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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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征求意见稿)2015 北京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月日2015 北京前言《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编而成。

编制组在总结已有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类型、不同措施的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遵循优先保护、适当修复、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召开了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项目规模及构成、建设条件、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合理确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构成和工程量,提高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为编制、评估和审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审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构成 (3)第三章建设条件 (4)第四章湿地保育工程 (5)第五章湿地恢复工程 (9)第六章科研监测工程 (1)第七章科普宣教工程 (3)第八章环境保护与节能 (6)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类型、构成、建设规模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1总则1.1 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 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 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 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 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6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1.7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首先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其后,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总体规划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总体规划最终稿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完整版)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

(完整版)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年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城市湿地资源的系统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升生态园林建设质量,保障城市湿地公园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好地发挥城市湿地公园的综合效益,在总结国内外湿地保护与湿地公园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原则、总体设计、栖息地设计、水系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配套设施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设计成果。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东北林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华中农业大学风景园林系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总则术语设计原则总体设计..............................................................................................……………………基本要求资源调查与分析评价定位与目标功能分区游客容量计算用地比例湿地保护与修复栖息地设计...........................................................................................…………………..…基本要求动植物保护栖息地系统设计栖息地要素设计水系设计基本要求水域设计驳岸设计竖向设计基本要求高程控制挖填方设计道路及场地坡度设计种植设计基本要求植物选择与配置道路与铺装设计交通组织道路设计铺装及场地设计配套设施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设计成果编制说明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资源,规范城市湿地公园设计,指导公园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乌海政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科学研究第六章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内蒙古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评分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试点,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为目的,可供湿地保护、恢复、科研、宣传、教育、监测、生态产业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探讨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探讨

Ab ta t Atp ee t g e ti o tn eh sb e ta h dt o sr cin o h t n a k y g v sr c : r sn , ra mp ra c a en a tc e oc n tu t ft ewel d p r sb o — o a en e t n ls ca e tr .tSd v lpn io o s ea s ftes p o tfo g v r me t a d r m n sa dal o il co s I ’ e eo igvg r ul b c u eo h u p r r m o en n s n s y
室 ,长 春 1 0 2 ) 3 04
摘 要: 目前 ,湿地 公 园的建设 已经受到各 国政 府和社会 各界 的高度重视 。我 国湿地公 园的建设 在 国家和社 会各界
的 支持 下 , 正在 蓬勃 发 展 。到 2 0 09年 1月 , 已经 建 设 和 获 得 批 准 建 设 的 国 家级 湿 地 公 园 达 到 6 8个 ,其 中 国 家
ln ak . we e , ea s ft elc f nfe e uain n e re .h r o efciec n rl a dp r sHo v r b c u eo ko i dr g lt sa dt o is t eei n fet o to h a u i o h s v o e v rl pa nn d s nn c n t rt n a d m a a e e to t n a k d in a d weln v ro e al ln ig, ei ig, o su ci g o n n g m n f wel d p r e g t d a s n a

关于国家湿地公园中的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的管控强度的意见建

关于国家湿地公园中的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的管控强度的意见建

关于国家湿地公园中的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的管控强度的意见建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监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湿地公园日常监管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一)严格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实分区管控要求。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推进勘界立标。

尚未完成立标工作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原范围及功能分区设立临时性标识,并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整合优化完成后再对勘界成果调整完善并按照规定设立永久性现地标识。

三、规范工程项目占用审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铁路、公路、桥梁、水利、电力、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切实解决未批先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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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LY/T 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
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
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 总则
4.1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湿地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可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重点突出湿地景观,保留湿地的生态特征;最大限度维持区域的自然风貌,体现特色;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湿地自然景观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时要因地制宜。

4.2建设目标
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5 设立的基本条件
5.1 面积
国家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20hm2以上。

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

5.2 整体风貌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筑设施、人文景观及整体风格应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5.3 湿地生态系统
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湿地生态需水应得到保证。

湿地水质应符合GB 3838- 2002的要求。

5.4 科普宣教
国家湿地公园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以开展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5.5 管理条件
国家湿地公园应设有管理机构,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6 功能分区
6.1 分区结构
国家湿地公园一般包括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湿地体验区、服务管理区等区域。

6.2 分区内容
6.2.1 湿地保育区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域。

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一般具有相对明显的湿地生态特征和完整的湿地生态过程,或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或是湿地生物的栖息场所或迁徙通道。

对有潜在生态价值的受损湿地,进行湿地恢复。

在湿地保育区内,可以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的繁殖地或原产地设置禁区或临时禁入区。

6.2.2 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
展示湿地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的区域。

6.2.3 湿地体验区
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分布的湿地区域。

可以体验湿地农耕文化、渔事等生产活动,示范湿地的合理利用,本区域允许游客进行限制性的生态旅游、科学观察与探索,或者参与农业、渔业等生产过程。

6.2.4 服务管理区
服务管理区是指在湿地生态特征不明显或非湿地区域建设的可供游客进行体憩、餐饮、购物、娱乐、医疗、停车等活动,以及管理机构开展科普宦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场所。

7 主要建设内容
7.1 保护恢复工程建设
7.1.1 保护工程建设
针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开展的工程。

包括隔离设施、管护站点和保护警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7.1.2 恢复工程建设
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质恢复等内容,可以建设水中生境岛屿、开阔水域、河流片段、浅水滩涂以及带水沼泽等,以营造或恢复适合湿地生物栖息的生境。

湿地基底恢复可以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对湿地的地形、地貌进行改造,维护基底的稳定性。

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可以通过植物配置、动物放养、鸟类招引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

所用的动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

湿地水文水质恢复包括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和湿地水质的改善。

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可通过补水、滞水等措施来实现。

湿地水质的改善可通过控制进入湿地公园水体的污染源,改造植被结构来实现。

7.2 景观建设
7.2.1 水体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的湖泊、溪流、泡沼、滩涂以及库塘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建设。

水体景观的边坡宜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护岸措施。

7.2.2 植被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以雏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满足游客观赏需求的植物的配置与管理。

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

应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

7.2.3 人文景观建设
各种源于湿地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景观建设。

应与周边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特色。

应优先采用生态材料和工艺。

7.3 宣教工程建设
7.3.1 解说与宣教标识系统建设
解说系统是指通过讲解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宣传湿地和环保知识的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

国家湿地公园应设立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等,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应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国家湿地公园应配备充足的文字、图片和多媒体等展示设施。

解说与宣教标识系统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7.3.2 宣教中心建设
国家湿地公园宣教中心应有固定的场所,一般设在服务管理区内。

宣教中心应展示国家湿地公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区域概况及与湿地生态系统相关的知识等。

7.4 科研监测工程建设
包括科研监测仪器的配备、科研监测设施的建设等。

7.5 游览设施建设
7.5.1 指示牌
国家湿地公园的边界、出入口、功能区、景观、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以表达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等信息。

指示牌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指示内容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5.2 游步道建设
一般道路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人工材料,游步道建议采用生态材料铺设。

7.5.3 交通工具
各种旅游机动车(船),应以电瓶车(船)或石油液化气车(船)为主。

7.6安全、卫生工程建设
按照LY/T 5132-1995中6.5“安全、卫生工程”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

7.7管理能力建设
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及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巡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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