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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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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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
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苏房金[2012]93号
【发布部门】810180229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信息化引领管理和服务创新升级,作为本中心2012年度“信息化推进年”的重点攻坚项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承办银行系统直连应用的开发业已完成。

通过系统直连,优化了有关业务办理流程和结算方式,现将新拟订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同城票据交换管理相关规定及银行直连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等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一、背景公积金是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为职工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

作为一个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苏州园区的公积金制度自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二、政策解读1. 缴存比例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由企业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5%,由个人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7%。

2. 缴存基数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3倍,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 公积金贷款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5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只需缴纳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首付,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

4. 提取规则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租房、办理医疗、教育、大病等。

在提取过程中,职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情况据苏州园区人力社保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区域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

其中,职工的缴存比例普遍稳定,缴存基数也在逐年提高。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苏州园区的使用率较高,贷款申请量不断增加。

但同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在加强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和监管,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正运行。

四、问题分析随着苏州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积金制度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积金贷款被用于二次购房的情况。

虽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只能用于首次购房,但实际上存在不少职工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这一限制,从而获取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或第三套房。

此外,苏州园区对公积金提取的资格审核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职工通过虚假证明等手段来提取公积金,导致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无法保障。

五、建议与展望为了更好的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苏州园区应该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与管理,定期进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在职工和缴存单位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用于购买、修缮、翻建或偿还住房贷款的一种特殊贷款方式。

下面是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贷款对象1. 本市职工。

2. 在本市参保职工。

3. 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4. 低保或特困人员。

二、贷款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

2. 有本市购房意向。

3. 没有在贷款期间贷款记录。

4. 配偶未有在其他单位或城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贷款用途1. 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2. 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自建、翻建房屋。

3. 用于修缮房屋。

四、贷款额度1.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80%。

2. 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3. 自建、翻建或修缮房屋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五、贷款利率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根据基准利率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0.5%-1.5%之间。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和抵押物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

六、贷款期限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年龄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

七、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单利还本付息等。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还款方式也与贷款期限有关。

八、贷款申请流程1. 缴存满3年可申请。

2. 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审核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4. 完成抵押手续。

5. 办理不动产权证。

6. 银行打款,贷款发放。

以上只是对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并不具体详尽。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具体申请时需要关注最新政策和要求。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为您解析苏州园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城市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围绕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展开介绍,为您解析苏州园区住房保障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

一、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住房保障基金。

这种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并可以用于职工购买、改建或租赁住房,以及还贷款等相关用途。

二、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概念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是指苏州园区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公积金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政策较为灵活,更加符合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

三、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政策优势1.缴存比例较低相比其他地区的公积金政策,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对较低。

根据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占工资总额的4%,单位缴存比例占工资总额的8%,共计12%。

2.贷款利率较优惠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较大的优势。

根据规定,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相对较低的利率可以帮助购房者减轻负担,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四、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申请条件1.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

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雇佣合同等文件,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年龄和户籍要求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对申请者的年龄和户籍有一定的要求。

年龄一般要在18周岁以上,户籍要求在苏州园区内。

3.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房产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房产是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申请条件之一。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第一条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案审小组集体审查、中心领导审批的制度。

案审小组由市中心主任、分管主任、纪检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涉及分中心、管理部所辖案件,该分中心、管理部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审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上5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0个以上,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九条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均按同档次中间额度处罚。

第十条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在缴存行政执法中拒不配合或者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被查处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执法机构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已经办理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四)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就业或居住的人们所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的月收入,雇主和劳动者分别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确保劳动者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也可以为工业园区吸引更多的人才。

其次,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者可以利用公积金购买、租赁或者维修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条件。

但是,必须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进行违规操作。

此外,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公积金的缴存、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也是相当值得肯定的。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劳动者的公积金缴存率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表明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效性和受益人的普遍认可。

总体而言,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一项为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缴存比例和使用限制,为劳动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了工业园区的发展。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过于繁琐,导致有些劳动者的公积金无法及时使用。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公积金的使用便捷性,为工业园区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是指苏州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限制:公积金贷款适用于本市户籍公民及在苏州市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年以上的外籍人士,且贷款人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年龄在18-55岁之间。

2. 购房限制: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购房人在办理贷款之日前3个月内还不要有在全市范围内购房的记录。

3. 贷款额度限制:房屋首付款比例为最低20%,最高不超过4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 贷款利率限制:按照央行规定执行,目前为4.65%,贷款期
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和30年。

5. 还款方式:贷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6. 购房合同优先权:贷款人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及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苏州市规定了对商务用房、租赁用房、半地下室房屋、农村宅基地等的贷款优先权。

7. 额度调整:若贷款人的工资、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变化,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额度调整。

8. 临时性提取:在特殊情况下,贷款人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对购房人的身份、购房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购房人的资金来源、购房目的等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操作以苏州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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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2006-10-19 10:24)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和必要性及目的意义1、制定出台《办法》过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书面征求了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组织)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向市政协通报并征求相关意见。

在借鉴了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阎立市长签发市长令批准出台,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

2、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象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建立住房新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82.8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70.94亿元,余额99.15亿元,而且每年将以净增20亿元的速度增长,累计向10.3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1.64亿元。

但同时,由于社会和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还有相当部分职工未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面对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规模和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为依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

⑵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在目前企业转(改)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管理方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延伸,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市在十多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尤其是2003年全市机构调整到位实行市、县(区)垂直管理后,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比较切合实际、并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但由于这些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层级较低,而且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在归纳整合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提高权威性,增强约束力。

3、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办法》是依据《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跨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它既是对我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个总结、提升,更为今后工作的发展深化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撑。

《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依法展开制度扩面、扩大使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办法》也是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巩固小康建设成果,提高小康建设水平,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中有关人们关心的问题1、关于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机构。

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县级市设立分中心,在吴中、相城区设立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地职工群众直接得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也同样以地方为依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同时,第十八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提供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参保单位和人员情况,人事部门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情况,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设立情况,统计部门职工人数、工资水平情况。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

2、关于缴存企业涵盖和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缴存企业涵盖。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所有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所有企业按照《条例》罗列难以齐全,为此《办法》第二条中对《条例》所列的缴存企业采用“各类企业”的全涵盖方式表述,凡是企业,不论什么性质,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是企业的在职职工,企业都应当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

《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应经职代会通过,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关于体现以人为本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并将其列入“十一五”规划。

苏州市十届党代会上王荣书记的报告当中也明确提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住房公积金等制度”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向中低收入职工政策倾斜,在缴存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在提取方面,第二十二条第(三)、(六)、(七)、(八)项均是针对我市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对象、残疾人员以及“40、50”下岗失业等生活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弱势群体给予照顾而设定的。

尤其是租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规定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所付租金在家庭收入中占比的限制,只要支付租金,即可提取公积金。

这对缓解暂时无力购房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将起到较大的扶持作用。

在贷款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主要是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缩短审批期限,放贷资金及时到位。

同时,遏制某些开发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阻碍购房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还贷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主要是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资金回笼,扩大职工受益面等。

?注重维护职工权益。

《办法》第八条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中“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1998年12月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补贴的计发基础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这些重新加以确认,对职工是十分有利的。

第十四条对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出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处理,第十五条对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者合并、分立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于缴存额上下限定的规定为防止少数单位不按规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存,或者通过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规避税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着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5、关于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办法》第三十三条“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这一规定既强化了通过公积金的运行,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的现行政策,又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对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扶持政策提供了法规依据。

6、关于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权,对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并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

对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将不诚信行为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还明确了单位如拒绝公积金管理机构检查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7、关于加强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社会公众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运作,加强对资金和管理运作机构的监督十分重要。

《办法》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业务监督的内容,建立和健全了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和监管机制。

同时,为打击和防范套(骗)取住房公积金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群众的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中,根据我市的立法权限,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他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责令退回和处以相应罚款等处罚规定。

8、关于对单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处罚规定《办法》第四十条重申了《条例》作出的规定,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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