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
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
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下载)。
(五)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2、附加费满24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予以公开。
(十三)备案运价为基本港运价。
基本港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水路运输管理

港口管理
01
02
03
港口规划
合理规划港口布局,优化 港口功能,提高港口运营 效率。
港口设施建设
建设和完善港口基础设施 ,包括码头、仓库、堆场 等,以满足货物装卸和存 储需求。
港口安全监管
对港口设施、船舶、货物 等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港 口运营安全。
航道管理
航道建设与维护
建设和维护良好的航道设 施,包括航道、船闸、桥 梁等,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
安全管理
安全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
安全检查与评估
定期对水路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 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救援与处置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水路运输事故和突发事 件,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03
水路运输管理的主要内容
船舶调度与运营管理
船舶调度
详细描述
电子数据交换通过使用统一的标准和协议,实现不同组织之间的数据自动传输和交换。 在水路运输管理中,电子数据交换可以用于船舶、港口、海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
提高物流效率和运输安全性。
全球定位系统(GPS)
总结词
全球定位系统是一种卫星导航系统,能够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位置定位和导航服务。
详细描述
全球定位系统通过接收来自卫星的信号,确定船舶或车辆的地理位置。在水路运输管理中,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帮 助船舶进行精确导航,提高航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全球定位系统还可以用于货物运输的跟踪和监控。
该船队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倡议, 加强与国际航运界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 候舶能源消耗的现状和问题,如高油耗、高排放等。
应对策略
推广节能技术,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船舶设计,提高能效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交办水函[2015]985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98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组织开发了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拟于2015年12月30日起开展系统中的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工作。
现将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办理范围适用于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以及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航运公司基本情况。
国际航运其他业务、港澳航线业务行政许可上线试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网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企业)通过8.0版本以上的IE浏览器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申报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进入后,方可开展业务申请和信息报送。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网上电子身份证书(以下称“电子密钥”)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管理端门户网站”),在网上进行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15个工作日,但不含相关公示时间)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注意事项(一)使用前请参阅系统登陆页面文件下载区的《综合门户子模块用户使用操作手册》《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管理子模块用户操作手册》《电子密钥使用指南》等文件。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无船承运人在货物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船舶,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本文将介绍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方式。
一、接受货主委托无船承运人从货主那里接受货物运输的委托,并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在接受委托时,无船承运人需要确认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条款、运输要求等信息,以便为货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安排货物出运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货主的运输要求和货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船期、航线、承运人,并安排货物的出运。
在安排货物出运时,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船公司、货运代理、报关行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三、签发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无船承运人会向货主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的运输单据。
提单上会注明货物的详细信息、装卸港口、船期等内容,并由无船承运人承担货物的运输责任。
货主可以凭提单进行货款的结算和货物的提货。
四、处理异常情况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货物损坏、延误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随时关注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主的利益。
五、结算运费和费用在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后,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货主进行运费的结算和相关费用的分摊。
运费和费用的结算涉及到各种因素,如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地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六、提供售后服务为了保持与货主的良好合作关系,无船承运人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协助处理投诉、解答疑问等。
通过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无船承运人可以增强与货主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总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与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无船承运人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办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改为备案,我省注册的无船承运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已备案企业终止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二、我省企业已取得交通运输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进行备案。
三、无船承运企业及分支机构须登录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未进行系统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忘记登录账号密码的企业可更换登录用户信息重新注册,注册过程中业务种类选择“国内、国际、海峡邮轮及港口业务”,上级机构选择“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业务选择菜单选择“申报系统国际航运菜单”。
登陆系统后选择“备案业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进行备案,备案类型选择“新增”。
其他登录问题可以在网站中文件下载板块查看“注册问题Q&A”文件,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寻求解决。
四、无船承运企业备案完成后,登录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进行运价备案。
五、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我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
六、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厅水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一、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取样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和从事货物样品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除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理货机构取样、制样、送检人员(以下简称取样人员)应具备货物抽样与检验基础知识,经由中国理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样人员对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二、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诚信管理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理货协会对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实施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更新。
海上生命安全(SOLAS) 总重验证(VGM)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说明书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6
总重验证
VGM表格与上传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1 下载VGM模版并填写VGM表格;
2 选择文件并上传至我的OOCL中心
(MOC);
3 上传后,上传状态将会显示在“上传VGM
Excel 文件结果” 区域;
4 相关当地政府要求托运人声明,您必须通
过点击“我同意”复选框来确认您的申报;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13
如果您选择 Method 2作为称重方式:
系统会提供皮重和最大的毛重数据供您参考。
5 输入“Cargo + Dunnage Weight” 并选择单位(或者 您可以直接输入VGM申报值和单位)
6 点击 “Next” 到下一步
提交的计算重量是基 于皮重和您的货物+填 充物的重量 。
海上生命安全(SOLAS) 总重验证(VGM)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最新版本日期 2016年7月18日
东方海外提供给托运人提交总重验证(VGM)申报的“电子提交渠道”:
我的OOCL中心
P VGM申报电 子归档步骤简单 P 可接受批量申 报 P 可方便查询历 史申报数据
OOCL Lite
P 通过您的手机 应用软件OOCL Lite App随时随地 提交VGM申报
修改VGM申报记录来完成您的 VGM申报。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9
有待总重验证
申报的订舱将会显 示在我的OOCL中心 首页“待办事项” 中。
“货柜VGM申报状态” 总和页面让您能快速 浏览您订舱的总重验证申报状态
总重验证申报电子提交用户指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操作指南
2019年4月起,无船承运业务备案通过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办理。
各级管理部门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进行业务处理,申请人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端”()进行业务申报。
申请人如果没有本系统的帐号,需先进行注册。
无船承运人注册流程:
点击首页用户登录模块的注册按键。
图1-用户登录模块
曾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不含上海地区无船承运人及及通过上海地区代理机构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境外企业)通过注册界面中的“已有证书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新增帐号”功能进行注册。
图2-已有证书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新增帐号
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上海地区无船承运人及通过上海地区代理机构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境外企业,通过“企业注册”功能进行注册。
这是由于无船承运业务改为备案之前,上海地区的无船承运业务不在本系统进行审批,故上海地区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在本系统中收录不全。
验证企业信息时,只填写企业名称(务必与无船承运资格登记证中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公司名已变更先用旧名称注册后后再在具体业务中进行变更。
)
图3-企业注册
所属机构及业务权限信息,业务种类选择:国内、国际、海峡、邮轮及港口业务。
上级机构选择本省或本市航管部门。
业务选择菜单选择:申报系统国际航运菜单。
否则无法进行备案业务。
图4-所属机构及业务权限信息的选择方法(注意上级机构各企业要选择本省或本市的
管路部门)
无船承运人注册注意事项:
1.如果有上海地区的企业或代理机构发现通过企业注册功能注册时提示“该企业已存在!”,是由于该公司已在系统中注册过或系统中收录过该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等证书信息。
也请通过“已有证书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新增帐号”进行注册。
2.申请人务必注册本公司的帐号进行业务申报,切勿用A公司的帐号为B公司进行业务申请。
尤其拥有子公司的公司和为多家境外企业申报的代理机构。
3.注册时请注意,系统登录名只能包含小写字母。
密码必须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中的三种。
每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帐号。
4. 所属机构及业务权限信息选错的企业,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的个人资料-修改,重新选为正确的,即可正常进行业务申请。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操作:
1.在登录界面中,认证模式使用默认的:用户名认证。
输入注册时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点击登录。
成功登录后点击应用系统中的运政业务申报。
图5-应用系统-运政业务业务申报
2.进入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政业务的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界面。
图6-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
3.点击左侧MENU中的备案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图7-MENU-备案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4.补全申请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并点击提交。
备案类型选择务必选择新增(此处的新增特指无船承运业务下放至各省审批后的备案业务新增,与旧有的无船承运资格登记证无关,故无论是否拥有无船承运资格登记证第一次办理备案业务时都选择新增。
变更是在已经通过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后进行企业信息修改所用。
终止是申请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所用。
)
图8-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填报界面
5.提交成功后,会生成申请信息编号,可在代办事项的进度查询列表(默认已提交)中查看审批状态。
图9-代办事项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业务注意事项:
1.备案业务审批通过后,可在首页办理结果中输入申请人进行查询。
2.首页资质查询中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企业,展现的是拥有旧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有效企业无关。
在该界面无法查到备案成功的企业。
3.退保业务与备案业务无关,也不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办理。
详情请咨询本省审批机构。
4.审批工作是由各省航管部门进行,如需了解进行中的业务审批状况,请致电对应省份的航管部门咨询。
本系统客服无法解答审批的问题。
省港航管理中心航运处咨询电话:陈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