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民事诉讼程序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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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课件

《民事诉讼程序》课件

案例二:特殊程序案例
总结词
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特殊程序案例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就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需要通过特殊程序解决 。
总结词
法院启动特殊程序,指定临时监护人
详细描述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启动特殊程序,指定临 时监护人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还要 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判决的执行是确保判决得 到实际履行的关键环节。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 、拍卖等强制措施来执行 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保障。
ABCD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可 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措施 。
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 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 执行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
05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总结词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胜诉,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更加充分,因此判决 被告胜诉,确认被告为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并要求原 告承担相关费用。
案例三:执行案例
总结词
一起涉及财产执行的民事诉讼案例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及财产执行的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 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后需要执 行判决。
时判决。
04
民事诉讼的判决与执行
判决的作
01
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 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权威 性判定,具有法律效力 。
02
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 律,遵循公正、公平、 合理的原则。
03
判决应当明确、具体, 易于理解,能够有效地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
04
判决应当及时作出,确 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 到及时保障。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矛盾,当协商无法解决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当您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法院来主导和裁判的,其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3、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需要应诉的一方。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都有权利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例如,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登记立案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 判庭进行审理。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住所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与理由
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 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阐述事实 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案 件的基本情况。
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
法院应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 解并行使申请回避等权利。
审查诉讼材料,调查人提交的起诉状、 答辩状、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或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 书证、物证等。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 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要求
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 辩论。同时,再审判决应当针对原审 判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确保案件的公 正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关问题。
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被告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第三人发言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以就本案争 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互相辩论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对方 的辩论意见进行互相辩
论。
法庭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执行等。
06
特殊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程序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特殊程序的种类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讲义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为应诉的一方。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权益。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3.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程序活动,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

它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简易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采取简易、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诉讼公正与透明。

4. 禁止滥用诉讼权原则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滥用诉讼权,以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点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应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2. 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主动举证制度,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根据诉讼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其执行。

五、民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1.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当事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精讲2

本次课程为《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精讲课2
(四)起诉的效力
1.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发生。 2.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请求向其他法院起诉。 3.诉讼时效中断。 此外,起诉成立还产生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诉讼标的恒定、准许被告反诉等效力。
(五)被告的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与本诉的诉讼 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特别条件: 1.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所提出的。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必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一定的牵连。 4.反诉一般应在法院受理本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
本次课程为《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精讲课2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双方互相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四)评议宣判阶段
二织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本次课程为《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精讲课2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次课程为《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精讲课2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 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
8.审判人员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 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互 相发问。

2010民事诉讼法1ppt

民事诉讼法学教案
2010年
民事诉讼法学
1、学习教材: 江 伟 等主编 《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 2. 本课程考试 试卷采用的题型分为7种:单项选择题、多项 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 题、案例分析。本课程平时成绩30%,考试 成绩占70%。平时成绩的考核形式为期中考 试、平时作业。平时作业要求按两次完成, 包括案例分析和小论文。 3. 学习总课时:90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 力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平等主体 2、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3、纠纷的可处分性
接上
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程序公正并不一定导致诉讼结果的公 正,但从概率上分析,程序上做到了公正的案件结果公正的几 率更高。追求程序公正虽然有时会牺牲个案的实质公正,但由 于其比例甚微,与全社会的普遍正义感觉并不抵触,也不会影 响司法在全社会的信用度。 再次,追求程序公正并不排除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无 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构造、结构),也不管法官是否享有造 法权,法官在诉讼裁判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客观的)程序 公正虽然以严格依法性原则为基本要求,也需要法官在证据真 伪的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事实认定等方面发挥主观能动 作用。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还 需要在充分理解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来作出判决,以填补立法和司法之间“法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 of law,哈特语),这就不能将法官简单地视为“自动 售货机”。但如何把握法官“自由裁量”与“严格依法”的度 的界限又是一个难题。在此问题上,程序公正的天平似乎更倾 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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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院与法官【字体:大 中 小】【打印】【课程说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条文本身看是比较好理解的,任何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够大概掌握。

但是,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技巧性的工作,文本化的民事诉讼法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并不像法律文本本身那样简单,其中有许多惯例、潜规则、技巧。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掌握法律文本的本身是不够的,还必须懂得在实践中运用法律。

在普遍重视程序的今天,对民事诉讼程序实务的掌握尤其重要。

要知道,运用实体法赢得诉讼是“力量型击倒”,赢的理所当然;运用程序法赢得诉讼是“技术性击倒”,赢的更加精彩。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就是要在学员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介绍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程序适用的实务性问题,一方面教会学员办案,另一方面也向学员传授一些办案的技巧,为学员走向法律职业奠定基础。

【教学目的】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为发生地,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和法官都是民事诉讼的中心,是律师和当事人需要面对、打动的对象,搞清楚法院和法官的问题,才能在诉讼时做到知己知彼。

在本章中,我将重点介绍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权力分布状况、法官的职权等问题,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介绍,让学员对我国的法院和法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一、法院1.法院的设置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全国设立一个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一并直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行政级别为正局(厅)级。

每一个地级市、包括副省级的省会城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值得说明的是,有三个直辖市有不止一个中级法院,北京有两个、上海有两个、重庆则有六个,在一般情况下,中级法院的级别为正处级。

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的区、县都设立一个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值得说明的是,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这四个直辖市中,由于一个省级城市只有两级人大,而法院的行政级别是与各自人大的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而直辖市的区的行政级别为正局(厅),故此直辖市的区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

同时,按照惯例,每一个法院的正院长及其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是要高配半级的,例如,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其正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局(厅),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处,而一般的副院长的行政级别则是副处。

可见,同是副院长,在行政级别上是有差异的。

同时又可见,我国法院的行政色彩是非常浓厚的。

2.各级法院(1)基层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则,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故此,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由于基层法院一般设置在县,管辖广大农村地区,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基层法院之下还设立了一些派出法庭,称人民法庭。

派出法庭代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判决书上的公章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当事人上诉对象为中级法院。

(2)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四级法院中地位最重要的一级法院,因为90%以上的民事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换言之,中级法院是90%以上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

同时,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是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

中级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极少,主要审理二审案件。

但高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很强,一旦高级法院针对某个问题作出某项判决,该判决对辖区内所有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辖区内高级法院的相关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4)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没有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最高院的二审判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法效力。

(5)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往往会成为上级法院辖区内的审判通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不是不会改,而是改得很慎重,毕竟下级法院的成绩好坏是算入上级法院之内的,为了照顾成绩,也碍于脸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发、改非常慎重,一般需要庭长审批,所以,放弃一审打二审的想法不太现实。

3.法院的内部设置(1)两个最高机构:一个是院党组或者院党委,由全体党员院长及政治部(处、科)主任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法院内部除审判外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人事任免;另外一个是审判委员会,由全体院长、个别资深庭长或者研究室主任组成,其中,中级法院以上的刑庭庭长肯定是审判委员会成员。

审委会对案件的判决、再审的决定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可以说,无论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都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真正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委员会。

(2)几个非审判业务部门:政治部(处、科),主管人事、党务,正职主官相当于副院长级别,党组成员。

办公室,管理法院的财政、接待、车辆调度等事务,权力非常大,主任单独走行政序列,可以没有法官资格,且必须为院长所信任。

研究室,实际上是法院的秘书班子,承担大部分的文秘工作,中级法院以上的研究室还承担一定的调研、规则起草工作,作用的大小视院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不同。

法警队,管理法警。

(3)业务庭: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分派案件,决定案件具体分派到哪一个业务庭,哪一个法官手中。

刑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可能划分为刑一庭、刑二庭等,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辖区,也可以是审级。

民庭:民间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破产案件等案件均有民庭审理,依审理案件的类别不同分别由民一、二、三、四、五庭审理。

民庭的数量各法院不一。

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较为清闲,往往人手较少,其法官在极度清闲是往往被其他业务庭借调。

审判监督庭:决定是否再审,但最终决定权往往在审判委员会手中。

执行庭:也称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法官1.什么是法官在这里,我们将从通常意义上来解释什么是法官。

所谓法官,就是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

抛开法官等级不论,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三种。

其中,书记员肯定没有审判权,审判员肯定具有审判权。

值得一提的是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晋升后便是助理审判员,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并不具有当然的审判权。

助理审判员只有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授权后方可行使审判权,反之则没有审判权。

经过授权行使审判权的助理审判员在司法文书上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意思是经审判委员会授权代行审判员的职责。

当然,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一旦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一般都会予以授权。

故此,我们一般将助理审判员纳入到法官的范畴当中。

换言之,所谓的法官就包括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两种。

2.法官的等级如何规定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只是一种通常的称谓。

事实上,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当中还存在比较复杂的等级划分。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法官的工资待遇尚未与法官等级挂钩,而只与法官的行政级别和职务挂钩,故此,法官等级在法院系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信这种情况在将来会有所改变。

3.书记员有几种在以前,书记员只有一种,是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书记员,这种书记员实际上就是法官的后备人员,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再通过一定的考核后就会晋升为助理审判员。

目前,这种形式的书记员仍然存在。

2000年之后,各地法院普遍要求书记员使用电脑进行庭审笔录,尤其是推广亚伟速录法。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书记员体制无法应对新要求,因为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书记员一般来自普通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他们的法律知识没有问题,但电脑打字能力普遍较弱。

如果要进行培训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那些自认为迟早要成为法官的书记员也不会认真学习、练习打字。

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普遍招收合同制书记员。

法院对合同制书记员的唯一要求是打字快,而不管他们是否精通法律。

合同制书记员在没有转为正式编制书记员之前没有晋升法官的可能性,同时,他们的待遇与正式编制书记员也有很大差别,在广东、北京等发达地区,合同制书记员的月收入一般在1000-2000元的范围内。

当然,如果法院有指标,而法院的领导又有足够的人情味的话,合同制书记员也有机会转为正式编制书记员,这样,再通过司法考试,他们就有可能成为一名法官。

虽然比例很小,但仍然吸引了千千万万有志于成为法官而又并非出身名校的法律学子。

4.什么是承办人承办人是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

在独任审判中,独任法官就是承办人。

在合议制中,一名法官为承办人,具体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律文书的书写等工作,如果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该承办人将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庭内的另外两名非承办人则基本上只参加庭审和案件评议。

于是,一些不太负责的法官在并非由自己承办的合议案件中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

承办人的身份是不向当事人公开的。

但通过一些细节可以知道谁是承办人。

例如,经常给当事人打电话的法官,在庭审中发问最多的法官。

总而言之,跟当事人打交道最多,最关心案件的审理的那个法官肯定就是承办人。

5.审判长、庭长在审判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审判长:目前,各法院的合议庭基本上是固定的,即一名固定的审判长带两名固定的审判员。

在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情况下审判长分担了一部分庭长的审查职责,审判长需要对合议庭的裁判结果进行审查签字。

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判长签发后不需要庭长的审查就可以制作裁判文书。

庭长:庭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审批上。

但什么案件需要庭长审批各地法院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往往取决于庭长的性格和工作态度。

有的庭长基本上不审批案件,而有的庭长则是事事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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