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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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XX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近期,上海市出现了新一轮的疫情蔓延趋势,为了有效防控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并希望大家能够配合执行。

一、社区防控措施为加强社区的疫情管控能力,我们将全面落实社区封控措施,确保每个小区都设立专门的检疫站点并加强管理,加强对小区入口和出口的管控,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确保每个小区的人员进出都经过严格的筛查和核验。

同时,倡导市民居家不外出,避免聚集,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二、公共场所管理各类公共场所要严格按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确保市民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同时,对于容易产生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限制人员进出数量,实行预约制度,并要求市民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配合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交通运输管控加强对各类交通工具的防疫措施,要求市内交通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并配备消毒用品供乘客使用。

同时,对进入上海的外地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对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隔离观察,确保疫情不会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四、教育机构管理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是防控疫情的重点对象,我们将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要求学校做好师生的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保持教室的通风和防疫消毒。

对于疫情风险高的地区,学校要采取线上教学的方式,减少学生间的接触和交流。

五、餐饮行业管理餐饮行业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我们要求餐饮场所建立防控档案,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温检测,并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加强室内通风和场所消毒。

同时,餐饮场所要限制人员流动,保持用餐区域的合理间距,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六、就业单位管理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劳动权益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我们将加强对就业单位的防疫措施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度,减少员工的聚集和交往,保持办公场所的卫生和消毒,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物资。

近期疫情形势严峻,上海市政府将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沪公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1〕4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实行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核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

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许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

应要求承办者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活动方案及说明,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场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二)。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者进行补充、更正,待其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受理。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规范使用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有关要求,市局制作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等7类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三~十)。

自2011年3月1日起,各单位要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规范使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各类法律文书。

三、严格实行安全许可的报备制度。

对于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单位要在活动举办日三个工作日前,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报备表》(详见附件十一),连同制定的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市局指挥部(指挥中心)备案。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安全疏散: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说明:上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上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2.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沪公发〔2006〕341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6〕34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安装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

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沪府令〔2015〕505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学校场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

具体分类如下:A类: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B类:仅限校内人员参与,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的课余活动;C类: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所有课余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方必须是单位,个人不得申办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其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 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对参与及观摩人数要认真做好研判,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 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 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五)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七) 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八) 接受公安、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公共场合管理办法怎么做?公共场合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共场合管理办法。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精选篇1)公共场所安全工作制度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举办单位报保卫处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主办单位的领导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室、体育场、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

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分管科室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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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I•第五条(信息沟通)II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I•第六条(宣传教育)II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Ir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第七条(市民参与)I 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I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I(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II —(三)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I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II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I第九条(日常监测)II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

丨第十条(安全提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单位评估风险)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预测人数、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报告)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I 第十五条(重要时段的预防性风险评估)II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

I 第十六条(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I「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

II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和预警)I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同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讯工具、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活动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参与者的义务)人群聚集活动参与者应当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专业人员的参与)鼓励具有医疗救护、避险逃生等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对人群聚集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救援。

第四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管理第二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县)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者,是指负责筹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申请许可前的准备)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确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的地理环境、面积、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I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其标识;I(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受理)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便民告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还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焰火燃放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告知、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审查)对受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公安部门不能在7日内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者。

同一承办者申请在本年度内举办相同地点、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部门可以一次性许可。

第二十九条(取得许可后的责任)承办者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规模,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二)按照核定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三)组织应急演练;(四)接受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不得以委托、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由他人承办。

第三十条(临时搭建的要求)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

对于规模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临时设施,承办者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与抄告)公安部门在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前,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需要,征求建设、交通、商务、质量技监、文广影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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