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2018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党建】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修订最终版)【20180629】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修订最终版)【20180629】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
考核申请表
(申请人原执业地为非北京地区适用本表)
申请人:
律所名称:
所在区:
北京市律师协会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
2、表中各类文件一律用B5纸张粘贴在相应位置;
3、本表除明确注明外,其他填写项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手写项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
4、请严格按照文中每页“标头”及“提示”准备材料;
5、请严格按照表格规格下载,不得擅自改动或删减;
6、北京律协二层服务大厅受理材料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7、此表提交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43
【摘要】<正>京司发[2017]83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总页数】16页(P4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J], ;;
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司发[2021]18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3.24•【文号】[2004]律发字第24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08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一)网上申请;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意事项: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利益冲突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会特制订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会员遵照执行。

一、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范围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委托人本人的利益。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应视为是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与委托人互相参股的其他法人的利益,应视为该委托人的利益;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法人的利益应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利益。

在判断《利益冲突规则》中所规定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利益的范围按此原则理解判断,但争议发生在上述人员之间的案件除外。

二、对于在各类行业规范性文件当中未能明确列举的、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为准绳,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标准,对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同一个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以后,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或拟接受委托时,应当查证与其在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四、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披露其正在办理和终结委托关系一年以内的业务信息,以便该律师事务所查证利益冲突。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律师协会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四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本会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
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应当向本会提交《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三)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经历;
(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
证明材料;
(七)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
(八)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会网站公布,申请人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九条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
(一)在原执业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情况;
(三)品行、诚信表现情况;
(四)重新执业后的业务定位、执业方向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内容: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情况;
(三)品行、诚信表现情况;
(四)变更执业机构的原因和变更后的业务定位、执业方向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会在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安排面试考核。

本会在面试考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出具考核结果。

未通过面试考核的,在考核后六个月内不得向本会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