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运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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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1、货运代理人概念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美国在1998 年的《航运改革法》中,对货运代理人如下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指通过公共承运人发送货物,代表托运人订舱或者以其他方式安排运输所需的舱位,及制作单证或处理与该货物运输有关事宜的人。

”显然,采用了货运代理人的狭义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含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和收款。

”而法国、英国和我国一样,采用了广义的定义方式。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货运代理业的含义,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显然,从事货运代理业的人即货运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的特征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二)无船承运人1、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起源于美国。

《美国1984 年航运法》将无船承运人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

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

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下载)。

(五)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2、附加费满24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予以公开。

(十三)备案运价为基本港运价。

基本港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办法、资质认证和客户关系管理1.1货代和无船承运人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原来货代可以与货主、船代签合同,但是现在提单上能出现货代的名字,而无船承运人则不可以。

2、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3、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5、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一般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

6、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定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货代则不能。

1.2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1.2.1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无船承运人在货物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船舶,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本文将介绍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方式。

一、接受货主委托无船承运人从货主那里接受货物运输的委托,并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在接受委托时,无船承运人需要确认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条款、运输要求等信息,以便为货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安排货物出运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货主的运输要求和货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船期、航线、承运人,并安排货物的出运。

在安排货物出运时,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船公司、货运代理、报关行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三、签发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无船承运人会向货主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的运输单据。

提单上会注明货物的详细信息、装卸港口、船期等内容,并由无船承运人承担货物的运输责任。

货主可以凭提单进行货款的结算和货物的提货。

四、处理异常情况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货物损坏、延误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随时关注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主的利益。

五、结算运费和费用在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后,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货主进行运费的结算和相关费用的分摊。

运费和费用的结算涉及到各种因素,如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地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六、提供售后服务为了保持与货主的良好合作关系,无船承运人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协助处理投诉、解答疑问等。

通过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无船承运人可以增强与货主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总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与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无船承运人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无船承远人

无船承远人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 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 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 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 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 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 (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 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 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Hale Waihona Puke 无船承运人是指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 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 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 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 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 联运服务中,国际贷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 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 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 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 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 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 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 额。

货物运输中的运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运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运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货物运输是供应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运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运费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一、运费计算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费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针对常见的陆运、海运和空运三种运输方式进行介绍。

1.陆运陆运是指通过公路、铁路或内河等陆地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在陆运中,运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距离计算:根据货物的运输距离来计算运费,通常以公里为计量单位,并根据距离的远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费用的核算。

(2)按照重量计算:根据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运费,通常以吨为计量单位。

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计费重量(即货物的体积与密度的关系),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运费的计算。

(3)按照体积计算:对于体积较大而重量较小的货物,可以按照货物的体积来计算运费。

通常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并根据一定的费率对货物的体积进行计算。

2.海运海运是指通过船舶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

在海运中,运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集装箱计算:对于整箱货物,可以按照集装箱的尺寸和数量来计算运费。

通常以20英尺或40英尺集装箱为计量单位,并根据集装箱的数量和目的地的距离等因素进行费用的核算。

(2)按照船舶吨位计算:对于散货或分散装载的货物,可以按照船舶的载重吨位来计算运费。

通常以吨为计量单位,并根据货物的重量、装卸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费用的核算。

(3)按照航程计算:对于长途海运,可以按照航程的远近来计算运费。

通常以海里为计量单位,并根据航程的长度、船型的不同等因素进行费用的核算。

3.空运空运是指通过飞机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

在空运中,运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重量计算:对于空运货物,通常以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运费,以公斤或磅为计量单位,并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计费重量来进行费用的核算。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差别尽人皆知,货运代理长久以来饰演着两重角色———代理人(agent) 与自己 (principal)。

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能够作为出入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能够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出入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拜托,以拜托人名义或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出入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拜托,签发运输单证、执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FIATA 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好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划分为代理人与自己。

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向来以来被人们以为很神奇,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详细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一定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划分。

第一,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任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差别是如何的呢?下边从四个方面分析:1.两者的业务不一样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质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往常将多个货主供应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质承运人洽定舱位,固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供应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余服务,但这些服务并不是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

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有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托运费、结算及交托杂费等。

2.两者合用的法律不一样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条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 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 客户)之间签署的是书面的运输拜托协议,两者之间是拜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合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拜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因为当前国际上还没有特意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条约,因此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行防止地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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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运费核算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与分类
2.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
3.无船承运人的运费核算方法
4.无船承运人的优势与挑战
5.结论
正文
一、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与分类
无船承运人是指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但在实际业务中,他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以分为承运人型、转运人型和运输代理型。

二、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三、无船承运人的运费核算方法
无船承运人的运费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成本:包括货物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仓储费用等。

2.代理费用:包括代理佣金、报关费、检验费等。

3.保险费用: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风险,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用。

4.其他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战争险等其他特殊费用。

四、无船承运人的优势与挑战
1.优势:手续简便、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可以灵活选择运输方式等。

2.挑战:责任重、风险高、运输成本控制困难等。

五、结论
总之,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承担运输责任和组织全程运输,为货主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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