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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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该细则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次,细则强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生物医药等,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十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须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和延续手续。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须提前申请延续手续,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若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内容或范围,也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细则还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和暂停做了具体规定。

一旦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或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撤销或暂停企业的许可证。

被撤销或暂停的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整顿问题,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经过整改后,企业可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但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最后,细则还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同时,执法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程序、加强监管和执法,提高了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布日期】2005-09-15【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首先,该《实施细则通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许可证的种类与申请、许可证的批准、许可证的期限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这些章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整个通则遵循了章节明确、条款清晰的原则,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规。

其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的设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许可证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非常全面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通则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和执法力度。

最后,该《实施细则通则》是在上一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修订,通则更加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强调了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加强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通则还加强了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手段的创新,推动了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2024年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通则的贯彻实施,可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则还对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生产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

2.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4.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

四、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人资质的核实、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评估等。

3. 若初步审核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4. 核查和评估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

五、许可证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2. 申请续期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续期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续期。

4. 若申请人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或者暂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质量、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抽查等。

2.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3.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查处,责令其停产、罚款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在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细则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保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促进工业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1.1 生产许可证的概念: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干合法生产工业产品。

1.2 生产许可证的作用:生产许可证是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有效监管企业的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1 申请程序: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2 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同时还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2.3 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生产许可证,可以合法生产工业产品;若审批未通过,企业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

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3.1 生产规范要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3.2 质量管理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设备、质量记录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以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风险。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质量抽查等,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审批、颁发、监督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机构和企业。

三、术语定义1. 工业产品: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和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2. 生产许可证:指由相关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生产特定工业产品的证书。

3. 申请人:指企业或个人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主体。

4. 相关机构:指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颁发、监督和管理的政府部门或授权机构。

四、申请程序1. 申请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技术资料、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

3. 受理与审查:相关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或说明的要求。

4. 审批决定:相关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并作出许可证颁发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 许可证颁发:相关机构应在审批通过后,颁发有效期限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产品范围、生产规模、许可证号等信息。

五、监督与管理1. 定期检查:相关机构应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其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许可证要求。

2. 不定期抽查:相关机构可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

3. 处罚与撤销: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持证企业,相关机构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可撤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信息公示:相关机构应定期公示持证企业名单、许可证信息等,以便公众监督和查询。

六、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申请和已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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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xx小编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

第五章终止与退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六)企业申请注销的;(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第三十六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十九条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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