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安排部署,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现就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9年度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为550亿千瓦时(用户侧,折算发电侧为620亿千瓦时),年度交易规模按500亿千瓦时左右组织,年度交易签约结果与550亿千瓦时差额部分纳入月度交易。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中发〔2015〕9号文颁布前核准的统调煤电机组不限机组容量大小,均可进入市场。
不进入市场的机组,在年度优先发电计划中只按比例安排调峰、度夏及供热电量,不再安排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量计划;中发〔2015〕9号文颁布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限容量大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进入市场。
(二)电力用户经审核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的履约保函(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可开展河北南部电网的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一)时间安排2018年12月启动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开展2019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及1月份月度交易,交易组织时间由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优化安排。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定的。
该细则将包括交易实施的原则、流程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
一、交易实施原则1.公平竞争:交易实施应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电力企业平等参与,依法享有交易权益。
2.需求导向:交易实施应注重用户需求,优先满足社会公益电力需求,强化供需对接。
3.优化配置:交易实施应根据资源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电力资源的调度和分配,优化电力供应结构。
4.风险管理:交易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电力企业在交易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电力供需情况、交易量、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交易申报后,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进行撮合。
3.成交确认:交易撮合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交易合同,进行成交确认和签署。
4.交割与结算: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交割和结算。
三、交易规定1.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协商交易、招标交易等方式,供需双方可以自主决定交易方式。
2.交易时长:交易可以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签订不同交易合同。
3.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
4.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电力品种、交易量、价格、交割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具备法律效力。
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交易实施应由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细则的交易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交易实施应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公开,及时发布交易结果和相关数据,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五、附则1.本细则暂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经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的批准,可进行适当修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冀政字〔2016〕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省南部电网年度交易目标完成情况,我委拟在目前已准入电力用户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了规则明确、组织有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市场化交易体系,改革成效明显。
此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拟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电力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在这四个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经验丰富的重点行业先行先试,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
二、用户准入条件我省四大行业电力用户用电量占比较大,涉及企业多,影响面大,我们鼓励四个行业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确认、第三方咨询单位基本要件审核及网上公示,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审核,将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2。
三、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保障性项目开发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进一步落实用地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强与电网公司沟通衔接,确保风电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请各市加强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应与下达计划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
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
知
(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
南网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大唐河北分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华能河北分公司、南网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做好2010年电力平衡和保障工作,促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通过对2010年南部电网发电能力及全社会用电需求分析和预测,在征求电网和各发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了《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好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提出
如下要求:。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南方地区电力市场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南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交易也变得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
2. 原则,本方案制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南方电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电力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直接交易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提高电力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加强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5. 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积极推动南方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电力跨区域交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南方电力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参与电力交易。
2. 技术支持,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提升电力市场信息化水平,提高电力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 安全保障,加强电力市场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4. 法律保障,完善电力市场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总结。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推动南方地区电力市场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PPT学习教案

机
务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企业分摊(分配)。相
制
关考核费用包括非计划停运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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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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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第7以页上/共的30电页 力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跨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省
交易组织和申报。
跨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
区
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电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
第8页/共30页
章节
1、总则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 条) 内容概述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2、市场成员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场准入与退出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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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高效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全年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约为750亿千瓦时(用户侧),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年度交易签约电量不低于2021年用电量的80%。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全部统调机组(详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按期提交了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的售电公司。
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电力用户关系确认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向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售电公司与代理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后提交至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售电业务代理关系确认。
四、交易组织安排(一)交易类型与时间要求2021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开展,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安排交易组织时间,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交易组织工作。
月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逐步缩短交易周期,适时开展月内(多日)交易等工作。
(二)交易时段划分2020年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按本方案规定时段划分标准分峰(含尖峰)、平、谷(含双蓄)时段约定电量、电价,参与分时段交易;2020年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时段交易。
时段划分标准(模拟运行):(1)尖峰时段:6、7、8月的17-18时、20-22时;(2)高峰时段:15-23时;(3)平段时段:8-15时、23-24时;(4)低谷时段:0-8时。
(三)交易电量1.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应参与交易,直接交易电量为用户用电量。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必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机组全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不超过5000小时,背压机组不受该条件限制。
发电企业结算电量按用户侧直接交易电量计算。
3.售电公司交易电量不高于以下三个条件最低值:(1)按照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对应的售电规模电量;(2)按照公司资产总额对应的售电规模电量;(3)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各发电集团所属售电公司均视为同一投资主体,包括其所属或参股投资公司),2021年全年交易电量之和不超过全年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的8%。
4.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次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净值(多次售出、购入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的20%。
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次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净值(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的20%。
(四)交易价格1.电力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2.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3.市场用户用电价格由电力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有关规定支付基本电费。
4.为确保市场运行平稳,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同的市场主体,暂定平段价格作为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按照现行目录电价上下浮比例分别形成尖峰、峰段、谷段、双蓄交易价格,其中尖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6倍,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4倍,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6倍,双蓄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5倍。
5.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须承担电价(含分时段)变化带来的风险。
6.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五)分时段交易安排1.分时段交易按两个阶段开展,即模拟运行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
2.在模拟运行阶段,发电企业实际结算以合同各时段电量之和作为合同交易电量,以平段价格作为合同交易价格执行,发电企业执行基准价电量暂按月滚动调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结算以合同各时段电量之和作为合同交易电量,以平段价格作为基准,按2020年峰谷时段划分和目录电价上下浮比例执行。
3.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模拟运行情况,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转正式运行具体方案,经河北南部电网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批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五、合同签订与调整(一)实行信用服务机构见证签约由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作为公共信用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为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开设交易合同见签专用账号,提供相关交易合同信息查询、浏览权限,实行见签。
(二)规范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子合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场主体将《河北南网电力交易成交结果确认单》和《河北南网市场主体入市协议》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交易平台相关功能,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利用交易平台签订要素齐全的电子化规范合同。
(三)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调整机制河北电力交易中心逐步完善电力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按月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年度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调整,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提供市场化手段。
六、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执行,如遇调整按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七、计量1.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按照满足电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结算的要求,及时将计量数据提交河北电力交易中心。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用户用电信息披露工作。
2.发电企业应合理安排计量装置改造计划,确保本企业计量装置符合要求。
八、交易结果执行为确保电网安全裕度,降低因潮流分布不合理导致电网阻塞的风险,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执行交易结果。
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及电网运行需要等引起的违约、偏差考核或对市场有关方的影响,电网公司及其所辖电力调度机构不承担经济责任。
九、结算与偏差考核(一)建立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市场主体交易结算按《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月清算、结账。
(二)批发市场结算分时段交易模拟运行阶段,批发市场偏差结算相关参数及规则如下:1.批发交易用户(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超用电量或者少用电量设置两段惩罚系数。
其中,超用电量在当月购入电能量净值5%以内部分,U1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1.1;少用电量在当月购入电能量净值5%以内部分,U2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0.9。
2.发电企业年度执行基准价电量实际完成值与合同的偏差设置两段惩罚系数。
其中,超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1取值1,其它部分K1取值0.8;少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2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1.1。
3.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造成的购电成本损益,以及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侧的电量费用与发电侧的电量费用之间的差额,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入市机组。
(三)零售市场结算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2),按其约定提供零售结算依据。
十、工作要求1.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交易规则》,提前发布交易公告,确定交易时间、组织方式、合同签订要求、结算规则等,做好信息发布。
针对分时段电量、分时段报价、偏差考核、规范签约等内容,做好宣贯培训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
提前完善交易平台,确保年度交易组织顺利进行。
2.电网企业应在交易公告发布前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公布有关历史用电曲线。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不得附加任何与电力直接交易无关的条件。
3.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与全年结算电量比例超过90%的,将在信用评价中提高评价等级,适当优先安排合同电量转让、调整等。
4.各市场交易主体要按照《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参与交易,平等协商,自主交易,严禁串通报价、恶意报价和扰乱市场秩序。
对不按要求参与交易恶意制造偏差的市场主体,将视情况加大偏差考核。
若发现市场交易出现异常行为,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干预措施,并报我委、华北能源监管局。
5.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职责,分析电力交易运行情况,对需要完善或调整事项经认真研究后及时报我委。
建立中长期交易跟踪及信息披露机制,按月跟踪并向我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各类市场主体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我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6.交易组织、安全校核、信息发布、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等均按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信息由河北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交易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登陆微信,搜索公众号: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7.各市场主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化手段进行协商沟通,避免因交易组织出现人员大范围聚集情况。
8.未尽事宜,由我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研究决定。
附件:1.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入市发电企业名单2.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附件1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入市发电企业名单年11月30日。
附件2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2021版)合同编号:HELS-售电公司简称首字母(如SHSDSD)-202101001 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公司):说明为保障售电公司与其签约零售用户结算工作有序开展,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特制订《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2021版)》(以下简称“结算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