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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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从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一、责任与管理制度: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2.建立健全炼钢厂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职责。

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定期组织对炼钢厂内的各个环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2.制定具体的排查项目和标准,包括设备设施、生产工艺、作业操作等方面。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确保排查结果准确、完整、可追溯。

三、隐患整改制度: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及时整改,并建立整改追踪记录。

2.对于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3.整改完成后,进行验证,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复核,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四、隐患警示教育制度:1.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组织隐患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引导员工从他人的事故中吸取教训。

3.建立隐患排查奖惩制度,对于发现、报告和整改隐患有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奖励。

五、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职责和行动程序。

2.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3.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督检查制度: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炼钢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各方安全合规。

3.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总之,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炼钢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指针对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一系列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措施,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____)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炼钢厂安全制度

炼钢厂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职工、临时工、实习学生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炼钢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炼钢厂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炼钢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炼钢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炼钢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副厂长、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炼钢厂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赛等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九条炼钢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应急演练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

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区域、所有设备、所有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整改;(四)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会议,分析总结排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跟踪、督促整改;(四)定期向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排查情况;(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章排查范围及内容第八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一)生产工艺环节;(二)设备设施;(三)作业环境;(四)人员操作;(五)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一)生产工艺环节: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因素;(二)设备设施: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老化、损坏、漏油、泄漏等安全隐患;(三)作业环境:检查作业场所是否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四)人员操作:检查员工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作业等安全隐患;(五)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前言炼钢厂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措施必不可少。

为了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我们制定了这个《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排除炼钢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高炼钢厂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工作原则1.全员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该由全体员工来参与。

2.科学管理:排查治理工作应该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3.及时性: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该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整体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该与企业的整体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

四、制度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1)定期排查:每月对炼钢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专项排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工序进行专项排查,确保没有盲区。

(3)随时排查:对于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需要随时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2.隐患的治理(1)隐患整改方案:对于发现的隐患,应该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整改工作。

(2)整改期限:对于各类隐患,应该按照不同的情况给出不同的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3)整改验收:对于整改工作,应该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1)制定应急预案:制定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

(2)定期演练: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

(3)演练复盘:对于演练结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4.员工培训和教育(1)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技术培训:对于重点工序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5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掌握生产动态过程以及职工思想行为、操作环境、生产工具、设备和设施状况的变化,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原则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要求、有具体计划的“五有”方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到“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三定”:即定防范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不推”:即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至分厂,分厂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行为;查动态;查隐患。

4、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4.1综合性检查:分厂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厂主管领导及各车间有关人员参加;车间每周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班组每日一次安全检查。

4.2专业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四次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器、压力容器、起重、厂房结构、各介质管道、防火防爆防煤气以及防尘防毒等项的专业性检查;由分厂安全生产科及机动科联合组织,有关车间相关负责人参加。

4.3季节性检查:指夏季“四防”,冬季“五防”的检查。

“四防”即:防暑降温,防触电,防雷击,防食物中毒。

“五防”即:防滑,防冻,防火灾,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

5、具体要求5.1各级、各项检查都要填写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表,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档案,对安全检查工作做好记录,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存档备案。

5.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步登记,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限期内没有解决的单位,安全生产科有权处罚。

5.4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不按时整改隐患而发生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各车间每周一次自查自纠,除要求建档外,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炼钢厂各个生产车间、办事处、仓库等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责任人为各车间主管。

第三条炼钢厂应严格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令、规范要求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的目的和原则、隐患排查的组织、责任和要求、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方式、隐患排查的周期和程序、隐患排查的整改、验收和记录等。

第二章隐患排查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隐患排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炼钢厂安全生产。

第六条隐患排查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及时整改、持续改进等。

第三章隐患排查的组织、责任和要求第七条隐患排查工作由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各生产车间、办事处、仓库等配合工作。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应设立隐患排查小组,由车间主管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本车间的各岗位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等。

第九条隐患排查小组负责本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生产车间的各岗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排查责任,对本岗位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

第四章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方式第十一条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观察法、调查法、检测法、分析法、交流法等。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的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排查等。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用电设备、作业规程等。

第五章隐患排查的周期和程序第十四条隐患排查的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的程序包括制订隐患排查计划、召开隐患排查会议、组织实施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等。

第六章隐患排查的整改、验收和记录第十六条发现隐患后,隐患排查小组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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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23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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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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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
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
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
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
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

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
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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