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民主集中制(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云顶村党支部
民
主
集
中
制
(议事决策制度)
1、决定重大问题,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要先将相关情况在内部进行通报。
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问,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
2、凡是党组织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通过个别访谈的方式,邀请领导、技术能手、党员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复征求意见。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会议决策。
党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会议,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算通过。
4、决策形成后,在执行过程中,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组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干部、党组织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协调各个方面抓好落实。
6、重大问题未经党组织讨论表决而作出决定的,党员有责任制止,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三、党委会议事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民主决策制度

西沟乡机关民主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全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依法行政、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积极推动全区养殖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努力把畜牧乡建设成为勤政、务实、创新、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第三条全乡实行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乡长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全乡日常工作;其他副乡长、副书记、党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乡长进行工作.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职、敬业奉献、勤俭节约、团结务实.全乡系统实行能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并服从乡长统一协调.一般工作不越级汇报,一般问题由分管乡领导协调处理,跨线工作由党委书记协调,重要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报乡长决策.乡属各单位、站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乡班子成员会议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负责全乡畜牧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战略发展建议.第六条开展全乡养殖业经济的调查研究,收集和发布区场信息,指导、推广养殖技术,培训养殖户.第七条认真履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第八条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和验收.第九条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章民主决策制度第十条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凡是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集体讨论,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作出决策.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指示的贯彻执行;审议需报请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以畜牧乡名义发出的重大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报告和与养殖业密切相关的工作方案;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决策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时,一般应责成有关人员再行考察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待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再作决定.必要时,由党委书记作出最终决策.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执行中消极抵触,不得散布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论.乡办公室负责对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的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乡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对乡党委会议和乡政府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决定.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五条全乡实行干部职工会议、党员大会、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民主生活会、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制度.一干部职工会议第十六条干部职工会议由乡领导、乡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行管人员、乡动物防疫员和离退休、退线老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宣布乡党委会议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全乡的重要工作,听取乡长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二党员大会第十七条党员大会由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召集,由乡机关全体党员、离退休、退线党员、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三党委会议第十八条党委会议是乡党组工作决策的最高层次,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手段.党委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乡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必要时安排其他人员列席.第十九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学习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研究决定发展养殖业工作中带有全乡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安排和部署发展计划、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处理和人员就业安置;讨论决定干部职工的奖惩;通报有关工作;讨论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二十条会议由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乡长确定,会议只就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决策.为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各单位应提前将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书面报乡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交会议主持人,按轻重缓急提交会议研究,分管负责人在会上就研究议题作出说明,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决议问题实行表决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四乡政府会议第二十二条乡政府会议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副乡长召集并主持,乡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由正副乡长、党组成员、各站股、办、所、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乡动物防疫站长组成,必要时安排相关同志列席.第二十三条会议做到一事一议、有议有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长或受委托的副乡长提出决定意见.乡政府会议的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党委会讨论,但分管领导不便决定的事项,以及对突发事情、紧急公务进行部署,交流工作情况.第二十四条乡政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策,听取各部门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乡长进行工作讲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副乡长提议,乡长同意,不定期召开.对需要提交乡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五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五条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季度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并指定一名成员作好记录.必要时,邀请挂点区级领导,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参加.第二十六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作好记录.第二十七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充分准备,要在会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确立会议主题,拟好发言提纲.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必须集中,以检查问题为主,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解决班子和个人所存在的问题.六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第二十九条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乡办公室牵头组织,主管机关乡领导召集主持,主要是通报乡党组决策决定、工作部署、传达上级精神,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会议实行点名和请假制度,缺席会议每次罚款20元,由主管机关的领导在处罚通知单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三十条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参加会议就来什么人,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代替,不准迟到、缺席、早退.要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进入会场一律关闭通信工具.会议发言要抓准主题,言简意赅,切忌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乡办公室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但均应报请乡长同意.。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乡镇级别上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的三重程序进行制定和决策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乡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决策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乡镇发展。
首先,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充分调查研究。
在制定乡镇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这包括对乡镇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前乡镇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只有凭借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结果,才能制定出符合乡镇实际情况的决策方案。
其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活动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制定决策方案之初,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再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开展民主投票程序。
在决策方案制定完成后,必须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民主。
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投票程序,将决策方案展示给广大群众,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同意或反对。
只有依据群众的真实意愿进行决策,才能推动乡镇事业发展。
最后,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
在决策方案实施后,必须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决策的效果,判断决策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决策的实施结果和评估报告,接受监督和批评,保持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一种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决策制度。
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投票和跟踪评估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乡镇发展进一步提升。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乡镇事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5篇范例)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5篇范例)第一篇: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1、涉及本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指标。
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
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
⑴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新陂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
⑵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
⑶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
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监督检查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
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篇: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乡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乡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乡镇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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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信访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集体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定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进行集体决定决策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市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市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集体决定决策的程序
(一)意向征集。
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
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
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
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
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
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
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
行公示或听证。
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
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
政府作出决策时,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
(八)公开决策结果。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试点试行。
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六条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由政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党委,经党委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加强集体决定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集体决定决策的顺利实施(一)建立责任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及时制定下达《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
集体决定决策事项的执行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
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履行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
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
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
对全局性工作和集体决定决策,可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
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协调。
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四)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对阶段性工作部署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五)切实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要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抓好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集体决定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时间、应到会人数比例。
第十条集体决定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非重大事项不在此列。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须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备注规则栏中说明。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