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合集下载

推荐:关于夏季劳动高温费江苏省2018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推荐:关于夏季劳动高温费江苏省2018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关于夏季劳动高温费江苏省2018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小编希望关于夏季劳动高温费江苏省2018的发放标准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江苏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受亚热带季风气候以及海上台风的影响,夏季是高温的常发省份。

因此,对于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政策也必须在夏季尽快落实到实处。

那么,今天,小编收集整理的如下的相关资料,来为大家讲解和分析一下关于夏季劳动高温费江苏省2017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2017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

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但是最迟10月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

本次专项检查,人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高温补贴2017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如下为2017年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的。

2017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

2017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

2017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

按照规定,从事露天作业的,才有机会获得高温津贴。

那么,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吗?必须发的吗?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017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吗2017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与发放申请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江苏率先调至200元每月。

江苏今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7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

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70元。

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 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

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粤闽渝三地发放时间最长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

上海、浙江和山东的发放时间为4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享有高温补贴,那么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以下的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范文,可以参考阅读。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高温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2016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

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2011年标准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是多少钱.doc

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是多少钱.doc

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是多少钱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各省市不同,就拿三亚和天津对比,三亚的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而天津的则为每人每天21元,中间相差了11元。

根据去年6月我国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各省市不同,就拿三亚和天津对比,三亚的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而天津的则为每人每天21元,中间相差了11元。

根据去年6月我国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补贴对象根据国家人社部门所下发的高温补贴通知里可以了解到,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江苏省防暑降温费标准

江苏省防暑降温费标准

江苏省防暑降温费标准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江苏省制定了防暑降温费标准,以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能够得到适当的防护和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江苏省防暑降温费的具体标准。

一、适用范围。

防暑降温费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下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地、农田、采矿场所等户外作业场所的劳动者。

二、标准规定。

1. 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当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时,劳动者可获得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为:气温达到35摄氏度至37摄氏度,每人每天发放15元;气温达到37摄氏度至40摄氏度,每人每天发放20元;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每人每天发放25元。

2. 防暑降温物品。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安全,用人单位应当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如防暑药品、清凉饮料、防暑降温药品等,并且要保证充足供应。

3. 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

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作业。

并且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确保他们有充分的休息和补水机会。

三、责任主体。

1.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且要配备充足的防暑降温物品,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 政府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费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江苏省防暑降温费标准的出台,旨在关爱劳动者,保障他们在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落实相关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下进行工作。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减少高温下劳动者的身体损害,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什么是高温费,高温费冷饮费一样吗-

什么是高温费,高温费冷饮费一样吗-

什么是高温费,高温费冷饮费一样吗?我们知道,在企业单位上班的职员,除了可以领取正常的工资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福利待遇,高温费以及冷饮费是大部分职员都可以领到的除了正常工资之外的福利,但是不少职员由于不了解先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什么是高温费、冷饮费,那些各位工薪阶级,你们知道高温费冷饮费一样吗?▲一、什么是高温费?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一年中最热的日子来了!劳动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是高温津贴。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梳理发现,除了高温津贴,在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们可享受的福利还有很多——饮料、体检、药品、轮休等,还有针对不同人群的一些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二、什么是冷饮费?冷饮费不属于工资的核算范围,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但是,冷饮费要与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高温费冷饮费一样吗?1、冷饮费属于福利费,不属于工资而高温费属于工资,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2、高温费的发放具有强制性,但是冷饮费的发放一般是由劳动合同约定的。

3、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高于冷饮费。

▲四、2017年最新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江苏省⾼温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温津贴⽀付有关⼯作的通知》第⼆条规定,江苏省⾼温补贴为300元,⽀付时间为4个⽉(6⽉、7⽉、8⽉、9⽉)。

⾼温来袭,省政府机关对⾼温情况⼀定做了充分的准备,包括补贴的发放,调整作息时间以及室外⼯⼈的⼯作时间和强度,那么江苏省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这些内容的,对于此,政府是否能做到按时按需的发放补贴,现在就来看看江苏省⾼温补贴发放标准的具体细则吧。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江苏省⾼温补贴标准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温津贴⽀付有关⼯作的通知》第⼆条规定,我省⾼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1⽇起调整为每⽉300元,⽀付时间为4个⽉(6⽉、7⽉、8⽉、9⽉)。

⽤⼈单位⽀付的⾼温津贴,纳⼊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及国家规定的不包含⾼温津贴,⽤⼈单位不得因发放⾼温津贴⽽降低劳动者⼯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品费⽤不得冲抵⾼温津贴。

第三条规定,⽤⼈单位原则上按⽉计发劳动者⾼温津贴。

⽤⼈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式,明确本单位⾼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种、⽀付办法等。

⽤⼈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实际出勤且从事⾼温天⽓作业时间折算⽀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单位安排⾮全⽇制劳动者从事⾼温天⽓作业的,按从事⾼温天⽓作业时间折算⾼温津贴。

综合这些信息,对于⾼温补贴政府必须放在眼⾥,落实到户,落户到⼈,对于补贴的发放做到按时按需发放,保证室外⼯作的顺利进⾏,根据江苏省⾼温补贴发放标准,政府职能部门还会合适的调整作息的时间,严格控制室外⼯作⼈员加点,尽量减少⾼温环境下的作业时间,避免危机情况的出现是必须保证的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对待,所以,⾼温补贴是确保安全的最⼤的前提。

防暑降温发放标准2017最新规定(2)

防暑降温发放标准2017最新规定(2)

防暑降温发放标准2017最新规定(2)据报道:近期,兰州最高温度已突破33度,嘉峪关、敦煌的高温也在37度左右。

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我省劳动者如农民工等却有相当一部分无缘高温津贴,目前执行的也是13年前制定的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

但目前,全国已经有14个省、市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执行月补的8个省市中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

近日来,兰州市真正进入了酷暑,最高温度一度飚过33度。

甘肃省的高温津贴也引起了许多人的的普遍关注。

目前针对高温下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规,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

而在我省,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在1997年曾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作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好高温工作者的时间,并且适当提高夏令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 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7、8、9三月。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露天35℃、室内33℃重庆最严格比各地高2℃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

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

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

高温津贴·金额高温津贴金额苏浙湘领头京鲁等居第三档在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津贴金额可分4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

在8个省份中,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并列第五,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篇一:2014年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2014年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附注2014无锡高温费发放标准随着无锡最高温度达到℃后,无锡地区的高温补贴发放工作正式启动。

2014无锡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按4个月发放。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去年5月1日实施的(修订)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篇二: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江苏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一、关于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依据国家卫生、劳动保障、安监、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其中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的夏季高温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四部门文件下发前,我省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发布或调整企业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四部门文件下发后,授权各省制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同时废止(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二、关于我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三、关于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四、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五、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篇三: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