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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鄂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5]33号2005年7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天门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安陆市、麻城市、郧县、监利县、秭归县、京山县、建始县、咸安区和曾都区等13个县(市、区)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一)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

做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畅通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有效控制编制总量,降低财政供养系数,从根本上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二)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把财政资金的分配政策、分配结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人员编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管理和照章办事,有利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

做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服务观念和公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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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篇一:湖北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回复湖北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回复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中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处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群众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针对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投诉。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咨询、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咨询、投诉人。

第三条咨询、投诉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咨询、投诉。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提出的咨询、投诉。

第五条咨询、投诉回复处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对回复处理的满意度,纳入各级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检查和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条咨询、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关于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人民群众咨询、投诉所涉及的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回复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民群众咨询、投诉所涉及的机构编制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回复处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机构编制部门的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为回复处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协调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咨询、投诉的日常回复处理工作。

第十条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内容需要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及单位共同答复和处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后共同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实名投诉人(举报人)严格保密。

如咨询、投诉内容与机构编制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对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应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办发[2006]1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6.03.17【实施日期】2006.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17日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2006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财政政务公开。

2006年要继续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已经明确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信息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公开部门预算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

2006年全省公开的财政专项资金目录为: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资金、“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配套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沼气推广和改厕所补助资金、农村改水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农机购机补贴资金、优势农产品板块资金、粮食主产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扶贫专项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省定重点贫困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耕地开垦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林业产业建设资金、粮食直接补助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扶持烟生产补助资金、粮油精深加工贴息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河道堤防水库除险及汛前准备补助资金、库区口粮补贴资金、“福星工程”资金、晚血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资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农村适龄青年婚前体检资金、“百镇千村”建设资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等47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鄂政办函〔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2018年底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省、市、县三级联通,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等试点地方延伸到乡、村,力争2019年上半年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推动更多的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好率,更大程度利企便民,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一)省直部门主要任务。

1、对已录入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要素开展合规性审查,修改完善各事项对应的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提升录入事项标准质量。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2、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推动各部门自建业务办理平台与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对接联通,统一至湖北政务服务网,逐步关停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实时、全量推送办件数据。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抓好农村集体资产(含林木、土地、水面、建筑屋、设备、家具用具)产权管理,做好资产的估价与价值重估以和界定所有权工作,摸清“家底” 。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审核制度、台帐制度。

2、财务人员要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并按规定进行核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盘点,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盈亏,保证账实相符3、加强管理,对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专管,确保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4、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资产转让、租赁、承包、入股等要实行民主决策,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强化兑现。

财务公开制度1、财务公开形式。

财务公开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群众方便阅读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坚持每季公开一次。

凡涉和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

对于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帐目或事项,应和时单独公开,不受公布次数限制,公布内容必须逐项逐笔,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和时逐项逐笔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红太阳财务会计软件的财务收支明细表,财务账目张榜公布时,须经会计、中心主任签字,中心盖章交村委会由村财务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财务公章。

年末公布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财务公开的重点是:①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②税费改革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③各项惠农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和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④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和低保对象上报或取消情况。

⑤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

⑥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3、公开墙由各村报帐员管理,严禁随意乱涂乱画,保持公开内容的有效保存时间。

财务公开栏或公开墙旁边要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每月开启一次,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要和时反馈给村两委(村支委和村民委员会),村两委要和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4、财务公开后接受群众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收集意见,中心进行核实审计,和时核对调整,并向群众反馈处理意见和结果,一时难以解决暂时作出解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鄂财预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21〕22号各省直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预决算公开观念,提高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切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和范围。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公开的范围主要是经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市县的部门公开预决算。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鄂财商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在大量调查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务必于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三、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惠农补贴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专管员制度

专管员制度

专管员制度专管员制度石首市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试行)为了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专管员职能作用,加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加大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执行力度,使乡镇财政所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绩效,确保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涉农资金安全、.有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的原则。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做到每一个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

下同)都有固定的乡镇财政专管员,负责处理与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守土”有责的原则。

每一个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内的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的发放,以及对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总责。

不论财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只要用在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专管员都必须要全权负责。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

各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既有承担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发放到位,以及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的责任,又有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审核上报和各类专项资金立项的初审权力。

专管员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等资料的申报,首先必须由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下达给乡镇的资金文件,乡镇财政要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告之相关的专管员。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

乡镇财政所的全体干部(包括所长、副所长、预算会计等),不论现有分工如何,都要承担专管员的工作职责。

各财政所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统筹考虑所辖行政村个数、规模,以及财政所干部工作分工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包村范围。

三、专管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的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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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事业单位2009年度法人事业单位年检合格。 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英才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珞珈山街幼儿园怡和分园 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大江园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沈阳路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珞珈山街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模范路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鄂城墩幼儿园 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小学 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岱山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花桥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 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余华岭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沈阳路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长春街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光华路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青少年宫小学 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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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证号 142010200002 142010200003 142010200004 142010200006 142010200008 142010200009 142010200010 142010200012 142010200013 142010200015 142010200016 142010200017 142010200018 142010200020 142010200021 142010200022 142010200024 142010200025 142010200026 142010200028 142010200029 142010200031 142010200032 142010200033 142010200034 142010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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