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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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完整版)(完整版)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上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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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聘任”的规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评,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根据《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能力要求(一)专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研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开拓能力,能够创造性的运用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复杂性技术问题,能够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提出独特的、开创性的见解,是专业学术技术和行业的带头人。

能够撰写高水平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能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技术、科研、管理动态,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制定或审查工作方案,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实施方案的骨干力量。

具有创新精神,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或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写出有指导意义或推广意义的论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的评价,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职责、公开条件、严格程序、竞争上岗、分类考评、按岗聘任。

第三条公司职改办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与昆钢生产经营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资格。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等同于相同或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聘任的职业资格外,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联系的相关职业资格,也可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聘任。

第五条以上所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需经公司职改办行文确认为准。

第二章聘任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两类:一类是竞岗聘任,一类为一般聘任。

竞岗聘任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和竞聘达到岗位要求,由单位予以聘任享受相应薪酬待遇的聘任;一般聘任指是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经考核称职,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条件的正常聘任。

第七条竞岗聘任需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岗位情况及要求进行竞争上岗,一经聘任享受相应岗位薪酬待遇;一般聘任无需做岗位设置,其聘任只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第八条竞岗聘任需规定相应的聘期年限,聘期届满后需重新考核聘任;一般聘任一年一聘,需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方能聘任。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新考核聘任。

竞岗聘任的人员皆可一般聘任。

(四)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要从本单位整体工作考虑,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单位建设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设置技术岗位应从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工作自身特性出发,不能把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和参考。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和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决定在1990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来少量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要贯彻治理整顿。

稳定大局的精神,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在完成首次评聘工作并复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限定范围,不搞大的动作。

主要是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

二、增补、调整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控制总额),由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申报严格审批。

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所需增资指标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对需要增补、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在人事部审批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控制总额及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逐级逐单位审批核定评聘高、中、助理级职务的具体数额和增资指标。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数额,应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并报人事部备案。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鄂人事岗[2009]1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

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 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 聘用原则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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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

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1、任职资格的认定。

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

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

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任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

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解决。

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章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九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

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

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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