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附件2:漳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漳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改革试行方案》第八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和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注:科研项目奖励先预发一半,待按时结题后发给另一半;如逾期没结题停发另一半。
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横向到位经费总费提取15%作为学校管理费。
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处制定后另文下发。
3. 理工科、文科B类理论成果每人每学年上限5篇兑现奖励,超过篇数的论文按相应的奖励标准转为科研经费。
4. 0.05万元/篇的理论成果奖励仅限于中级职称(含)以下或未取得职称的硕士学位(含)以下者,而且每人每学年限2篇。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一半。
说明: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一次,评选比例占当年任课教师的10%(其中一等奖占4%、二等奖占6%)。
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其中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处级领导一般不参与评奖。
具体评选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注: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3、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方法。
已享受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漳州师范学校。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决定,激励广大辅导员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发放对象在我校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心理专职辅导员。
三、发放标准结合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在绩效总量内,安排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
四、基础性工作补贴基础性工作补贴按月发放,每个月500元/人。
具体发放名单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交人事处执行。
发放需满足以下条件:1.认真履行《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3.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五、激励性绩效津贴激励性绩效津贴实行积分制分配,总积分100分。
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则该项津贴不予发放。
(一)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所在单位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平均积分视为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的激励性绩效积分。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的积分由日常工作绩效积分(60分)和奖励积分(40分)组成。
1.绩效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每周与学生谈话、每周下宿舍、每周下教室及每学期召开主题班会情况。
少1次则扣1分。
2.奖励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年度工作取得的优秀成绩(见附件1),由辅导员个人申报,相关部门认定。
(1)思想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16 分 12 分 10 分 8分 10 分 8分 6分 4分 6分 4分 2分 1分
团体竞赛获奖,每位成员按照独 立完成计分的一半计分。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 但没有获奖的,每人每参加一个项目 计分 0.1 分。
评上星级宿舍: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分别对应校级一、二、三等奖 的给每位舍员计分。
8、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 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 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 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当作第一作者计分。 4、凡已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人均撰写字数在 2 万字以上,可折
算 1 篇在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一般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的 学术论文;凡已正式出版的编著(含教材)或译著(译文),人均撰写 字数在 3 万字以上,可折算 1 篇在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 论文。
5、各类竞赛成果、学生干部和各类获奖荣誉的有效性由学院奖助 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同或相近内容成果不重复计分,学生干部和各 类获奖荣誉等同一内容的各自取最高项计分,不累加。在学制培养期限 内,学生干部任职须满一年以上(接学年计)。
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1(分)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
二、科技成果获奖计分
获奖级别分值一源自奖国家级二等奖三等奖
省级(包括省科协
一等奖
优秀论文奖等)
二等奖
三等奖
三、听取学院学术报告计分
场次 C
30 分 25 分 20 分 20 分 15 分 10 分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闽教学[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12【实施日期】201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5〕37号)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2015年10月12日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一)当年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普通奖学金:1.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往届生;3.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待就业的往届生。
(二)当年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如入学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也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发放标准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分为233.5元/月(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工作两年以下考取研究生者)、253.5元/月(工作两年至四年后考取研究生者)和273.5元/月(工作四年以上后考取研究生者)共三个档次,按学制年限发放,每年原则上发放10个月,由校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
三、发放程序(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于新生入学时(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以下相关证明(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往届生,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2.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己转入我校的往届生,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
3.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待就业的往届生,应提交由原寄存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待就业证明。
(二)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全日制研究生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由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通知财务处按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其它事项(一)研究生已毕业离校后,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如在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则不能享受普通奖学金。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学专业:
所在学院:
导师姓名:
本人联系方式:
政治面貌:
建行卡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可加附页说明)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补助金额:
———————元。
导师意: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最后审定补助金额:
___________元(需大写)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领补助费之用,一份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留存。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门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知名高校,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支持。
为了鼓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学校设立了丰富多样的奖学金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
首先,针对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能够全面地评价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其次,对于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也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样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也能够全面地评价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总的来说,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和公正的,能够充分激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同时,学校也通过奖学金的设立,为研究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科研支持,促进了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希望广大研究生们能够珍惜这样的机会,不断努力学习和研究,为自己的学术和科研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漳师研…201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和《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规范而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
论文应注重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教育实际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三、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课题。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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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
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教育部门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助学金资助办法,具体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奖励比例按照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文件确定。
评选条件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二、新生奖助学金,一等10000元/生,二等8000元/生。
新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本年度考入我校且按期报到注册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
定向研究生和破格录取研究生不参与评选。
1、一等奖助学金奖励范围: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基本复试分数线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科排名前40%的考生;
(2)调剂并被我校录取,初试成绩学科排名前20%的考生;
(3)本科就读“985”或“211”院校(不含独立学院)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4)第一志愿报考“211”、“985”等重点高校且符合一志愿复试条件,调剂并被录取到我校的考生。
(需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证明,请同学们保留好复试依据)
2、符合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新生均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第二学年开始所有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获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和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和比例如下:根据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综合表现进行测评。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占在校生人数15%;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占在校生人数35%。
四、研究生“三助”津贴。
学校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每月400-800元不等,覆盖面约占在校生人数40%。
五、科研奖励。
根据各学院制定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评奖。
六、临时困难补助。
用于在校研究生家庭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困难补助。
七、研究生业务经费。
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学习相关支出,1080元/生/年。
八、以上各项奖励及发放均以学校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