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6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牌子。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
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省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研究提出全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
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负责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
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参与拟订全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全省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防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委厅[2000]69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28【实施日期】200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6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为加强省委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导,经省委同意建立中共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党委)。
省国防科工办与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党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国防科工办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化工厅承担的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职能,省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职能。
2.原省计委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及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
3.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军品配套和整机科研工作以及核电建设管理的职能。
4.各军工(集团)公司原在川的派出机构(四川核工业局、四川航空工业局、四川航天工业局)承担的政府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全省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三)下放的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不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省属军工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的职责。
(二)将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等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三)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加挂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
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直属机构,设中共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职能转换,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进行间接调控,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三)负责地方军工军品科研生产资格初审和申报;负责军工计划项目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组织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军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协作配套等各项任务;负责军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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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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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98年)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管理以及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三)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四)将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逐步将各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
(五)将核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核电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六)将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原国内贸易部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指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科研规划,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