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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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

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摘要:“钓鱼执法”的本质就是违法行政,其不仅破坏了执法公正,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信任,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防范“钓鱼执法”行为发生的对策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执法部门进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依法行政近一时期,媒体有关“钓鱼执法”的报道日增,各方争议之声四起。

特别是去年国庆节前后,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究竟应该怎样看待“钓鱼执法”?这种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钓鱼执法”的本质分析所谓“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者以欺骗、诱惑等手段,引诱本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作出违法事实,然后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类似,但却有本质区别。

发生在上海等地的“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关键就在于:相关部门雇佣的“倒钩者”并不具备执法身份,不仅使用了欺骗、诱惑等手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栽赃陷害”的违法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由此可知,“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属于违法行政。

二、“钓鱼执法”屡禁难止的原因分析1.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钓鱼执法”长期存在的直接动因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的背后是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现象。

这种非理性执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公信力,还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存在的价值和问题,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

本文从对“钓鱼执法”的概念出发,英美法系中警察圈套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探究它的正当性以及走向合理性的分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

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罪的机会,引诱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诱导被告人实施犯罪。

警察的目的是要拿到犯罪的证据。

这种定义与我国的“钓鱼执法”颇为神似,从它的名字就能看出它的合理性的根基不稳,“圈套”的贬损意味不言而喻。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上文所说的“警察圈套”,所以“警察圈套”也可以算是“诱惑侦查”的一种。

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

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

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

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论道德与法律10月14日晚,年轻司机孙中界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被指涉嫌非法营运。

孙中界不服,认为执法部门在放“倒钩”,为“自证清白”,孙自残小指。

新民晚报要闻版报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局的?一个老老实实的百姓又有什么天大的冤情要用一个手指的代价来澄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漏洞所导致的?当然,小伙子的“断指”义举毫无悬念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很快成立了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在经过所谓各界的一遍又一遍的调查之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孙先生确实是落入了一个由一些管理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精心编织起来的骗局!但是尽管孙先生的冤屈被澄清了,一群执法部门被法律制裁了,黑车也确实是一个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为了一个国家的良好运行!那难道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由一些部门向公众道歉了就行了?那孙先生出于道德的因素搭载一个需要帮助的市民是否应该取缔、禁止呢!在遇到一位在黑夜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对他或她说,“对不起,法律不允许我们随便搭载其允许范围外的人员”,然后直接走开!“孙中界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

是否孙先生不断其指高级执法部门就忽略这些事情?为了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自然要严厉打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能脱离文明、守法吗?,放“倒钩”这样的事情也能叫执法行为?各市政府也多次强调,既要打黑车,又要文明执法。

如果联合调查组一旦查实有放“倒钩”行为,就应该依法处理相关执法人员。

更要问责各高级部门的不妥治理!不过这应该不是什么“如果”的事情了。

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学过“助人为乐”这样的词语,也听说很多助人为乐的事情,那么现在是否就因为这种事情而轻易就放弃,放弃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的中华美德!虽然这么说有点因噎废食,但是近年来不管是在各种报纸上还是在各种杂志上,为了帮助别人而反遭咬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一切到底是谁的错?如此“钓人”事件应该归罪于法制的腐败还是道德的不该完全保留,或者是两者根本就不能共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根本难道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吗?中华名族闻名五千年靠的是道德与法制,而如今这种碎裂的局面——道德变成一个让人人感觉害怕的东西,法律也沦丧为了少数人的工具、一个普通人名可望而不可即的模糊的影子!让曾经光辉的名族风范黯然失色!如今还没有到强化道德,完善法制的时候吗?。

综合分析类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综合分析类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面试问答1.上海一私家车主遭遇“钓鱼执法”,并处以一万元的行政罚款,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正确答案:钓鱼执法最初是为了打击黑车的存在,但是这种执法的形式却有待商榷。

第一,“钓鱼执法”有引诱群众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第二,“钓鱼执法”不利于推进法治进程;第三,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因此,其一,我们应该加大对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政观念;其二,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其三,建立反馈机制,为群众搭建举报平台,并设专人进行处理;其四,完善相应的处罚制度,对违规执法要严肃处理。

涉及知识点:综合分析类2.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全面取代暂住证,引起网友争议,请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近年来北上广等大城市发展过程中,流动人口较多,安全也成为隐患,因此各地政府尝试用各种方法解决。

首先,各地政府主动进行户籍改革尝试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其次,通过发放居住证可以保证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和统计,便于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当然,这种尝试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户籍制度带来的种种不便,由户籍制度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公等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要想改变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分配不公,还是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实现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着重关注中小城市的发展;二是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资源能够合理分配;三是个人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未来的发展,要勇于下基层进行建设。

涉及知识点:综合分析类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响应号召,毕业后到农村成为了一名村官,对这些大学生村官,有的村民认为,他们缺乏经验,起不了什么作用,有的村官自己也认为不熟悉农村,不便开展工作。

对此,你有何看法?正确答案:大学生村官的出现可以有效地为基层政府的建设提供帮助,并能缓解就业压力过大这一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单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学号: 0801221186姓名:赵兵时间:2009年12月13日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危害性成因及措施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 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

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

”[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 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公布“钓鱼执法”事件调查结果 执法取证方式存在不当

上海公布“钓鱼执法”事件调查结果执法取证方式存在不当记者孙小静包蹇王薇2009年10月27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图为孙中界(左)在发布会结束后回答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屠知力摄闵行区政府认为,张军案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新区政府通报“孙中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公开道歉上海市政府明确,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两起事件执法行为取证方式均不正当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通报,对车主张军(化名)驾车载客受到处罚一事,区里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区建交委于26日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做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同时,闵行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日上午,浦东新区政府也就“孙中界事件”调查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

为此,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

据悉,26日上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在新闻发布会上,浦东新区区长姜樑明确表示,此前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

“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钓鱼执法”事件一波三折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

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而张军强调,自己只是好心让胃痛的路人搭车,执法大队是“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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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例如上海的钓鱼事件,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却被上海有关部门调查“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仍然不能洗清罪名。

而孙中界好端端断了指头还洗刷不了无妄罪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也还好理解,但它却偏偏发生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实在匪夷所思。

究竟是孙中界个人的悲哀,还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民族的悲哀?好端端在街上开车,出于善心帮助了急事相求的同类,结果却被同类扭打、拷问、侮辱,还被迫承认违法,交出巨额罚款。

这究竟是他们的确智商太低,还是被利益蒙住了眼睛,遮蔽了人性?按照我们浅薄的法律知识,只知道法律是用来惩戒做恶,保护广大民众的,就是所谓“抑恶扬善”吧,而不知道做好事也会遭恶报,而且来自执法部门。

原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有些人管理的领域就不再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原来我们只以为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事后惩处,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止犯罪,即“防患于未然”。

上海的“钓鱼执法”让我们懂得了,“执法”还可以教唆那些原本不想、或者没打算做坏事的人去做坏事,然后再将他们“绳之以法”。

用这种手段“执法”,打击的是人性中的善良,摧毁的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

今后遇到他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谁还会做好事?一个没有了同情心的民族,将何以立于天下?人与人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人人自危,互相设防,还谈得上建设“和谐社会”吗?“钓鱼执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层问题,一定要追究他们对道德的破坏罪,对法律的践踏罪,对人性的伤害罪,决不能不了了之。

违反宪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
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就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

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

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

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

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10春行管本
张亚民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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