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夯
发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 向费用 补贴 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 ,请 遵照执
行。
实农业农村发展 基础 的若干意见》 中 ( 发  ̄0 0 1 ) 2 1 ] 号 精神 , 提高农 村金融服 务覆盖率 , 我部 2 1 0 0年扩大 了农村金
融 机 构 定 向 费 用 补贴 政 策 范 围 。现 印
年新设 , 则贷款平均 余额 为其 设立之 日起 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 的平均值 。
例 ,计算贷 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
资金 , 向县级财政部门提 出申请。 县 在
务 薄弱地 区的银行 业 金融 机 构 ( 网
农 财 与 务0年 7 9 村 政 财 2 第 期 3 1 0
政 策法 规
月 2 t , 0E前 向县级财政部 门报送补贴 资金 申请 书及相关材料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的补贴资金申
( ) 七 财政部审 核后 , 据实 向省 级 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资金 。 ( ) 八 省级财政部 门收到财政部拨
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 放额 、 当年贷款平 均余 额 、 比增 幅 、 同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村镇银行年末存
和使用报告 ,经 财政部驻 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 ) 审核
定的西部偏 远地 区乡( ) 由财政部 镇 ,
另行 发布 。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 当年贷款平 均余额 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
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
后 ,于财政部拨 付补贴资金后 3个月
内报 财 政 部 。
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后 , 2 在 0个工作 1 3 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 )省级 财 政 部 门 在 4月 3 六 01 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7•【文号】财建[2009]801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近年来实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来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2008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8]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上报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内容(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包括贯彻落实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

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D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单位、企业、个人进行补助。
计划补贴省级公益林417万亩,国家级84.4万亩。
对省级公益林每亩补助15元,对国家级公益林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到省级标准。
3.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
2009年,省财政安排2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规模畜禽场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
(六)支持科教兴农与农民培训。
1.支持农业三项工程。
2009年,省财政安排25000万元,用于支持推进农业品种、技术和知识更新工程。
2.支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2009年,省财政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3000万元,用于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3.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14000万元,对苏中、苏北各市、县及苏南的南京、镇江、常州三市下辖的部分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县(市、区)进行培训补助,计划补助贫困劳动力10万人,一般劳动力30万人。
4.支持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用以支持全省各市县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计划分三个档次,按全省平均15元/人的标准,全省补助200万人。
5.支持农民创业培训。
2009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全省各市县自愿接受培训的创业农民,省农垦下属农场的农工进行补助。
计划全省补助培训10万人。
(七)支持省级重大动物防疫和防灾减灾工作。
1.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2009年,省财政安排18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其中疫苗补贴9770万元、动物防疫注射费补贴30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耳标)12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数据的采集及管理)3275万元。
2.支持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2009年,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省重大病虫害、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蝗虫、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治和植保专业化防治药补贴。
3.支持农业救灾化肥。
2009年,省财政安排1600万元,对可能发生的灾情,根据受灾情况发放灾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苏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09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努力探索我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二)统筹兼顾。
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尊重实践经验,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
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
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市场运作。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5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的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苏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省财政厅2009年3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财政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多种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鼓励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重点扶持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一)扶持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省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直接面对农户的小额授信业务试点。
对于开展农户小额授信试点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试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小额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财金[2009]31号.doc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3.57 -1.1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发〔2009〕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若干政策解读2009
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若干政策解读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实施两项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政策措施。
一是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二是试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财政支农机制的创新,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实现财政支农机制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运用财税杠杆,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财政部日前出台的两项政策措施,既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更是财政支农机制的创新,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财政支农投入不断加大,在直接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两项支农新政策,在财政直接支农的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一定财力,将财政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支农,产生放大效应,从而达到积极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大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力度的效果。
探索多种方式引导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政策引导方式,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政策,旨在通过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激励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信贷资金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农村经济加速发展,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旨在通过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增强机构经营和风险拨备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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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
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年度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专员办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