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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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法律分析(3篇)

调解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支付第二个月租金时,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甲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调解过程2019年7月,双方当事人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甲陈述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乙对此表示异议。

乙提出,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甲对此表示否认,认为房屋在租赁前已经进行了维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调解员经调查发现,乙所述的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 甲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居住要求。

2. 乙支付剩余租金,每月支付5000元。

3. 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三、法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居住要求。

经调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期限支付价款。

”在本案中,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甲未能保证房屋质量,导致乙拒绝支付第二个月租金。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支付剩余租金。

(三)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四、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案例调解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李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调解员为某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

二、调解过程1.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了解借款的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情况,李某表示自己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

随后,调解员向王某了解其未归还借款的原因,王某表示自己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归还借款。

2.调解员分析案件焦点调解员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的归还问题。

一方面,李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另一方面,王某表示目前无法归还借款。

调解员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3.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向李某说明,王某目前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其给予王某一定的时间。

同时,调解员向王某说明,李某已经对其借款进行了还款,王某应尽快归还借款。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沟通。

4.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王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王某承诺在三个月内归还剩余的5万元借款;(3)王某同意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

5.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和王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王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王某承诺在三个月内归还剩余的5万元借款;(3)王某同意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

6.调解员制作调解书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案例分析1.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在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调解员通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明确了案件的焦点;其次,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最后,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男,45岁,某国有企业职工。

王某的妻子李某,女,40岁,无业。

二人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

2023年5月,王某与李某因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王某要求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在矛盾升级的过程中,王某多次找到李某的父母和亲戚进行调解,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王某于2023年6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受理与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后,首先进行了调查。

调解员了解到,王某与李某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教育等方面。

调解员还了解到,李某的父母和亲戚对李某较为宠爱,对王某的离婚要求持反对意见。

2. 调解调解员首先组织王某和李某进行面对面沟通,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表示,离婚是无奈之举,因为他无法忍受与李某的争吵和冷战。

李某则表示,她不同意离婚,因为她认为家庭财产应该由双方共同分配,而且她认为王某对家庭付出较少。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的观点后,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解:(1)家庭财产分配问题:调解员建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王某同意李某的要求,但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期间收入较高,应该多分一些财产。

(2)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调解员建议双方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王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李某担心王某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

(3)夫妻感情修复问题: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王某和李某均表示愿意尝试,但李某认为王某需要做出更多改变。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王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

(2)家庭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配。

(3)子女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4)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三、案例分析1.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家新建的房屋位于乙家房屋的南侧,新建房屋的建造过程中,乙家房屋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家认为甲家新建房屋侵犯了其采光权,要求甲家拆除新建房屋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解决采光问题。

甲家则认为,新建房屋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同意拆除房屋或采取其他措施。

双方就采光问题产生纠纷,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例经过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家新建房屋是否侵犯了乙家的采光权。

2. 调解过程(1)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甲、乙双方就采光问题发生纠纷,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委员会调查取证调解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了解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新建房屋的建造过程、乙家房屋的采光情况等。

(3)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委员会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采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

(4)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家同意在新建房屋南侧增设遮阳设施,以保障乙家房屋的采光。

三、案例分析1.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室外享有自然光照射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采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体现,法律予以保护。

2. 本案中甲家新建房屋是否侵犯乙家采光权(1)甲家新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经调查,甲家新建房屋的建造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取得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因此,甲家在建造房屋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2)甲家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甲家在新建房屋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乙家房屋的采光问题进行过关注。

在施工过程中,甲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设置临时遮阳设施等,以减少对乙家房屋采光的影响。

(3)乙家房屋采光受到影响的程度经调查,甲家新建房屋对乙家房屋的采光确实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

乙家房屋在大部分时间仍能获得充足的自然光照。

3. 调解结果分析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篇一:“大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影响程度类别:较大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

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

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装修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

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23.3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46.6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23.3平米=4.66万元给刘某。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

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

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分享(3篇)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为切入点,分享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广大调解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邻居,居住在同一栋楼。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矛盾。

甲家认为乙家养狗扰民,影响其生活;乙家则认为甲家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升级。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决定寻求人民调解。

三、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双方调解申请后,首先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调查,甲家提供的证据有:邻居投诉记录、照片等;乙家提供的证据有:噪音监测报告、录音等。

2. 分析原因调解员在收集到证据后,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经分析,甲乙两家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家认为乙家养狗扰民,影响其生活。

乙家辩称,其养狗已多年,未曾扰民。

(2)乙家认为甲家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

甲家辩称,其噪音产生于装修过程中,现已整改完毕。

3.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原因分析,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如下:(1)要求乙家在夜间11点后停止噪音产生,降低对甲家的影响。

(2)要求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噪音控制,减少对乙家的影响。

(3)要求双方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4. 调解实施调解员按照调解方案,与双方进行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乙家在夜间11点后停止噪音产生,并承诺今后不再扰民。

(2)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噪音控制,降低对乙家的影响。

(3)双方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甲乙两家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双方均表示满意,并表示今后将和睦相处,共同维护邻里关系。

五、案例分析1. 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优势(1)便捷高效:人民调解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邻里纠纷。

(2)成本低廉: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相邻的邻居,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房屋相隔约3米。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乙家在房屋西侧建设了一座三层小楼,用作商业用途。

然而,乙家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甲家的利益,导致甲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但乙家始终未予以理睬。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甲家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员在接到甲家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调解员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标准。

2. 调解员实地调查调解员在甲、乙两家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乙家西侧建筑物高度超过3米,距离甲家房屋仅有约1米,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乙家西侧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分别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并针对双方的诉求进行了分析。

甲家认为,乙家西侧建筑物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

乙家则认为,其西侧建筑物合法合规,且为自身经营需要,不同意拆除。

4. 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乙家拆除西侧建筑物部分楼层,以保证甲家采光和通风需求;(2)乙家对拆除后的空地采取绿化措施,以美化环境;(3)乙家承担拆除、绿化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甲、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家房屋后墙紧邻张某家,两户之间的距离仅有一米。

近年来,张某家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由于简易棚的存在,李某家后墙的排水不畅,导致李某家后院经常出现积水。

此外,简易棚的搭建使得李某家后墙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纠纷起因2021年5月,李某家后院再次出现积水,导致李某家后墙受损。

李某认为这是由于张某家简易棚导致排水不畅造成的,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认为简易棚并未影响李某家的排水,且两户之间的纠纷早已存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员首先对李某家和张某家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确认了李某家后墙受损的情况,并拍照取证。

同时,调解员对两户之间的邻里关系进行了了解,发现双方平日里关系尚可,此次纠纷主要是由于相邻问题引发的。

2.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强调相邻各方应当互相协作,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等。

接着,调解员引导双方分析纠纷原因,指出张某家简易棚确实对李某家的排水和采光造成了影响。

3.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赔偿李某家因积水造成的损失。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家维修后墙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在一个月内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本案中,调解员遵循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即公平、合理、自愿原则。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2. 调解员的调解技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以下技巧:- 调查取证:通过实地查看和拍照取证,为调解提供了事实依据。

- 宣讲法律: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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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不清起纷争
令狐采学
家住油坊镇邻丰村的印氏兄弟俩,因宅基地界址一直模糊不清,经常发生争吵,近期哥哥要重建围墙,而弟弟认为重建的围墙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进而阻止哥哥重建围墙,一方要建,一方不让建,双方闹的不可开交,现场火药味十足,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进行调解,现经镇调解中心、土管所、派出所、邻丰村调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双方界址以村调委会丈量的实际尺寸为准,以前所谓的界桩均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作废。

2、双方界址的具体尺寸如下:双方原有宅基地总长度为东西43.8米,南北39.4米。

现南北无争议,东西从哥哥印某房子的东墙皮向西平移27.6米为哥哥所有,其余为弟弟所有。

3、双方界址南北均有界桩为凭,由南至北为直线,无任何弯曲。

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界桩位置,否则由北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今年一季度以来,本镇共调处21起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占矛盾纠纷调处案例的四分之一。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纠纷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矛盾调解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一、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俗话讲,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那么困扰农村工作的宅基地纠纷逐年增多,并难以处理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农村中宅基地私有观念的普遍存在,分家时的习惯作法及农民建房时普遍存在的封建迷信思想,是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产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后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利体系规定的不系统,不完善,是宅基地争议案件大量产生,受理部门处理时难以裁决的客观原因。

(三)、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是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我国目前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表现在确权发证和村镇规划两个方面。

(四)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机制上的缺陷,是造成宅基地纠
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又一个原因。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方法
宅基地纠纷调解是门艺术。

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

这就需要调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调解人员要深入到产生争议地块的一线,通过走访相关人员,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善于从资料中探查线索,透过表象的纠纷看到产生问题的根本所在,从而搞清事实的真相。

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和纠纷的双方建立良好的情感基础。

宅基地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历史遗留的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问题,争议的双方经过长期的争斗,彼此积怨很深。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将矛盾纠纷推向白热化。

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万万不能急躁,要通过各种关系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去和当事人双方建立彼此信任的良好情感基础,而在良好的情感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调解,就是一个和双方当事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进有退,不可能一蹴而就。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种种不切实际的要求,调解人员既不能和稀泥,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适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例举类似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劝戒,指出其行为将会造成的严
重后果,促使当事人平和心态,正确对待矛盾争议,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积极氛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运用法律武器时务必不能激化矛盾,要把握好火候,找准好切入点。

有时还得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外部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调解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镇、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因为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有很多,而其亲威朋友和邻居的影响是最深刻和最直接的,往往因为他们的一些负面言语和观点,使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所以,调解人员要充分发动周围群众的积极作用,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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