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8“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李振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一级调研员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关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理规则(三)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处理规则(四)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五)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升档量刑(六)关于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审查使用规则(七)关于有毒物质的适用范围(八)关于反向行刑衔接规则(九)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十)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问题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5个重大关系,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在实践基础上丰富发展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时间: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doc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2)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以来,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
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
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行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ﻫ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ﻫ 2016年12月23日ﻫ 法释〔2016〕29号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ﻫ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ﻫ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ﻫ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ﻫ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ﻫ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ﻫ(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ﻫ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ﻫ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ﻫ(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ﻫ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ﻫ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ﻫ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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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吴比理解与适用2013年7月1.环境指什么?(1)通常语义下的理解(2)基于《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关于“环境要素”规定的理解2.环境利益主体及其关系(1)以空间为线索分析(2)以时间为线索分析(3)以生物圈理论为线索分析3.环境问题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关系●环境污染、破坏问题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伴生物,客观存在,不容回避。
4.环境保护与发展的冲突与协调●两者必须相协调,共同服务于增进人类福祉5.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1)政府的责任(2)司法的作用(3)公众参与的依据及意义6.环境正义与环境法治(1)关于“环境法治”一词几种不同语境下的分析及其理解(2)环境法治与环境正义的实现7.刑法手段及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A.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B.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C.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D.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污染,工业文明进程带给人类最糟糕的副产品之一。
中国未能逃掉。
❝2002年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工业化中后期的阶段❝国际上常见的工业化基本过程是:以轻纺工业起步,中期阶段进入重化工业,之后进入到后重化工业阶段,最后进入知识经济阶段。
❝然而,中国却及早走上了一条重化工发展之路。
空前的公共环境安全和挑战❝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重金属问题突出、水源安全性面临挑战、垃圾围城引发公共治理危机。
❝中西部积极承接东部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作为拉动经济的引擎,同时也步入了环境窘境——化工泄漏造成流域污染、密集工业超标排放。
❝在201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坦承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70%左右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环境风险继续增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
借力从严从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

2 0 1 3年 第 4期
E NVI RONMEN T AND S US TA I NAB L E D EV EL O P MEN T No . 4,2 01 3
借 力从 严 从 重 打 击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 —
两高院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思考
准作 出了新 的规定 ,进一 步加 大了打击力度 ,严 密了刑
事法 网。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 面 :
1 . 1 降低 了 入 罪 门 槛
1 《 解释》 立法 目的和要点分析
鉴 于当前环境形势严峻 ,尤其在某些地 区是污染 非 常严重 ,面对我 国当前司法实践 中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 案 件取证难 、鉴定难 、认定难等实际 问题 ,尤其 目前存 在 着鉴定 主体 不 明确 、鉴 定技 术 标准 缺 失 、鉴 定 范 围模
为进一 步强化对 环境 的保 护 ,加大对环境 污染犯罪
的打击 力度 ,2 0 1 1年 5月 1 1 3起施 行 的 《 刑法 修 正案
( 八) 》对 1 9 9 7年 刑法规 定 的 “ 重大 环境 污染 事故 罪 ” 作 了进一步完善 。将 “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
糊 、鉴定理 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 ,为此亟待研究 和制定
宋旭娜 刘 文佳
1 0 0 0 2 9 )
(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 中心 ,北京
【 摘要】2 0 1 3 年 6月 1 9日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 察院发 布 《 关于办理 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并于 当天正式施行 ,以期 为我 国环境保 护司法 实践提供技 术 支撑 ,为从 严 治理环境 污染 ,严厉 打击环境 污 染 犯 罪提供 了必要 的法理依据 。本 文在分析 《 解释》 立法 目的和要点及 内容基础上 ,提 出相应的建议 以积极应对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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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晓星 6月18日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
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公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污
染环境案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4起环境污染犯
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2006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明
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
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
“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
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
“污染环境罪”。
《解释》共计12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污染
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
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
司法实践,《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
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
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
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
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
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
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
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明确,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为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
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
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解释》则进一步
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
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
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
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
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
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
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
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
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4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要求,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实践中,不少环境
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
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
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解释》还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
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
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
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
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
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
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专
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
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为
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
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
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
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
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
“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
境的物质。
《解释》还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
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
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
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