是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

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

4、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5、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风险警示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上交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退市整理股票,上交所将专门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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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会员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南
为指导会员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深证上〔2012〕422号)和《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票退市风险信息收集
1.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并及时收集以下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1)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2)上市公司进入整理期,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3)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摘牌公告;
(4)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发布的可能或已经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

2.会员可以从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官网等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上述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首页设置“退市股票信息”专栏,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上述股票退市风险信息、本所发布的整理期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及相关公告,以方便会员收集和查询,会员可定期查看相关信息的更新情况。

本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发布其他与退市整理期股票相关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会员应当及时接收。

二、股票退市风险信息揭示与传达
1.会员应当在行情系统中设置“退市整理板”,专板揭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并通过行情系统向客户有效揭示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2.会员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设立“上市公司退市信息专栏”,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供客户查阅。

3.会员在相关股票退市风险信息发布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尽可能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股票的客户传达风险提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整理期股票的预计剩余交易日或最后交易日等,并提醒其客户通过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会员应对股票退市风险信息的传达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4.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交易情况,参照本所《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向客户揭示或传达除前述股票退市风险信息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
1.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自身客户管理的需要增补相关内容,制定公司的风险揭示书。

2.会员接受所有客户(含机构客户)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委托前,应当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3.对于已在其他会员处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转托管客户,会员在接受其首次买入委托前,应当要求其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

4.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风险揭示书签署资料,以备核查。

四、委托买入风险警示
1.会员应当在交易系统报盘委托界面中设置“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的自动风险提示,在客户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委托时,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2.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手机等移动终端、营业场所自助终端委托会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提示客户阅读相关风险提示。

客户阅读并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3.客户通过电话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通过语音方式向其提示相关风险。

客户收听并按键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4.客户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向客户进行书面风险提示。

客户签字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委托。

5.会员可以在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约定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具体方式。

对于不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风险提示的委托方式,会员不得通过该方式接受客户的买入委托。

五、投资者教育与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1.会员应当在其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本所要求或客户管理需要,及时向客户提供本所发布的有关退市整理期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

2.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本所退市制度及相关业务规则,并举办报告会、讲座、股民学校等活动,向客户集中讲解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让客户充分了解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

3.会员应当密切跟踪客户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情况,梳理频繁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账户名单,提前做好风险警示工作,提醒并督促客户合法合规参与交易;盘中指定专人对退市整理期股票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4.会员应当强化公司及下属营业部配合本所自律监管的责任和意识,确保本所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5.会员应当加强客户沟通,向客户充分揭示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引导其审慎、规范参与交易,防范群体性炒作。

六、交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处理
关于交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相关约定,仍与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设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保持一致,证券信息库SJSXX.DBF及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的XXZQJB(证券级别)字段新增一种类型定义‘Z’,用以标识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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