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的通知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发文字号】铁路治〔1998〕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实施日期】199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
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
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
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为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26号)和《关于印发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通知》(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一、检查确认1。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判断原则轨道电路区段分路状况由电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判断并在附件3中做好相应记录:⑴检查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应使用定压(24。
5kn)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和实际压车测试两种手段进行,两种测试方法有一个残压高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⑵测试点应选在全区段分路最不利处;对于道岔区段应按直股区段、弯股区段分别测试。
⑶分路不良判断测试不得对轨面采用敲打、除锈等措施,禁止在连接线上进行测试。
2.每月固定检查: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与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
检查的重点为:分路不良区段整治情况、易发生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进行分路效应等。
检查结果在运统-46(日常)中登记,共同签认。
如判断为分路不良区段,电务人员需在运统-46(各站应专门设一本运统-46,封面注明“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及其范围。
3.临时发生确认:车站在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时,若发现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轨道区段后控制台显示异常,即压不出红光带、红光带时有时无或出清后进路遗留白光带等轨道电路异状时,必须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运统—46(日常)内登记发生异常的现象。
电务部门接到车站通知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在运统—46(日常)上销记时注明。
如判断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应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如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仍能使用其联锁条件办理行车时,电务部门须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中注明“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6fde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35.png)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
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在铁路走向市场、拓展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良好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
铁道部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全路路风建设工作。
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也可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第三条铁道部设立路风建设办公室(对内为路风治安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重大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受理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管委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管委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管委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城管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洪办字[2013]62号)文件精神,经委党委研究,决定自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4月底在全委系统开展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行而有序,停而不乱,遵章守规,严格执法”为整治工作目标,按照重点整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工作方法,积极推进公务用车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车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公务车文明行车示范引领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全市城市交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城管委城市交通“路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副组长:李跃华、王立团、黄跃生、汪礼良、刘琪珏成员:张晋亭、赖青、秦伟、计越华、李一峰、樊志刚、熊稀艳、涂建华、喻子洋、边江、彭文波、辛平文、朱新保、涂宇峰、方宝玲、吴红经、张连波、蔡鸿鹄、郑原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后勤装备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宣传、实施、通报和督促整改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晋亭同志兼任。
三、整治重点及分工1.公务用车涉酒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套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假牌),不按规定安装悬挂号牌,无牌无证,污损遮挡号牌,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关于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关于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以票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500000元以上;(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0元以上;(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五)在工作期间,伤害旅客、货主,造成死亡,或强奸旅客、货主;(六)野蛮装卸,造成货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30000元以上;(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的好处费合计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或卖淫、嫖娼;(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
第四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元以上不足1500元;(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七)站车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雇用“帮工”,纵容和支持随车、围车叫卖人员,强行搭售商品,造成很坏影响;(八)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
《行规》南昌局05

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二○○五年四月二日目录总则 (1)《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 (2)第一章行车设备 (4)第1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30、170条) (4)第2条检查、养护、维修行车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18、19、305、308条) (5)第3条线路平面、纵断面、桥隧检查鉴定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 (6)第4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条) (6)第5条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66条) (6)第6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6、47、97条) (6)第7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50、78条) (8)第8条车站电动道岔钥匙,手摇把及电锁器钥匙的使用办法(《技规》第171条) (9)第9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9)第10条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82条) (9)第11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电源的规定(《技规》第93条) (10)第二章编组列车 (11)第12条货物列车指派运转车长的规定 (11)第14条摘挂列车摘挂计划的布置 (11)第15条车辆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6条) (11)第16条列车中车钩、制动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192条) (12)第17条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13)第18条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分工(《技规》第200条) (13)第19条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 (13)第20条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14)第21条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7、178、179条) (14)第22条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4条)14 第23条货物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数量及掌握方法(《技规》第188条) (15)第24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货车和轨道起重机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技规》第175条) (15)第25条编组混合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 (16)第26条缺少车门的车辆禁止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条) (16)第27条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74条) (16)第28条旅客列车加挂隔离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4、177条) (16)第三章调车工作 (17)第一节一般要求 (17)第29条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的技术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03条) (17)第31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04条) (17)第32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17)第二节领导和指挥 (18)第33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7条) (18)第34条工程线、大修段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 (18)第35条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18)第三节计划及准备 (19)第36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条) (19)第37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1条) (20)第四节调车作业 (20)第38条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20)第39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215条) (21)第40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21)第41条要道还道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4条) (21)第42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9条) (22)第43条调车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218条和《危规》附件五) (22)第44条调车作业时连结制动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7条) (22)第45条使用手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条) (23)第46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18条) (23)第47条在段管线、检修线、货物线及岔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24)第48条客运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 (24)第49条接发客运列车时,在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222条) (24)第50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 (25)第51条尽头线取送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25)第52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25)第53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4条) (26)第54条一级易燃液体装卸处所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条) (27)第55条调移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27)第56条调移专运车、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 (27)第57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的调车作业办法 (28)第58条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 (28)第59条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28)第60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4、225条) (29)第61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7、227条) (29)第62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的调车作业 (29)第四章行车闭塞 (31)一般要求 (31)第63条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1 第64条站间、场间联系电路闭塞方式的规定 (31)第65条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34、319、321条) (31)第66条监督器故障通知书使用的规定 (41)第67条列车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1)第68条自动闭塞区段反方向(含双线改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42)第69条使用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231条) (42)第二节半自动闭塞 (42)第70条半自动闭塞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7、238条) (42)第三节电话闭塞 (45)第71条使用路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242条) (45)第72条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6)第四节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46)第73条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247条) (46)第74条电话中断时线路所行车的规定 (47)第五章列车运行 (48)第一节列车运行与指挥 (48)第75条支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164条) (48)第76条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的分工(《技规》第168条) (48)第77条发布、交付和传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条) (49)第78条有计划施工时的布置与传达 (50)第79条双线双向自动闭塞区间封锁一条线路施工时的行车办法 (51)第80条回送客车底列车、行邮列车、行包列车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51)第81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0、265条) (51)第82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 (51)第83条车站值班员(助理)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条) (51)第84条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52)第85条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助理)站立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67条) (52)第86条扳道电话故障时,接发列车命令的传达办法 (52)第87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65条) (52)第88条列车在站内(包括未全部进、出车站或车场)临时停车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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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的通知2010年5月6日南铁路发〔2010〕142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和铁路单位良好形象,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9〕160号)和《南昌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南铁劳卫发〔2010〕44号),重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局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南昌铁路局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明确路风监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各级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铁道部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AAAAAA(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7),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8)。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制发。
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证(附件7)和臂章(附件8)由路局路风办制发。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高铁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应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1.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2.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3.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AAAAAA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4.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1.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2.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3.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4.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中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 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性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AAAAAA(六)贩运物品一次性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 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 (运) 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性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
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路局协调处理和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
明查时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
《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交检查单位留存。
责任单位必须在15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依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
凡要求上报结果的,必须在40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路风问题的调查需由二人以上实施。
调查中,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并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
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处分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AAAAAA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