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引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要针对破坏、污染、浪费自然环境和资源。
本文旨在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从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或者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者浪费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1.故意或过失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犯罪行为必须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导致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浪费;3.严重损害或浪费环境和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或浪费,不仅仅是轻微的破坏。
四、刑事责任1.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破坏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2.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3.其他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环境灾害或者资源浪费,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其他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案例分析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指相关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利用法》等;2.严重损害:指对环境和资源造成明显、严重的破坏或损失;3.浪费:指对资源进行不合理、过度的使用,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环境法学简答1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简答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
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2013 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违反以下标准之一或者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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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导读: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一、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
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整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公司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出现多次违法行为。
2019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
二、法律疑难点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环保手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是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是否存在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污染程度。
(3)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故意为之。
(2)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共同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结果。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3. 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公司是否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某公司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后果。
(3)某公司是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简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处置”行为是指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对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活动。
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行为。
例如,是否存在将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将有毒废物转移至他处、将有害固体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
2. 直接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污染或破坏。
例如,排放废气导致空气污染、倾倒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污染等。
3. 面向公众:是否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危害才构成犯罪。
比如,污染饮用水源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获取安全饮用水、大气污染导致居民呼吸系统疾病等。
4. 故意或过失: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
有些犯罪行为要求故意犯罪,有些则可以以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不同的法规可能对相关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在积极推进环保工作,以减少环境恶化的同时,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在逐渐严格。
污染环境罪便是针对这类环境破坏行为的严厉惩罚手段。
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及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污染环境罪的概述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它侵犯的是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犯罪客体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空气资源等公共生态环境资源。
其认定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一)罪过形式的定义罪过形式是刑法上用来界定犯罪构成中犯罪心理要件的理论工具,指明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才可成立某种犯罪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犯罪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分析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要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希望其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放任其发生。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是污染环境罪的一种形式,但相对较少。
这种形式的犯罪人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造成环境污染。
四、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及实践问题(一)认定标准1. 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或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3. 客观方面:有实施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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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