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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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5日/第005版新视点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当年10月被暂停、2002年6月被彻底停止实施5年后,终于有了符合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替代品,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终于盼到了曙光,社保基金在海外股票上市时“转持”国有股的模式有望在境内得到复制。

4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该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10%-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

去年分别发表了再谈、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来一直未流通的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

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

由于原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股的持有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股的持有者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意义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意义论文

谈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意义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055-02摘要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变革,它打开了桎梏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枷锁,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铺平了道路。

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由来,之后从股市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三个方面重点论述了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股权分置的由来及股权分置改革(一)股权分置的由来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改革发展史上特有的现象。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而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控股权,同时为了防止非公有制经济强大起来,所以在股权设置的问题上面,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及相关部门,制订了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设置。

由于在我国股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属于非流通股份,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十分突出,所以就出现了股权分置的问题。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这导致了当时的股票市场呈现如下三个特点:一个是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二是上市公司中公有股占有很大比例,以保证股票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三是证券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区域性市场,即仅局限在上海、深圳两个地方来试点。

随后的股票市场中,为了保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规定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暂不流通,政府部门的这一制度设置为股票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实践,最初可以回溯到国有股减持。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做法是在新股上市或者增发时,按照市价减持10%的国有股。

此次尝试由于以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前提,遭到了市场的拒绝。

浅谈社保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社保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社保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

1996 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

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

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

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

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

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 2 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程序
第三条减持国有股
减持国有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

第四条资金管理程序
1.减持国有股所得款项应当及时划入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账户。

2.社会保障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范围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金运营、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六条使用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应当依法合规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并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督机构
国家设立严格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规处理
对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本文旨在规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国有股减持暂停后的思考

国有股减持暂停后的思考
中国分类 号 :8 0 9 文献标识码 : F3・ A 文章编号 :0 4— 9 4 02 0 0 8 3 10 4 l 0 )6 0 —0 c 2
部门是 利用 国有股减 持这 一手 段到股 市 圈钱 。这 可能 是造 成 市场恐 慌 , 引起股指暴跌 的内在原 因。 2 减持 价格过 高 。《 行办法 》 暂 规定 :在 向公 共投 资者 首 “ 次发行 和增 发股票 的时候 , 融资 额的 1 % 出售 国有 股 ; 减 按 0 ~ 持 田有股原则上采取 市 场定价 方式 。 这一规 定在 执行 时发 生 ” 偏差 , 出现 了这样几个 问题 : 一是 导致 国有股 以高价减 持 。7月 2 4日, 烽火通信 、 北生药业 、 汽股份 、 纺股份 四只 新股 首开 江 华 先河 , 行新 股同时 减持 国有股 四家公 司的新股 发行招股 说 发 明 显示 : 首次发行 新股 同时 以国有 股存量 发 行 的方 式 在 将 减持部分 国有股 . 持 比例 为本 次融 资额 的 1 %, 持部 分的 减 0 减 发行价格 、 发行方式 、 发行 对象 及承 销方式 与新股 发 行方 案一 致 烽火通信 、 北生药业 、 江汽股 份 、 纺股份 的发行价 分别是 华 2 元 、 1 9 6元 、 9 9元 、. 2元 , 行市 盈 率 分别 是 5 .7倍 、 59 发 23 4 4 、8 踟 倍 和 4 6倍 , 四家 公司 国有股存量 发行 圈 61 倍 2 13 这 走 了近 34亿 元人 民 币。更有 甚者 , 此 之后 , 贵州 茅 台” 在 “ 以 3 9 13 元的高价创 国有股减持价 格之冠。如此 高 的减持 价格令 市场难 以接受 人们没 有忘 记 1 9 9 9年底 进行试 点时 , 黔轮胎 和中国嘉陵以 l 0倍市盈 率定 价进行 国有 股 配售 , 售 价仅 为 配 4 8 和 4 5元 , 票便 因而大跌 。若 以现 行方 法 中国嘉 陵国 .元 . 股 有股 的减持价格可高达 6 5元 , 黔轮胎更可 以高达 l 0元。二是 把一级市场的发 行价 当成 市场价。 由于我 国的股 票发 行实 际 j还是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而不 是完全 由市场 决定 的方 式 , 因 而在一级市场上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在某种 程度 上仍然 具有 稀 缺资源的性质 , 再加上银 行存 款利 率低 , 国又缺 少其 他投 资 我 渠道 , 证券 一级市场 囤积着 大量 申购 资金 , 市场 上存在 着 明显 的需求拉动倾 向, 因而现行的股票发行价 格实际 上是一种 垄断 价格 , 把这种 垄断价 格理解 为市 场价 格 , 按这 样 的市场 价格 并 来进行 国有股减 持 , 使投 资者难 以接 受 , 场也 难 以承受。三 市 是把 净资产价值 已经 高估 了 的旧有 股再 按发 行流通 股的 溢价 进行 减持 。[ 于历史 的原因, 国上市公 司 中的国有股 和流通 f 【 我 股形 成的机 理和内在的价值 含量 一样 , 国有股 和流通股 是 既 不同价也不 同质 的。国有 股 是在企 业转 型时按 评 估后被 普遍 高估 的净资产值折价人 股 , 多数公 司一股为 1 , 大 元 少数公 司 1 股为 15 元 而流通股却普 遍高溢价 发行 . 这样 国有 股和流通 股在形成时就是不 同价 的。而现 在却让 这两 种 不同 质不同 价 的股票在二级市场 上按 相同 的价格 出售 , 实行 同 股同价 , 然 显 是不科学 、 台理 、 不 不公平 的。 3《 .暂行办法 》 将使 上市公 司的国有 股有增 无 减。我 国 的 股票 市场现在还是 一个 很不 规范 的市场 , 10 在 0 0多 家上市 公 司中, 全部是 流通 股 的只有 少数几 家 , 绝大 多数 公 司的股本 结 构 中含有大量 的不可 流通 的国家股 、 人股 , 些不 可流通 股 法 这 的数量远远超过 可流通股 的数量 要优化上市公 司的股本结构 , 就要将这 些不可 流通 的国有 股数量 逐渐减 少 , 终为零 , 所有上 市公 司的股 票全部 为 流 最 使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一、绪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资产是全民所有制,国家财政对其盈亏负责,所以有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一直缺乏长期激励机制,产权关系混乱,缺乏科学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经理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短信行为,决策非科学化,导致企业处于半亏损状态,严重浪费国家资源,但是也有另一部分企业,积极依托资本市场,通过管理层回购,职工持股,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化运营,成功改制,变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股份分享权益,承担风险,提高了职业经理人和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了企业活力。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并存,并出现巨大利益冲突的现象,而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我们中国有一个特殊的概念,即:股权分置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改革开放的需要: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拥有五千年历史,13亿人口的中国便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改革,至今已经有30于年,其时间跨度之长,变革范围之广,道路之艰难,均属历史罕见。

这其中,以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也最为艰难,而针对新中国建国后成立的大批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未来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改革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生产技术,以积极的心态与全球大市场接轨。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难以转变观念而纷纷倒闭破产,同时,也有部分企业顺应了改革的潮流,成功的生存了下来,但是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一流企业还远远未能达标。

鉴于此,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二)、资本市场的需要:1984年,新中国第一张股票“飞乐”发行,虽然只是一个起步,但是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却意义重大,在此后的几年,中国分别于1990年11月26日和1991年7月3日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公布)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方法所称国有股东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国有股的单位。

第五条国有股减持要紧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

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托付该公司在公布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

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证基金。

第七条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

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证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要紧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打算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国有股减持讲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建立全国社会保证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要紧职责是:(一)治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二)依照财政部、劳动保证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三)选择并托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治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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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国发[2001]2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06.06
【实施日期】2001.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2001]22号二OO一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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