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招聘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坚持考评结合,确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学校新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任命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新聘人员主要指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接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身体和其它条件;(四)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国内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聘用。
(五)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5周岁。
具有博士学位且同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三章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第七条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严格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每年招聘计划的人数控制在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编制计划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限定的人员编制数内;(二)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教学科研人员“正增长”、非教学人员“零增长”的方针,重点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第八条各单位每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需要拟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专业要求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条件,报人事处汇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中央人才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在逐步推行现有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新时期学校发展需要的管理与分配模式,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加强学校管理及教辅系列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时保障来校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制的内容聘用制是指学校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用人制度,被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二、实行聘用制聘任的范围㈠2007年1月1日起,新进学校的教辅系列岗位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㈡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㈢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三、岗位分类㈠教学岗:主要从事教学工作;㈡教辅岗:主要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㈢事务管理岗:主要从事学校机关、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薪酬结构及调薪管理办法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体现为任职资格、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等。
目前主要根据个人学位、工作经验和职位来确定,逐步完善后将根据个人的能力、岗位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实学校师资力量,合理利用外聘教师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指由校外单位或者个人聘请,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持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
第四条:外聘教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第五条: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学年。
聘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外聘教师在校期间享有与内部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包括教学、科研、学术交流、课题申报等。
第七条:外聘教师应当按时履行教学、科研任务,并参与相关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外聘教师聘用合同结束后,可以申请续聘,但需要重新经过审批和评估。
第九条:外聘教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外聘教师管理档案,并做好相应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 1 页共 1 页。
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

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 按照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学科研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聘用,加强聘后管理,完善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突出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
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3、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八、几类特殊情况1.“双肩挑"人员管理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而且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双肩挑。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3. 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4.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第五条聘用程序:1. 招聘需求部门提出聘用需求,报人事部门审批;2. 人事部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工作;3. 招聘过程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环节;4. 招聘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管理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3. 薪酬待遇、福利保险等;4. 合同期限、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5.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如需续聘,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签订续聘合同。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学校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3. 达到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4. 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大学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技术等岗位。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三条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年龄、学历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1. 单位提出用人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2.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待遇等;3.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4. 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选;5. 拟聘人选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工作待遇;4. 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6.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1.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2. 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3. 聘用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4. 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手续。
第九条学校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能力;3. 遵纪守法;4. 职业道德。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大学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职员队伍建设,规范选聘程序和聘后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各类人员补充程序的暂行规定》(东师人字[2007]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员公开招聘工作。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学校引进人才家属和专职学生辅导员除外。
二、招聘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学校宏观统筹与基层用人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
3.以编制为依据,按需设岗、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4.有计划补充,学校集中统一公开招聘。
三、应聘条件1.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各学历阶段均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且毕业院校层次不低于我校,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2.硕士毕业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3周岁以下。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公文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软件。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6.符合应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四、招聘岗位类别根据学校职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开招聘岗位分为一般岗位和专业岗位两类。
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或特殊专业背景要求的岗位,称为“专业岗位”;其他岗位统称为“一般岗位”。
专业岗位的认定,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五、招聘程序1.招聘计划制定与审批人事处根据职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7月份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具体聘用条件(包括专业背景、政治面貌、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岗位职责、招聘人数和自主考核形式等,提交《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引进人才;
(二)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
第八条教师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核。
各单位教学委员会通过试讲方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应聘人员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并结合试讲情况,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水平做出评价。
各用人单位应逐步引入科学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设计中,主要考虑教学、科研等因素,在科研评价中主要考虑论文、项目、专利等的权重。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
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
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以引进人才方式来校的新聘教师,其聘用程序按照《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下达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人员补充计划后,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岗位条件,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各用人单位接受报名并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上报推荐人选。
(三)资格考试。
学校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资格考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四)面试。
各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面试内容及形式由用人单位具体拟定。
(五)确定人选。
各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人员面试表现,经单位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上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六)学校公示。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公示招聘结果。
公示期一般为7天。
(七)学校审批。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专业技术及其他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试。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要求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内容由考核小组自行决定。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
各单位根据考试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
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与新聘教师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
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短聘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学校对其他系列的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签订聘用合同。
首聘期三年,聘期结束考核优秀的,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附属医院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应按照各类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在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的指导下,由白求恩医学部制定不低于校本部各系列的用人条件,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海外博士”的聘用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引进海外博士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海外(境外)学历、国内军事院校学历等特殊学历问题的审查,由学校学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特殊岗位及特殊情况,需引入评价机制(如通讯评议等),经第三方评价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各系列人员首个聘期内,不允许转岗聘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补充计划进行人员补充工作,不同编制类别和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补充计划不能挪用。
第十八条拟聘用人员在未办理聘用手续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
如因提前安排工
作出现问题的,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程序进行人员补充工作,如出现违规用人的,学校将追究当事
人及拟聘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