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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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泸市府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泸州市九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泸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携手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全部退还。

对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二、缓解企业经营成本压力。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要求,持续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工作,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主体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的合理用水需求;坚持供需统筹,加强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水平,更加注重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民意,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我办于10月3日原文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并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5号),现根据国家和省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油蔬菜价格。

一是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今年晚秋粮食、蔬菜播种面积、积极引导农民出售手中余粮等,努力扩大市场供应。

二是粮食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的粮食收购形势和价格趋势,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充实库存,为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打下物质基础,并把握地方储备粮轮换节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

三是财政和粮食部门要认真研究粮油储备方案,创新粮油储备方法,增加粮油流动储备量,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按程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

二、加大调控力度,稳定猪肉价格。

一是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搞好猪肉储备资金补贴。

二是继续狠抓500万头生猪产业工程,推进生猪生产发展;三是认真研究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建成祖代IPC猪场1个,并规划再建一个;四是适当增加发展能够替代猪肉消费、短期见效的鸡、鸭、鹅等禽和相应的鲜蛋生产以及肉牛、肉羊生产,保证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22•【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尿素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综合差率加直接运杂费的管理办法。

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为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减少中间环节直销农民,第一道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超过1%,最高不超过1.5%;最终零售环节综合经营差率不得低于3%。

二、碳铵价格继续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暂停出台全省地方政府提价项目的通知》(川价电发〔2005〕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在今年3、4月继续暂停出台省、市、县政府提价项目”。

所以,在没有调整之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对化肥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春耕生产的用肥需要。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今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支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增粮增收的目标,现就切实做好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泸市府发〔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物价局关于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泸州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各类预案第四章后续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紧急状态。

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特急状态。

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

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

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

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个县或某个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三个县、区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泸市府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努力扩大有效供给。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扶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抓好规模化养猪场建设,大力扶持养殖业、水产业发展,努力增加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应收尽收,确保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鼓励我市生产企业特别是建材企业千方百计加快生产,增加产品有效供给,确保支援灾区恢复重建的水泥等建材供应。

(二)强化流通体系建设。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商务、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重要商品运输调配,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商品货源,拓宽流通渠道,努力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

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猪肉储备管理,对市政府确定的猪肉储备任务,一定要严格落实,保质保量,确保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加强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收购价格、风险基金、粮油调拨、储备粮油等手段,提高政府有效调控粮油市场的能力。

按照国务院《粮油流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我市要逐步达到地方储备粮食4.5万吨、食用油脂1800吨的储备规模,各区、县政府和粮食部门要足额储备到位,保证关键时候调得动、用得上,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泸市府函[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落实国家、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着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市场商品正常供应,安定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相继公布出台了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物价和民生问题的极大关注,充分体现了对当前宏观形势的准确判断和正确把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尽快把认识统一到当前经济和价格形势上来,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上来,统一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上来,把民生问题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决贯彻并确保中央和省政府制定的干预措施在我市得到切实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抓好组织实施,跟踪监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确保实现市场物价稳定和商品供应正常。

二、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和实施的目的。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价格干预措施时,务必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其性质和目的,以指导具体各项工作的开展。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05〕2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05〕2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05〕2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05〕2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5〕26号),进一步明确责任,现就落实我市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必须站在前台,切实做好住房安置工作抓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是关系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更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务必走到工作前台,认真抓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督办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2005〕2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落实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目标任务作了责任分解,并决定: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庭继岗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合江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督查督办工作;副市长李小端具体负责泸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的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茂华具体负责纳溪区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督查督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古蔺、叙永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督查督办工作;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江阳、龙马潭区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的督查督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各区县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此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务必保证在今年年底前让失地农民搬入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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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
彻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贯彻意见
(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办于10月3日原文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并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5号),现根据国家和省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油蔬菜价格。

一是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今年晚秋粮食、蔬菜播种面积、积极引导农民出售手中余粮等,努力扩大市场供应。

二是粮食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的粮食收购形势和价格趋势,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
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充实库存,为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打下物质基础,并把握地方储备粮轮换节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

三是财政和粮食部门要认真研究粮油储备方案,创新粮油储备方法,增加粮油流动储备量,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按程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

二、加大调控力度,稳定猪肉价格。

一是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搞好猪肉储备资金补贴。

二是继续狠抓500万头生猪产业工程,推进生猪生产发展;三是认真研究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建成祖代IPC猪场1个,并规划再建一个;四是适当增加发展能够替代猪肉消费、短期见效的鸡、鸭、鹅等禽和相应的鲜蛋生产以及肉牛、肉羊生产,保证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五是商务部门要负责引导本地重点肉类加工销售企业,在市场出现供应不足或价格异常时,将猪肉产品投放本地市场,以增加猪肉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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