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补充,对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前移。
根据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整体提高我院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水平。
一、评审目的
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分析我院产科危急症诊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善产科服务质量。
3、建立和培养院级评审专家队伍,使产科危重症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提高危重症幸存者的生存质量。
二、评审对象及评审时间
每半年1次,对本院符合危重症孕产妇标准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成立危重症孕产妇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临床、妇幼保健工作。
由分管业务副院长、医务科主任、产科、ICU、感染、血液科、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
四、评审方法
根据产科危重症诊断标准,筛选出产科危重症病例,对本院产科、妇科住院病人发生的产科危重症的医疗服务提供情况,依据评审流程进行调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每次进行不同类型的2份典型病例的评审。
五、结果应用
及时总结每次评审结果,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抄告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正。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1例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分析

临 床 研 究
6 例 孕产妇死亡评 审结果分 析 l
崔秀 琴
( 河南省漯河市妇幼保健院 河南漯河 42 0 ) 6 00 【 要 】本文 通过 6 例孕 产妇 死亡 的 原 因分析 , 摘 l 最终得 出结论 , 并提 出相应 的干 预措 施 。 【 关键 词 】孕 产妇 死亡 原因分析 【 图分 类 号 】R7 中 1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文章 编 号 】1 7 — 7 2 2 0 )2a一0 1 —0 6 4 0 4 (0 8 0 () 0 4 1
3 5 干预措 施 .
水平的重要指标。 孕产妇死亡不仅受医疗方面的影响, 而且还受个人
家庭 及各 种社会 因素影 响 , 用 WHO《 应 十二格 表)方法评 审 孕产妇 ) 死亡 病 例 , 较全 面地分 析导 致孕产 妇死亡 的各 种 因素。 将我 们01 06 ( 十二格表》 评审孕产妇死亡情况总结分
造 条件可 避免死 亡 、 不可避 免死 亡。 2 结果
3 5 1 强化政府 职能 , 大投入 各级政府应 重视妇 幼保健工 作 , .. 加
加强领导,引导社会舆论给予妇幼卫生事业关注和支持 , 设立 《 母婴
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对妇幼卫生事业的经费和政策投入 。 , 35 2 加 强健 康教 育宣传 , 高孕产 妇 自我保健 意识 是降 低孕 .. 提 产妇 死亡率 不容忽视 的问题 。 353 加 强医务人 员技 术培 训 , .. 提高产科医疗 水平 。各级卫生行 政部 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通过采 取学历教育 、 临床进修 、 务培训 , 业 特 别是产科 出血防治 知识 的培训等 , 力提高妇 幼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 。 努 3 54 提 高住 院分娩率 是 降低孕产 妇 死亡率 的重 要对 策。 方 .. 一 面要加 大 妇幼保 健宣 传 力度 , 变群 众就 医行 为 , 方面要 进一 步 改 另一 做好 《 母婴 保健 法》执 法监督 工作 , 缔 、 击私人 接生 。 取 打 35 5 要进 一步加 强 乡镇卫生 院建设 , .. 提高综 合急救 能 力。 356 建立健 全三级 妇幼 保健 网络 , .. 提高孕 产妇 系统 管理 质量 , 加 强高 危孕产 妇分 级管理 , 证 “ 保 绿色 通道 转运 畅通 。 35 7 进一 步拓 宽 “ .. 降消”项 目的 覆盖 面 , 用 “ 应 降消 ”项 目 理 念 , 孕产妇保 健工作 , 困孕产妇 实行住院分 娩 , 价收费及 做好 对贫 限 补助, 保证 贫困孕 产妇 能享 受到平 等的 医疗服 务 , 减少 产科风 险 。 参考文献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
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
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一、评审目的1.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 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 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 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 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a.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b. 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c. 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d.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e. 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a. 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三、评审流程1. 评审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2. 评审准备:评审专家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病历、病案调查、转诊抢救记录等。
3. 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在充分了解病例情况后,召开评审会议,对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讨论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4. 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会议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死亡原因、相关因素、干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5. 评审反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并要求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6. 评审总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要点1. 评审专家组应重点关注孕产妇死亡的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和相关因素;2.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病例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建议,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 评审专家组应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的逻辑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点评;4. 评审专家组应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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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本报讯(记者李季)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河南
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实施方案》,明确在前期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的延伸和发展。
《实施方案》依据《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2021版)》《孕产妇危重症
评审指南》,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从评审目的、评审对象、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评审原则、评审工作要求、评审效果评价、息收集和专人负责等个方面规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针对危重症孕产妇入院至出院的医疗服务与管理各环节因素细化了评审流程,有效指导各级评审专家对所评审病例的每个医疗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探讨与分析。
河南要求,各地要严格依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规范开展评审,并做好相关息收集上报工作,定期对评审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妇幼健康决策,减少和避免孕产妇不良妊娠,降低死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