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暂行)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1. 起因与目的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车辆停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秩序和城市交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制定本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及停车场管理人员。

3. 车辆停放原则(1) 合法停放:车辆应当依法在规定的停车场进行合法停放,不得随意在非指定区域停放或占用道路、人行道。

(2) 有序停放:停车时应遵循交通规则,确保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3) 公平共享:停车场按照公平原则,对所有车辆提供相同的停车条件和服务。

4. 车辆停放禁止区域(1) 禁止在消防通道、医院门口、学校门口、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

(2) 禁止在机动车道两侧禁止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辆。

(3) 禁止在居民小区绿化带、步行街、公园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车辆。

5. 停车场规定(1)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设置合理的车位划分,确保车辆停放秩序。

(2) 停车场应保证通畅的车辆出入口,方便车主进出停车场。

(3) 停车场应配备规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设备,并明示公开,以确保公正计费。

(4) 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装置,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

6. 停车管理措施(1) 超时停车:对于长时间占用车位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如贴罚单、拖车等。

(2) 违停处理:对于在禁止区域停放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扣留、拖车等。

(3) 扰序罚款:对于在路口、人行道上私自停车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车主罚款并移车。

7. 罚则与处罚措施(1)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扣分、拖车等处罚。

(2) 对于多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车辆,将被列入违法停车黑名单,限制其参与车辆购买、销售、转让等活动。

8. 监管与投诉(1) 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监督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一、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法: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小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维护停车使用权力,特订立本方法,供小区住户、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并作为小区车辆平安管理的依据。

二、停车场使用范围:1.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供住户购买或租用停车位者使用;2.访客收费暂时停车;3.装修工程车辆指定停放;4.小区住户机动车指定停放;三、管理规定:1.小区内全部机动车停车位仅供车辆停放,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不负责保管,所收取的费用均为场地占用费和场地物业管理费用;2.如停车区域遇不行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将不担当任何责任;3.小区机动车停放规划4种专用停车区如下:a.地面、地下住户承购之专用停车区;b.地面、地下住户承租之专用停车区;c.访客收费暂时停车区;d.装修工程车辆专用停车区;4.小区住户需停放车辆,应先到管理处办理车辆停放记下,管理处按不怜悯况区分对待,在住户(使用人)按规定缴清租位费和管理费后申领《停车证》,管理处注册记下后给予车位编号并指定停放车位;5.车辆进入小区必需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平安检查并将《停车证》放在车内惹眼的位置;6.车辆进入小区及地下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章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从交通标志线行进;7.除规定区域内小区内禁止任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8.访客车辆则停放于收费暂时停车区;9.车辆停放以一车一位为限,如一家拥有两部(或以上)车辆要轮番停放,住户必需在管理处记下,获准后方可允许,若违规同时停放两辆车将依罚则处理;10.为避开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强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户车号,如车号变更,请住户立刻通知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11.车辆应停放于所属车位或指定车位,为维护住户专用车位权益,如有违规被占用,经查获或举报,管理处将依据相关规定商定对违规停车车辆举行处罚;12.车位全部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急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平安及卫生;13.各业主、住户应无条件协作管理处建立车籍管理资料;14.住户报废车辆不行任意弃置于停车场内,应通知管理处帮助处理,否则视同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视同废弃物处理,不得异议,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住户担当;15.车位全部权人(或产权拥有人)如将车位转让或出租(限小区住户)时,应亲手到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承购(租)户须凭相关权证、租赁或购买合同,原磁卡须换新卡,以便纳入正常管理;16.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开地面积水确保场地整洁;17.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通知管理处,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小区,车主应全程伴随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18.凡违背或侵犯本规定事项者,由管理处视情节斟酌处理,若状况紧张或事态严峻时,需举行排解障碍将临时限制车辆进出;19.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停车场仅为停车管理,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20.小区车辆专用磁卡及专用《停车证》,禁止转借他人或用于不同车辆,如遗失或损坏,请立刻向管理处办理撤销,重新申请,如有谎报遗失或延误挂失至不明车辆进入,将扣留车辆报警查办,并追究原持卡(证)人;四、平安规定:1.小区地下停车场规定停车最大速限每小时25公里,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请注重各入口的限高规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转弯、斜坡及停车区内等,请减速慢行;2.停车场内行驶车辆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平安;3.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以防物品失窃;4.停车设施损坏或机械操作不良,请立刻通知管理员处理;5.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恕不负责;6.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干净,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彻低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难;7.严禁装载危急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及停车场;8.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9.停车场内车辆请勿长时光慢速暖车及急速加油门,以免污染空气,产生噪音,影响健康;10.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11.车内不得放置危急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员如发觉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刻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灾难;12.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阻碍交通,并立即通知管理处帮助处理;13.停车时,请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开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14.为维护地下停车场的平安,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如为驾驶人之眷属,请妥当照看,以免发生危急;15.在停车场内实施车辆清洁保养或货物装卸,请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整洁,以保持干净;16.车辆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平安问题的状况,住户发觉后应尽快通知管理处帮助处理;17.严禁三轮车、自行车进入地下停车场,以维护人、车的平安;18.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当注重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区装卸后尽快离开,业主应全程监督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平安,如需较久停歇,请通知管理处;19.车场内各项设施如消防、通风及紧张设备,若非保管操作人员或状况危险,禁止任意触动,以免发生危急;五、小区内货物装卸停车管理准则:1.装卸货物采纳短时光装卸原则,以避开占用车道,超过三非常钟则强制驱离;2.装卸货物车辆进入小区应注重各类交通标志,因装卸货物造成他车或公共设施损毁的应负责所有赔偿责任;3.货物不行久置卸货区,应尽快完成装卸并清理四面环境,由管理人员检查无破坏及污染的驶离现场;4.凡运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时需凭管理处出门单方可放行,管理人员为平安需要可对车内货物及行李实施检查;5.邮件配送、紧张抢救车辆及住户搬入或搬出时可专案向管理处申请;六、机动车停放管理细则:1.承购地面专用停车位、长久租用车位的住户(管理处保留调节车位位置的权利)应到管理处办理车辆记下,申领《停车证》;2.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无《停车证》车辆驶入该停车位停歇;3.《停车证》为一车专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背,车场管理员有权收回《停车证》;4.住户遗失《停车证》,应准时到管理处记下备案,并重新申领并支付办证费,《停车证》每年更新一次;七、罚则1.进入小区的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受罚,车辆凭《停车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显然处)进出大门;2.凡有下列违规状况,经劝告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a.未按规定对位停车;b.一位停二车、一车占二位;c.超出停车线外,任意停车,影响出入;d.未停放在指定车位内;e.未张贴停车证(或暂时停车证);f.车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车;g.停车场入口或通道停车;h.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i.紧张出口车道;凡违规的车辆,管理处依据状况,劝告后仍违规者处罚金人民币200元。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日益增多,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停车场分类及开放时间1、本区域内停车场分为地面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2、地面停车场开放时间为每日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

3、地下停车场开放时间为 24 小时。

三、车辆停放要求1、车辆应按照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越线、压线或占用多个停车位。

2、机动车停放时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3、非机动车应停放于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摆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停车收费标准1、收费方式分为按时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

2、按时收费标准为:具体时间段内收费具体金额,超过具体时间段每增加具体时间段加收具体金额。

3、按月收费标准为:具体金额每月。

4、特殊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执行公务时免费停放。

五、车辆进出管理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遵守交通标识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2、领取停车凭证(如停车卡),并妥善保管。

3、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应交回停车凭证,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4、对于无停车凭证或未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停车场有权拒绝放行。

六、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并要求车主立即改正。

2、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停放的车辆,将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对车主处以相应的罚款。

3、因违规停放导致停车场设施损坏或其他车辆受损的,违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全管理1、停车场内配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管理人员应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如发生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车主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停车场管理方进行调查。

八、特殊情况处理1、遇恶劣天气(如暴雨、暴雪等),停车场管理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4年11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建、交通、工商、港口与口岸、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及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安排经营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时,应当及时改建或补建;已经建成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补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财政、国土资源、价格、人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证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和群众出行方便,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建设、城管执法和公安交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停车场(暂行)管理规定
一、院内停车规定:
1、进出医院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并听从车管人员指令;
2、严禁在医院的楼宇间、消防通道、路口及路面违章停车;
3、医院职工需遵守医院停车管理规定,严禁违章停车;
4、接送病人车辆及外来办事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违章停车。

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辆进出按照规定实行缴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标准执行;
2、车辆进出时需按指定路线,时速行驶,注意出入口行驶的情况,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禁止违章行驶;
3、车辆停放车位,不准压线或者占用其他车位。

停车后车主(司机)必须带走车上贵重物品并锁好车门,窗及后备箱,如车主因不慎丢失车内物品,车场不予负责;
4、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及超高车辆进入场内。

严禁在车场内加油,加电池及维修车辆。

严禁损毁场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5、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漏油、带泥及污物车辆不得驶入场内。

6、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自觉维护车场的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