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确认无形资产
01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02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
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
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
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
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
形资产;
专门用于研发 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 资产的摊销费 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
○ 直线法,不 低于10年。
○ 作为投资或 者受让的无 形资产,可 以按照规定 或者约定的 使用年限分 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2024/11/6
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六)模具及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
研究开发活动。
2024/11/6
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研发费的扣除时间
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年度终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加
计扣除。
2024/11/6
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不得加计扣除,需调整
01
不真实 或者资 料不齐 全的
02
归集不准 确、汇总 额计算不 准确的
03
不允许企 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 费用和支 出项目
3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六、关于共同合作开发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 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024/11/6
3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七、关于委托开发
1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 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1、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问: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3、问: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适用范围、操作细则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来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
在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国家出台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整体国家科技水平,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接下来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企业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培训费用、试验检测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同时,也对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特殊政策补充,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
然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细则。
根据具体的操作细则,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合法且符合政策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上限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通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
最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政策效果。
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方面,该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资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另一方面,该政策增加了企业对研发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支出。
在中国,研发费用在纳税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优惠。
本文将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操作实务。
首先,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工资薪金、试验设备购置费、研究设备购置费、研究用耗材费、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这些费用均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范畴,并在纳税时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其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成本支出项,一般在企业会计报表的费用科目中进行记录。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法和规定,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抵扣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通常,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为75%。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企业需具备研发实力,即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不能存在假冒、虚报、被冒的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详细的账务记录,并收集相关的发票、收据、合同等材料作为备查依据。
在操作实务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确保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机制,包括项目选择、经费安排、进度控制等。
其次,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研发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便顺利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总之,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
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规申报。
希望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解读及操作实务有所帮助。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https://img.taocdn.com/s3/m/b3f8d34a6137ee06eef91886.png)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点是明确了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用、购置科研设备费用、购置研发耗材费用、实验室租赁费用、合同研发费用以及其他与科技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加计扣除,并在计算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再计入税前利润中,进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研发活动,并且是企业自行开展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另一方面,研发活动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的支持,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在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的同时,也需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条件,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如何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科火字〔2022〕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额外的加计扣除,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科研开发费、试制费、研发设备费、试用费、差旅费等,可以作为企业营业费用用于计算企业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的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税负,也就是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次扣除。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扣除可以达到300%,即由正常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三倍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此外,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可以按400%或者500%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
另外,政府还给予企业一定的抵免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可以直接从应缴的税款中抵免。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税务上的优惠,可以有效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节税减负提供了有效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解读2015-12解读一: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读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原政策: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原政策: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
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政策: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
这个政策的尺度又变宽了。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原政策: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
新政策:现在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
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
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解读三:实行立项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
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解读四:汇算清缴时享受、事后备案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采用事后备案制,具体操作参考2015年国税局发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加计扣除在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考虑。
解读五: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项“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读六:追溯享受期“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理解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通知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
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同时点追溯”。
理解二: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后时点追溯”。
解读七:理解误区、涉及进项税抵扣问题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不能加计扣除。
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款(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
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不得抵扣的几种情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区分不同情况:1、进行研发活动,形成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不动产的账面价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虽进行研究活动,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生产材料、装置、产品等时,出现报;或,开发活动本身发生失败——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
4,如果研发的无形资产衍生的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其销售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购入的原材料用于研发的,可以直接抵扣不必转出。
如果是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增值税范畴,用于研发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当抵扣。
解读八:专账与辅助账的变化一、账簿的分类账簿按照性质和用途分类:日记账、分类账和备查账。
当然还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比如按形式、按格式等分类。
分类账又可以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
总分类账简称总账,明细分类账又可分为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明细账、项目核算明细账等。
备查账有时又称备查簿、台账等,是对日记账和分类账起补充作用的,主要用于登记在日记账和分类账未能登记和反映的经济业务。
到此,大家应该明白了吧:辅助账=备查账!备查账的内容可以保罗万象,并不拘泥于会计记账凭证的内容,因此与记账凭证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账”呢?此处的“专账”可以理解为专门核算研发费用的明细分类账,且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算。
二、研发费用的“专账”是怎么设置和核算的119号文: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建议:研发费用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均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设置,三级科目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3]70号文进行设置,核算项目就使用科研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发生研发支出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费用(XX 项目)——资本化支出—XX费用(XX项目)贷:银行存款等当期,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费用(XX 项目)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先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然后按税法规定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
此步骤主要需要对会计核算的研发支出内容进行甄别,对于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应该予以剔除。
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报备资料: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鉴定意见书(按税务机关要求)。
“专账”核算研发费用,要求一个项目一个“专账”,费用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并填写《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是很复杂的。
当发生的支出有多个项目受益的,还要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比如总工程师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活动,则总工程师的工资就要在多个项目之前进行分摊,否则便不符合“专账”核算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辅助账”将怎么变化如果按照本次119号文精神,新政策下的研发费用加计将不需要“专账”,只要辅助账就行。
如果使用电算化核算且已经按照原政策进行了“专账”核算的,也可以继续保留原核算方式和会计明细科目,也是满足新政策要求的。
如果是原来没有进行专账核算或者新入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现在就要设置“辅助账”就行。
那么,“辅助账”怎么设置呢?与原政策相比,“研发支出”及其二级科目的“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按照会计准则仍然应该予以保留,变化的主要是三级明细科目。
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参照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所列举的费用名称来设置,这样也最大限度保持了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的一致性。
对于项目核算是否保留,已经是属于企业自己的选择了。
如果不保留项目核算的,那么就建立一个分项目的备查簿——辅助账。
假如我们设置了一个“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的科目,而没有进行项目核算,那么当年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化人工费用都必然在这个科目下面,新政策下如果没有进行项目核算的话,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分项目注明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