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想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首先得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等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那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二、受理与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予以受理。
受理后,就进入了审查环节。
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现场核查则是监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看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核查人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三、许可决定经过审查,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会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等信息。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加强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质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个体食品生产者等。
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相关信息,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体食品生产者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食品生产标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也能够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加强了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监管
效率和监管水平。
总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一项必要的举措,有助于保障食品质量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案例)
A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X市 B企业(无许可证),A在B工厂内,新设“取证
危化品生产点”,未经许可审查,供B下属企业 使用 。 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注:无证生产、生产条件变化 第2条
第6条:相比80号令第7条(根据《管理条例》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本规章直接授权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审查发证工作。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第43条) 第7、8条:相比80号令,内容、位置有所调整。 适用范围:条例 目录 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条件、受理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10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 执照 。 第12条:相比80号令,去掉附件,呼应149号令, 统一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删除了80号令第16条关 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理由:与行政许可 法不符,受理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一、修订必要性 二、修订过程 三、主要内容 四、问题
一、修订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 下简“《办法》”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全面 提高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2013年8月,第三次印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直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专门沟通, 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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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引言
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其重
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促进各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
建立健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制定、申请、审批、颁发
以及监督和惩处等方面阐述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措施。
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要性
1. 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生产许可证管理,可以规范企业
的生产活动,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生产许可证管理可以筛选出合格的企业,
引导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减少低质量、劣质产品的生产。
3. 建立信任体系。
生产许可证是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基础,通过
许可证的颁发,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 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责任。
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企业遵守法律
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劳
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制定
1. 立法和制定标准。
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
定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
2.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统一的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实
现申请、审批、颁发和监督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3. 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对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强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
四、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 申请条件和材料。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
和资质,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生产设施、人员配备、质量管理
制度等。
2. 审批流程和时限。
相关部门应规定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时限,加
强内部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尽量缩短审批时限。
3. 受理和沟通。
相关部门应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
与申请企业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审批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
帮助。
五、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 颁发程序和效力。
生产许可证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颁发,具
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2. 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3. 动态管理和更新。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及时更新企业的生产情况和许可证信息,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惩处
1. 监督责任和机构。
相关部门应明确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生产许可证的有效管理。
2. 惩处措施和程序。
对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确保管理规则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七、总结
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视,落实管理措施,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为社会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