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
国际重要湿地1%标准

国际重要湿地1%标准
为了保护和维护世界上最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湿地公约于1990年制定了“国际重要湿地1%标准”。
该标准要求国际上认可的湿地区域中,选取其中面积不超过该区域总面积1%的最重要湿地作为重点保护区。
这些湿地必须具有特别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特征、文化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是全球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迄今为止,全球已经确定了206个国际重要湿地,涵盖64个国家和地区,总面积达到9,819,991公顷。
这些湿地包括河口湿地、沼泽湿地、海滨湿地、高山湿地等不同类型,提供了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如水源涵养、洪水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
同时,这些湿地也是许多鸟类、鱼类、哺乳动物和昆虫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站,对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许多国际重要湿地正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湿地,国际社会需要加强监测和管理,并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确保它们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人类和自然界提供宝贵的生态服务。
- 1 -。
国家重要湿地范围调整方案

国家重要湿地范围调整方案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来回答。
不同国家的湿地保护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所不同,因此国家重要湿地范围的调整方案也会有所不同。
在此提供一些常见的湿地保护政策和对应的范围调整方案,仅供参考。
1. 湿地生态保护政策针对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国家可能会实行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不同级别的湿地保护体系。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重要湿地范围的调整方案可能包括:- 新增重要湿地范围:根据湿地生态保护方针,将新的优质湿地纳入国家重要湿地范围。
- 调整重要湿地范围:根据湿地生态变化和湿地保护需求,对现有的重要湿地范围进行调整和优化。
- 撤销重要湿地范围:对于已经无法保护的湿地或者不符合湿地保护标准的湿地,撤销其重要湿地范围的认定。
2. 水资源管理政策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政府可能会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以达到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目的。
针对水资源管理方针,国家重要湿地范围的调整方案可能包括:- 新增重要湿地范围:针对新发现的优质湿地资源、水源涵养地等资源,将其纳入国家重要湿地范围。
- 调整重要湿地范围:根据水资源管理需求,对现有的重要湿地范围进行调整和优化,如改变流域的水流、建设水源涵养地等措施。
- 撤销重要湿地范围:对于因为水资源变化或者过度开发产生的湿地水源干涸、湿地退化等情况,撤销其重要湿地范围的认定。
3. 旅游和生态经济发展政策针对旅游和生态经济发展方针,政府可能会推动湿地资源的旅游和生态经济开发。
国家重要湿地范围的调整方案可能包括:- 新增重要湿地范围:根据旅游和生态经济发展需求,将新的优质湿地纳入国家重要湿地范围,以吸引游客和推动经济发展。
- 调整重要湿地范围:根据旅游和生态经济发展需求,对现有的重要湿地范围进行调整和优化,如提高湿地保护标准、建设湿地公园等措施。
- 撤销重要湿地范围:对于因为旅游和生态经济开发产生的湿地破坏、污染等情况,撤销其重要湿地范围的认定。
对于不同的湿地保护政策,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范围调整方案。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一、标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家重要湿地公园的设置、管理和保护。
二、管理要求
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
2.权责分明:应当确定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明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3.经费保障:应当确立各级政府为公园管理和保护提供必要财政资金的制度。
4.管理制度:应有详细完备的公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5.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园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三、保护要求
1.环境保护:对公园中动植物及其他天然景观要进行有效的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保持和改善湿地自然环境和生态功能;
2.景观保护:应建立景观规划,准确把握和表达湿地景观特色,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各类受损的湿地景观;
3.活动保护:应谨慎控制公园内的活动,合理安排公园内的旅游景点,定期视察湿地的景观质量,控制湿地环境的恶化;
4.教育保护:应为公众开展有关湿地生态和湿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的生态健康意识。
《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

际重要 湿地 名录 的达 18 6 其 中 8 块
面积 最大 的是 博茨 瓦纳 的奥 卡 万高 三 角洲 ( kv g etl ytm) O a ao D l se 面 aS
2《 湿地 公 约》 的标 准条 件
①某 一 生物地 理 区 内具有 代表
幼 场或 洄 游 路 线 ; 定 期栖 息某 一 ⑨ 依 赖 湿地 的 非鸟 类动 物物 种或 亚 种 的个 体 数 量 , 占该 种 群个 体 数 量 的
湿 批 科荸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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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 地 公 约 》 凰 际 重 要 湿 地 的 标 淮
《 湿地 公 约》 是一 个 旨在保 护和 合 理 利 用 全球 湿地 的公 约 。 公 约 该 于1 7 年1 , 1 5 q2 日正式 生效 目前 , 9 2
重 要 湿 地 名录 》, 并给 予充 分 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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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多 的水 禽 ⑥ 定 期栖 息 的某 ~ 水 禽 物 种 或 亚 种 的个 体 数 量 , 占该 种 群个 体 数量 的 1 以上 ; % ⑦栖 息 着本 地鱼 类 的亚种 、 或科 的绝 大部 分 种 其 生 命 周 期 的各 个 阶 段 种 间或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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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学 植 物 学 、 动物 学 、 沼学 或 湖 水文学 方面具有独特 意义 的18 6 8 块 湿地 被 列 入 国 际 重 要 湿地 名 录 , 总
【高中地理】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高中地理】中国重要湿地名录说明:一个。
确定国家重要湿地的标准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凡符合下列任一标准被视为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一)湿地生物地理区域中典型的或独特的湿地类型。
(二)面积≥10000hm2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并具有重要生态学或水文学作用的湿地系统。
(三)有濒危或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
(四)具有中国特有植物或动物种分布的湿地。
(五)超过20000只水禽已度过其生活史的重要阶段的湿地,或一种或亚种水禽总数量的1%终生或在其生活史的某个阶段生活的湿地。
(六)它是动物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生境。
(七)具有重要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二。
使用上述标准的准则(一)湿地生物地理区域中典型的或独特的湿地类型。
“湿地的典型性”是指湿地在该生物地理区内优势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
“独特型湿地”是指仅出现在中国某一生物地理区域内且具有独特性的湿地。
已列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二)面积≥10000公顷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并具有重要生态学或水文学作用的湿地系统。
湿地系统在大流域或海岸系统的自然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该湿地系统是一个流域生态和水文过程必不可少的组分。
它在控制水量、洪水控制、控制侵蚀、地下水排泄和补给、防止暴雨、稳定小气候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三)有濒危或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
该湿地必须养育一种或一种以上国家级濒危或渐危的植物或动物。
(四)中国特有动植物分布的湿地。
该湿地必须养育一种(或以上)中国特有的植物或动物。
(五)超过20000只水禽已度过其生活史的重要阶段的湿地,或一种或亚种水禽总数量的1%终生或在其生活史的某个阶段生活的湿地。
“重要阶段”指繁殖期、越冬期。
(六)它是动物在其生活史的一个特殊阶段生活的栖息地。
该湿地为动物在其生活史的脆弱阶段提供重要的、关键的或必需的栖息地(脆弱阶段包括繁殖期、发育期、换羽等),以及迁徙动物所依靠的特殊的中途停留地点。
中国国际重要湿地监测的指标与方法_张明祥

ImportantW etland mon itoring prog ramm e 注: 图 1 引自文献 [ 3] 和 [ 4] 。
3 中国国际重要湿地监测指标
在野外进行湿地植物及其群落监测时, 为了获 取准确的定性和定量数据, 进而对整个群落特征做 出判断, 必须进行样方调查。首先, 选取一定面积 的地段, 即样地; 然后通过一定的样地调查和描述, 在样地内取样, 对植物种类和群落特征进行监测。 湿地植物监测还应设有长期样带。湿地植物及其 群落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 湿地植被的类型、面积 与分布、盖度、多样性 ( 物种多度、丰度 ) 、生物量; 挺水植物、沉水植物和漂浮植物的种类与分布; 指 示种; 藻类的种类及生物量 [ 13, 14 ] 。 3. 7 湿地野生动物监测
从国际湿地 保护与研究趋势 看, 3S( 遥 感、地 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 ) 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 已越来越多的应用到湿地保护、监测、管理、模拟、 创建与恢复方 面, 特别是 湿地监测方面 [ 2] 。湿地 是生物多样性丰富、土 地利用方式较 多的生态系 统, 但它的地形、地势往往变化幅度较小、景观结构 相对简单, 因此利用 3S技术对大范围的湿地资源及 其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具有很大的优势。
第 5卷 第 1 期 2 0 0 7年 3月
湿地科学
W ETLAN D SC IEN CE
V o l. 5 N o. 1 M a r. , 2 0 0 7
中国国际重要湿地监测的指标与方法
张明祥 1, 2, 张建军2
( 1.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北京 100875; 2.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北京 100714)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是指根据生态、学术、文化等多重因素,对具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湿地进行认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是为了
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重建,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的现状和潜力、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湿地的重要性和
价值等。
这些内容不仅仅是考虑湿地自身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还要考虑湿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湿地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和价值。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也是参考了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而制定的。
目前,我国已经认定了一批国家重要湿地,并且加强了对这些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通过认定和保护国家重要湿地,可以有效地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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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012年9月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确认办法的有关情况要求如下:一、国家重要湿地确认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确认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报、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的申报工作。
同时,按照确认办法的要求,指导申报人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
四、根据确认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供专家评审会参考。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已经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为规范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工作,加强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湿地是指功能与效益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即该湿地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国家重要意义。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应坚持生态完整、区域典型、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重要湿地的确认。
第二章确认标准第五条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效益的重要性,凡符合下列任一款标准可确认为国家重要湿地:(一)某一生物地理区内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或生态系统极度脆弱的湿地。
生物地理区划分以1998年原林业部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合作进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评议时采用的中国生物地理分区为准。
典型性是指该湿地生态系统在所在生物地理区内具有典型意义或典型特征。
代表性是指该湿地生态系统是所在生物地理区内优势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
稀有性是指该湿地生态系统在所在生物地理区内具有濒危或残遗的特征。
独特性是指仅出现于某一生物地理区的湿地,具有唯一性。
生态系统极度脆弱指在某一生物地理区内分布狭窄,对于干扰或胁迫敏感,破坏后极难恢复。
(二)面积≥20000公顷的单块湿地或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或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及其它重要水源地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自然湿地和重要水库。
该单块湿地或湿地复合体在重要江河流域或海岸区域的自然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是一个流域生态和水文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它在调节水量、控制洪水、防治侵蚀、补充地下水、稳定小气候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重要江河干流是指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或处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重要的国际河流及界江、界河。
重要水源地是指大型工业基地工业水源地及城市非农业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的生活水源地。
重要水库是指秦岭淮河以南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以北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
(三)物种丰富度极高或生态系统类型极为复杂多样,对维护特定生物地理区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该湿地物种数占其所在生物地理区域或中国同类生境物种总数的10%以上,或占所在省级行政区同类生境物种总数的50%以上。
生态系统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包含了所在生物地理区主要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
(四)支持着极危、濒危、易危生物物种或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该湿地至少养育极危、濒危、易危(IUCN物种濒危等级)或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或植物1种以上,且应达到其自然生存繁衍所必需的最小种群数量。
(五)支持着中国特有植物或动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该湿地至少养育1种以上中国特有植物或动物及国家重要种质资源,且应达到其自然生存繁衍所必需的最小种群数量。
(六)为动物生活史重要阶段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或在最不利的生存生态条件下为其提供庇护场所的湿地。
该湿地至少为1种动物在其生活史的脆弱阶段(繁殖期、育幼期等)提供重要的、关键的或必需的栖息地,以及迁徙动物重要的季节性栖息地或中途关键停留地点。
该湿地能在极度干旱等最不利生态条件下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避难场所,具有特殊的生物学与生态保护价值。
(七)定期栖息有1万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某一种(含亚种)水鸟占世界该种群数量的1‰以上、或全国该种群数量10%以上的个体终生或生活史的某一阶段栖息的湿地。
(八)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种(含亚种)的个体数量占世界该种群数量的1%以上的湿地。
(九)栖息着占所在生物地理亚单元的鱼类种(含亚种)或科数的60%以上,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内或种间关系对维护湿地功能和服务方面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湿地。
(十)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该湿地在保护、培育和弘扬中国重要历史文化和某些独特地域文化,开展科学研究与生态教育,提供人类食物及生活必需物质,改善社区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及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大价值,且这些活动在生态上具有可持续性。
该湿地是世界或中国某一历史时期社会文化或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见证。
(十一)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大于5000公顷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或已加入各类国际生物保护网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包括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和湿地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认定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准。
国际生物保护网络包括:国际《人与生物圈》(MAB)网络,东亚-澳大利亚涉禽保护网络(1996年),东北亚地区鹤类保护区网络(1997年),雁鸭类迁飞网络等。
第三章申报与确认第七条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应以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申报,不得将同一湿地分割多块申报。
第八条国家重要湿地申报确认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湿地直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县(市、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国家林业局终审确认。
第九条国家重要湿地申报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湿地管理机构向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湿地,由湿地同属上级人民政府或湿地管理机构向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省级行政界线的湿地,由湿地分布区的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湿地管理机构联合编制申报材料,各自向本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对审查合格的湿地申报材料汇总,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
跨省级行政界线的湿地,由湿地分布区的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论证,联合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三)国家林业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一个年度内选择能体现湿地生态特点和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或其它能充分体现申报依据的适宜季节,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认标准的湿地,由国家林业局确认后,报国务院统一公布名录。
第十条申报确认国家重要湿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申报书(二)国家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国家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由报告正文、动植物名录、评审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图件等组成。
国家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甲级咨询或调查资质单位编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类专业调查监测成果资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相关图件主要包括湿地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湿地水文图、重点野生动植物分布图等。
图件应以最新行政区划图和遥感影像为底图,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湿地及周边主要城镇、厂矿、道路、土地利用现状等基础地理信息。
湿地位置图:在最新行政区划图上标示湿地在中国及所在省(区、直辖市)的位置。
湿地类型分布图:用不同色块标示出湿地型,注明各湿地型的面积。
湿地水文图:标示丰水位、常水位、枯水位的水位线及标高,平均水深,水量,典型断面流量、泥沙含量、水质等级等。
重要点野生动植物分布图:标示出珍稀濒危动植物、国家野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及湿地其它优势种群的野生动植物分布范围。
(三)反映湿地资源及生态环境现状、重要物种资源的照片、影像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书、调查评价报告、图件电子文档光盘2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国家林业局等,2000)确定国家重要湿地的标准和各省制定的国家重要湿地确认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申报书格式2、国家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参考大纲附录:1、中国生物地理分区图表2、重要江河干流名录附件1编号: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申报书湿地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制说明一、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申报书填写要求1、确认申报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中内容用5号宋体填写。
3、格式与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二、确认申报书以湿地为单位,由省级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申报顺序统一编号,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汉语拼音缩写+湿地编号(罗马数字)组成,如北京市某湿地编号为BJ-01。
三、确认申报书应附有省级专家审查意见四、确认申报书一式3份,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书附件2国家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参考大纲)1.地理位置与范围2.自然概况2.1气候2.2水文2.3地质地貌2.4 土壤2.5植被2.6生物多样性3.社会经济状况3.1人口3.2生产方式3.3经济结构3.4社会发展3.5历史文化4.湿地资源4.1类型与面积4.2水资源4.3植物资源4.4动物资源4.5景观资源4.6其它资源5.保护管理5.1管理机构5.2保护策略5.3科研监测5.4宣传教育5.5对外交流5.6社区共管5.7湿地利用6.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7.湿地评价7.1湿地地位与作用(1)湿地生态区位(2)湿地典型性(3)湿地稀有性及独特性(4)湿地脆弱性(5)主体功能(6)历史文化特色7.2湿地生态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湿地生物多样性、典型植物、生物量、水量水质、冲刷与淤积、湿地退化状况)7.3湿地生态经济价值评价(1)生态服务价值(2)经济利用价值(3)历史文化价值(4)科学研究价值(5)生物多样性保存价值8.湿地保护管理与利用8.1湿地保护管理8.2湿地利用附件:1.湿地植物名录;2.湿地动物名录附图:1.湿地位置图;2.湿地类型图;3.湿地水文图;4.湿地野生动、植物分布图注:生态经济价值评价建议采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