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食品销售环节中的活动,并适用于全部销售对象为消费者的食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食品销售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2.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3.供应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4.加强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章食品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销售部门应严格依照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选定可靠的食品供应商。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2.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从源头掌控食品质量安全风险;3.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掌控体系;4.供应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检验证明。
第六条销售部门在与食品供应商合作之前,应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质、企业信誉和食品质量安全记录;2.食品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子采购、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3.食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检测本领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4.食品供应商的生产场合、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情况;5.食品供应商的质量风险掌控本领和售后服务本领。
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建立食品供应商档案,包含食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合作协议、评估和审核记录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档案更新和审查。
第八条销售部门应与食品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掌控第九条销售部门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掌控,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确保食品贮存和陈设环境清洁、整齐,避开污染和交叉感染;2.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要求,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3.定期检查和维护冷链设施,确保食品的温度适合;4.加强对食品包装、标签的检查,防止虚假标注和伪劣食品的流入;5.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对显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采取及时召回和处理措施;6.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认得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单位名称:签名: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帖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研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把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纵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1一、目的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为保障销售食品的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内容2.1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2.2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2.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2.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2.5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2.6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2.7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2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制度、溯源制度、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进货查验制度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农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四章溯源制度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追溯。
第五章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用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环境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处理,保证销售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企业信誉,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 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采购食品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处进货,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查验食品包装标识,严禁采购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 储存管理(1)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食品变质。
(2)根据食品种类、性质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工与销售管理(1)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遵守卫生要求,保持个人卫生。
(2)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安全自查(1)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自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5. 食品质量信息公示(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
(2)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和解决。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进货查验制度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销售者应当查验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证件,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
3. 销售者应当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
4. 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食品进行查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销售记录制度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记录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备查。
2.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还应当查验食品的标签,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销售。
3. 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记录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备查。
三、食品贮存制度1. 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并执行食品贮存制度,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销售者应当将食品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场所,并定期对食品贮存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3. 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品种、不同性质的食品混合存放,造成食品污染或者交叉污染。
四、食品召回制度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2. 销售者应当记录召回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备查。
食品销售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销售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销售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第四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销售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销售责任,确保食品从进货到销售的全过程安全可控。
第七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
第八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消毒销售场所,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召回程序。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档案,包括进货、销售、验货等记录,方便追溯。
第三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源头把关,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采购检验,对到货食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食品采购发票和验货记录,确保食品来源真实可靠。
第四章食品仓储管理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制定食品仓储管理制度,明确仓储责任,加强食品仓储管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食品仓库进行定期清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库存台账,对进出库食品进行登记记录,确保库存食品数量真实准确。
第五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监测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合格。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食品销售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销售场所、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电商平台等。
三、具体内容1. 食品销售许可证食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
2.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销售单位应明确食品安全的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3. 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及时退回或处理。
4. 食品储存和保管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储存和保管制度,规定食品的存放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定期对冷藏和冷冻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5. 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包装,并标注明确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确保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 食品销售环境和设施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卫生,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无害生物不得进入销售环节。
同时,应做好食品销售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7. 食品销售员培训食品销售单位应定期组织销售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销售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储存和销售食品。
8. 食品追溯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进货、销售、退货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情况。
9.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和上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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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6.食品贮运销售、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对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常温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适宜(按不同产品的具体要求)、干燥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
冷藏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湿度适宜的冷藏库中。
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5 - 15°C。
要求冷冻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18°C以下冷冻库中。
冷库要定期检查、记录温度、定期进行除霜、清洁保养和维护。
库房内安装温度表、湿度表。
冷藏库(柜)温度为-2℃~5℃以下。
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
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
对于需冷藏的食品,冷藏柜温度必须保证24小时在4℃以下,企业(商场)不得在夜间断电。
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
根据商品储藏要求进行相应的湿度控制。
冷冻和冷藏食品在装卸和出入库必须保证冷链的持续有效,任何环节中商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7.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即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生鲜商品,如: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对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索要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9.问题食品销毁制度: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害化处理,可以焚烧、掩埋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确保销毁残余物不污染环境,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内进行。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内容。
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1.食品召回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食品经营者召回。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帐。
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
其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12.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公布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13.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14.散装食品销售、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5.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申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观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