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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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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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
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 、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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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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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
按热处理(HT)、溴甲烷 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 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 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办法》要求,对木质
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 施企业),应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 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 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 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 书;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 识。

g/kg /100cm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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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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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 *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
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
*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 *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0 —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1.热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热处理设施和环境情况。熏蒸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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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09
MB(有效期至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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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巢维路56号
CN-010
MB(有效期至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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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金龙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清水镇金华村
CN--011
MB(有效期至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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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集团芜湖祠山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清水镇工业园区
CN-012
MB(有效期至2014.3.17)HT(有效期至2013.6.15)
MB(有效期至2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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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天和机械有限公司
繁昌县孙村镇
CN-028
MB(有效期至2014.10.15)
28
安徽黄山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南路6号
CN-029
MB(有效期至2014.10.9)
29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CN-030
HT(有效期至2013.7.10)
36
安徽佳林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区
CN-039
HT(有效期至2013.1.27)
37
全椒县孤山林场木材综合加工厂
全椒县孤山林场
CN-040
HT(有效期至2013.2.7)
38
马鞍山市兰涂木制品工艺厂
金家庄区慈湖乡林里村
CN-041
MB(有效期至2013.2.7)
39
黄山市欣朋木业有限公司
15
安徽池洲家用机16
MB(有效期至2014.8.19)
16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73号
CN-017
MB(有效期至2014.3.17)
17
上海钱国木业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霍邱分公司
霍邱县姚李镇大顾店
墩子岗
CN-018
MB(有效期至2014.3.17)
CN-005
MB(有效期至2014.10.24)
6
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
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12改为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东环路
CN-006
MB(有效期至2014.12.27)
7
安徽恒瑞木业有限公司
六安市狮子岗乡界碑石村
CN-008
MB/HT(有效期至2014.8.19)
8
合肥高杨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市骆岗镇高王村
CN-048
HT(有效期至2014.2.27)
46
芜湖市杨兰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湾里新村24栋401号
CN-049
MB(有效期至2014.7.17)
47
合肥邵林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市骆岗镇高王村
CN-051
MB(有效期至2012.12.17)
48
芜湖永泉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县六郞镇殷港工业园
CN-045
HT(有效期至2014.8.19)
43
芜湖金森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陶辛镇工业开发区
CN-046
MB(有效期至2014.4.7)
44
霍山县衡圣木竹包装有限公司
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段
CN-047
MB(有效期至2014.7.17)
45
铜陵金虹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铜陵县钟鸣镇金桥村
MB(有效期至2014.3.17)
HT(有效期至2012.9.7)
3
天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图山路1188号
CN-003
MB(有效期至2014.3.17)
4
安徽无为县昶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无为县高沟镇古城行政村
CN-0004
MB(有效期至2014.8.17)
5
滁州海力士健身用品有限公司
滁州市城东工业园
12
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
CN-013
MB(有效期至2013.10.7)
HT(有效期至2013.10.7)
13
安徽金寨将军磁业有限公司
金寨江店镇江梅路152号
CN-014
MB(有效期至2014.3.17)
14
安徽安庆市开发区龙兴木材加工厂
安庆市八中后门
CN-015
MB(有效期至2014.3.17)
24
金源集团芜湖林盛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县六郎镇易太工业园
CN-025
MB(有效期至2014.3.21)
HT(有效期至2014.3.21)
25
金源集团芜湖海峰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县湾址镇芜屯北路赵桥工业园
CN-026
MB(有效期至2013.10.7)
26
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区北海北路
CN-027
安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截止2012年7月6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标识登记号
处理方式
(MB/HT)
备注
1
安徽福斯特包装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23B1
CN-001
MB(有效期至2014.3.17)
2
芜湖今典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
CN-002
18
马鞍山市圣泉木业有限公司
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
CN-019
MB/HT(有效期至2015.7.5)
19
当涂县兴农木制品加工厂
当涂县丹阳镇牛黄庙
CN-020
MB(有效期至2014.5.17)
20
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县责任公司
铜陵市狮子山开发区
CN-021
MB(有效期至2014.5.17)
21
宁国市永兴木竹制品经营部
30
蚌埠市华丰木制品包装加工厂
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三区2栋一层
CN-031
MB(有效期至2014.10.16)
31
合肥春杰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大圩乡南斗村
CN-033
MB(有效期至2015.5.17)
32
芜湖瑞祥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赵桥工业园
CN-034
MB(有效期至2014.3.21)
HT(有效期至2014.3.21)
33
芜湖东信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县湾址镇赵桥工业园
CN-035
MB(有效期至2014.3.21)
HT(有效期至2014.3.21)
34
芜湖盛林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
工业园
CN-037
HT(有效期至2012.12.17)
35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合肥市张洼路98号
CN-038
MB(有效期至2012.10.17)
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CN-042
HT(有效期至2013.6.15)
40
芜湖南方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
CN-043
MB(有效期至2015.5.17)
HT(有效期至
2015.5.17
41
广德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
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
CN-044
HT(有效期至2013.11.27)
42
芜湖森源精工包装有限公司
宁国市胡乐镇
CN-022
MB(有效期至2014.5.27)
22
金源集团芜湖钟山木器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金华工业园区
CN-023
MB(有效期至2013.7.25)
HT(有效期至2013.7.25)
23
金源集团芜湖县金山木器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县易太镇工业园区
CN-024
MB(有效期至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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