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探讨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思路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思路
污染环境犯罪是目前社会上犯罪形式中的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的
审查和认定需要比较慎重的处理,避免将无辜的人定罪,也要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以下是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认定思路的一些讨论。
审查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会影响环境安全和健康。
如果该行为只是
轻微的影响,可能并不足以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但如果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重大的破坏,并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犯罪。
其次,需要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确定他们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如果
某个企业或个人存在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环境污染,
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需要考虑对于该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
鉴于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的危害,必须对
违法者进行罚款、处罚或刑罚。
同时,还需要对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以减少环境对人类
的危害和影响。
此外,还需要对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类似的污染事
件不再发生。
在具体的审查认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相关证据的采集和分析,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
辩护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审查认定过程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针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影响、过失
故意、污染标准等,同时还需要对行业法规和当地环保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研
究和分析。
只有在进行了全面、公正和合法的审查认定之后,才能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正确、公正和有效的处罚和惩罚。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置活动中,排放或者放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尽管我国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却存在着不少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刑法的适用,更牵涉到环境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的适用和冲突。
本文将围绕环境污染犯罪相关的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探讨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如何解决。
一、环境污染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系环境污染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有时存在着交叉或者重叠,比如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其他罪名,这就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环境污染罪通常需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鉴定和证据收集,这就需要环保与司法的有效协作。
如何科学合理地区分环境污染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的定罪标准。
然后,对于一些涉及到其他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要进行综合考虑,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定罪量刑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机制,提高技术鉴定和证据收集的水平,切实增强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信心和支持。
二、环境污染罪的举证难题环境污染罪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和专业技术,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隐蔽难以抓捕,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也需要进行严密的技术鉴定。
这就给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举证和定罪带来了严重困难。
环境污染罪案件的举证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获取困难:环境污染案件往往需要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和设备进行证据的获取,但由于相关的技术设备昂贵,专业技术人员少,导致证据的获取非常困难。
2. 证据保存问题:环境污染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证据的保存和保全也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后续的司法调查受到影响。
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解读

2 12(下 ) 09. 0
{占 I 缸会 } l J
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 法》 3 8 刑 第 3 条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之 解读
陈
摘 要
艳
随着我 国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破坏生 态环境 问题 日益 凸显 , 不仅仅 成为制 约经济发展 的重 大因素 , 引发 了许 多 这 更
从法 律 的角度对 我们赖 以生 存的 自 环 境进行保 驾护航 也就成 公 民的环境 权益都 是重大污 染环境 罪所侵 害的 客体 。 然
为 了刑 法 的一 个重要 的任 务 。
一
进一步 需要追 问的是 重大环 境污 染事故 罪立法 之初 忽视对
、
现行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 为之规定 生态 利益的保护 , 没有将 生态环 境本 身作为独 立 的保 护对 象。 其
故, 依法应受 到刑 罚处罚 的行 为 。因此, 于“ 反 国家规 定” 对 违 内
防 我 国经济 自 17 98年改革 开放 以来开始 飞速 的增长 , 发展 容的解读 我们不能仅仅 局限于 国家 为了保护环境 、 治环 境污染 在
环境保护 法》 《 、水污 染防治法》 《 、大气污 染防 治法》 之初 虽然我们 国家 的领 导人也意识 到 了不 能走 西方发达 国家“ 先 先后制 定了 《
重大环境 污 染事故 罪 客 观 方面 主观 方 面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1-1-2 10 - 2 0)2l6O 5 2 受到 上述 理论分歧 的影响 , 重大环 境污染 事故罪的客 体在理
的社 会 矛盾 。在 司法 实践 过程 中, 正确解读 《 法) 38条显得尤 为必要 。 刑 ) 3 第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5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污染环境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人类、自然以及生态环境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污染环境罪涉及的疑难问题。
1.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破坏、破坏或损害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的任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会对人类和自然界造成危害,从而对人类、自然以及社会造成危害。
(1)作为犯罪人的主体: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客体仅包括环境和生态平衡。
环境不仅包括空气、水和土壤等物质环境,还包括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
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排放不规范的污染物质、倾倒废弃物、挖掘、开采、填海等等。
(3)主观构成:必须是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犯罪人并不知道其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或者虽然知道但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对犯罪人进行的惩罚,民事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在被害人提起的诉讼中承担的赔偿责任。
4.适用法律程序的问题适用污染环境罪相关法律程序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因为涉及到的环境问题非常广泛,因此专家的证据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证明方式。
其次,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是难以仅凭个人实行和管理解决的,因此需要通过合作和共同努力来解决问题。
最后,惩罚污染环境罪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犯罪情况以及环境的具体情况,从而决定处罚的数量和方式。
总之,污染环境罪是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了严重伤害的罪行,并且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构成了威胁。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并探究该领域相关的疑难问题,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污染环境罪是一个涉及环境治理和法律审视的重要问题。
由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复杂的情境,污染环境罪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污染环境罪构成的问题(1)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主要指的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排放、倾倒、处置等方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危险化学品的违法储存和运输、非法拆除建筑物等行为。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和处罚问题尤其需要研究。
在法律中,对于法人被侵权的情况,涉及到的责任和处罚问题,现行法律还面临一些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明确。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涉及到证明环境污染的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等问题,其中,认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与否一般是通过环境监测、取证、勘验等手段进行证明的。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具有一定的难度。
尤其是对于个别环境污染事件,由于难以进行正式的取证和监测,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等问题,也会给环境污染行为的证明带来一些困难。
(2)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犯罪后果是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核心问题之一。
通常情况下,犯罪后果可以表现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后果等方面,但是这样的后果还存在一定的难以量化的困难。
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尚不明确和完善,为环境司法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些影响。
污染环境罪量刑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和环保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非常广泛,但是在实践中,相关法律的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通常情况下,处罚的根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金额的处罚,例如罚款等。
二是吊销、注销环境污染者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民法论文(1).doc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民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目前,法学界对本罪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试就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等作一些探讨。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38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害客体,在研究中歧见纷呈。
有人主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公私财产权、人身权。
有人认为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还有人认为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以上观点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归纳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的特征,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除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违反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即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严重侵犯了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宪法》第26条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1、第6条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而且举国上下正实实在在的享受着由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保障着的环境权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实际拥有的环境权。
浅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
浅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排放、储存、处置等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下面将从行为构造的角度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浅论。
行为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对于污染环境罪来说,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组织等。
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
行为对象。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是环境,即指对大气、水域、土壤等自然环境进行破坏、污染的行为。
由于环境污染的形式多样,行为对象也存在多样性。
企业的排放废气污染大气,排放废水污染水域,垃圾的乱倒乱丢污染土壤等情况都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排放、处理和处置。
排放是指将废气、废水、废渣等直接排放到大气、水域、土壤中,造成环境污染。
处理是指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和转化,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处置是指对废弃物、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行为结果。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结果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可以是相对直接的环境污染,空气中的污染物超出标准,水域中的水质超过限值等。
也可以是对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大量砍伐森林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湿地的填埋导致湿地功能丧失等。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污染环境罪一般是以故意犯罪形式定罪处罚,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强,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试论环境犯罪的客体
放 论 环 境 笏 巳罪 的 容 俸
任 燕珠
摘 要 : 析 了我 国刑 法有 关环 境破 坏 罪 的规 定存 在 的不 足 。认 为环 境 犯 罪 不 同于 其 他犯 罪 的特 殊 性 在 于其 侵 害的 是 环 分
Hale Waihona Puke 境 刑 法 法益 , 而具 有 环 境 社 会 危 害性 。 将 环 境 法 益 明 确 为 《 法 》 护 的客 体 。 因 应 刑 保 阐述 了将 环 境 法 益 作 为环 境 犯 罪客 体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 9 第1期 ’ 0 年 1 0
Ju lo C ogi n e i f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12 0 oma f hnq gU i rt o i c n eho g(oi c ne dt ) n v sy S e o a e i o o1 09
一
环 境 这 一 介 质 , 坏 了 自然 界 的 自然 资源 , 现 为对 人 类 生存 破 表 环 境 和 共 有 资 源 的 侵 害 或 威 胁 。具 体 来 讲 , 是 侵 害 了 国 家 、 就
社 会 组 织 或 个 人 享 有 的 良好 质 量 的 环 境 和 资 源 所 带 来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利益 。 目前 , 境 破 坏 日趋 严 重 , 环 国际 社 会 已 达成 共 识 , 要 实现 人类 社会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生 态 的 和 谐 发 展 。实 现 经 济 与 环境 的 协 调 发 展 目标 ,决 定 了在 人 与 自然 关 系 的领 域 中要 有 法 律 的 介 入 ,人 与 自然 关 系 的秩 序 化 和 合 法 化 已成 为 现 实 的要 求 。 同 时 , 类 文 明 已 经进 入 了 绿 色 生 态 文 明 时 代 , 类 人 人 对 生 活 的 高 质 量 要 求 建 立 在 环 境 自身 的 价 值 获 得 充 分 尊 重 的 前 提 之 上 。 这 种 环 境 价 值 , 括 环 境 的经 济 价 值 , 包 括 环 境 包 也 的 生态 价 值 。所 以 , 律 调 整 的 关 系 就 要求 不 仅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法 的 关 系 , 要 调 整 人 与 自然 之 间 的关 系 。这 就要 求 规 范 人 类行 还 为的法要反映环境 、 自然 的 规 律 以 及 属 性 . 映 在 刑 法 上 就 是 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在积极推进环保工作,以减少环境恶化的同时,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在逐渐严格。
污染环境罪便是针对这类环境破坏行为的严厉惩罚手段。
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及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污染环境罪的概述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它侵犯的是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犯罪客体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空气资源等公共生态环境资源。
其认定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一)罪过形式的定义罪过形式是刑法上用来界定犯罪构成中犯罪心理要件的理论工具,指明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才可成立某种犯罪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犯罪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分析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要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希望其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放任其发生。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是污染环境罪的一种形式,但相对较少。
这种形式的犯罪人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造成环境污染。
四、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及实践问题(一)认定标准1. 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或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3. 客观方面:有实施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研究
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研究导言环境污染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给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环境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手段,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环境污染犯罪的现状环境污染犯罪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和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非法开发、非法占有、非法污染等的犯罪行为。
在当前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的问题。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规范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首先,刑法界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及法人等,客体则是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
其次,刑法界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具体行为和构成要件。
例如,故意排放、转移、处理危险废物罪、非法制造、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罪等。
此外,刑法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量刑标准、处罚幅度等。
三、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问题尽管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适用问题。
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和证据收集相对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和专业人才培养。
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此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量刑标准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四、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改进方向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维护环境秩序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力度,提高刑法适用的效果。
此外,加强与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环境污染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探讨
作者:肖志锋罗琼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4期
【摘要】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探讨
一、《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体
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1997《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来看,其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犯罪的直接结果,“事故”二字体现了该罪侵犯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是前直接结果导致的间接结果,侵犯的是人身财产法益和公共安全。
因此,通说认为,97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是某一类社会关系,具体是指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并非同一概念,与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法益。
因此,也可以说,我国的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污染方面的法益。
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的修改与原条文相比较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尽管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但并不等于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客体就由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转变为了环境法益、环境权或增加了环境法益、环境权作为同类客体。
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客体仍然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理由是:(1)如弱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所述,人是环境中的一员,人类对环境负有保护的责任和道德义务,但是如果离开了人类,环境只是一个客观存在,就没有保护不保护之说了。
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仍然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具体到重大环境污染罪,就应该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该罪名的修改只是取消了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语和将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只是对保护对象的扩大和对入罪门槛的降低,会更有利于保护该罪的客体,而不是对客体的转变。
(3)我国的环境犯罪大都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根据通说,我国所有的环境犯罪的客体都是国家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与在入罪时是否关注环境法益并无多大关系。
修订后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仍然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这与其它环境犯罪的要求并无二致,也就是说,该罪名在修订前和修订后,都和其他环境犯罪一样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侵犯的都是国家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
不可能其它与之类似罪
名的客体都不变,而只此一罪的客体进行了转变。
(4)既然环境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违反的法律依据基本上是国家宪法和各级各类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而在我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法益或环境权,因此,将之作为该罪的客体,未免显得有些突兀和不妥。
三、德国重大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保护法益
德国一直是世界上环境保护方面领先的国家,目前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但德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也一直以人类为中心,为了恢复战后的经济而牺牲了环境的利益,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
1994年,德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环境刑法具体到环境污染刑事立法才开始由人类中心主义逐步转向弱人类中心主义。
德国现行的环境污染刑事立法主要包括:《德国刑法典》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如《联邦污染控制法》、《垃圾处置法》等)中关于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
并且,《德国刑法典》还设专章来规定环境犯罪,将环境法益作为与个人、财产等一样独立的法益来进行保护。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刑法同时保护环境法益和个人利益,充分体现了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觉醒。
如《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违背行政法义务,在设备、尤其是工场或机器的运转过程中,造成空气的改变,足以危害设备范围之外的人、动物、植物健康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这种“人、动物、植物健康或其他贵重物品”体现了德国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对环境和人类法益的双重保护。
四、弱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的完善
(一)修订后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法益保护的进步性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我国重大环境污染刑事立法主要指的是重大环境污染罪,通过上文论述可知,该罪的客体仍然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尽管在客体的保护上,与修订前的该罪客体并无改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修订后的重大环境污染罪在法益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因为依据原条文,我国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理念是人类中心主义,它强调“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无论污染环境如何严重,只要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本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某些排放行为虽然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立场的体现,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而修改后的条文删除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入罪规定,将其入罪门槛降低到“严重污染环境”,即只要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无须等到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可定罪,更重视了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这将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程度,从只关注对人的伤害转变到对大自然发出声音的倾听,也体现出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向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顺应了环境保护的历史潮流。
(二)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的完善思路
顺着这种对环境法益保护日益重视的思路,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体应作进一步的完善。
因为如果我国将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客体,或者说法益规定为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说明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在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牵绊、向弱人类中心主义的道路上走得还不够彻底。
我国的环境犯罪大都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因此将其中的环境犯罪的客体都认定为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重大环境污染罪也不例外。
这种立法体例和安排将环境犯罪与其他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放在一章规定,没有考虑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法益。
因此,应将重大环境污染罪所在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在完善整合相关的其它环境犯罪规定之后上升到“章”的层级,并据此加入环境法益和环境权的因素,重新探讨包括重大环境污染罪在内的环境犯罪的客体。
具体说来,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进行专章规定,同时,修改宪法和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环境法益和环境权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环境犯罪特征,采取对人身财产法益和环境法益混合保护的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2]赵秉志主编,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著,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